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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3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5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1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5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7年7 月3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以上,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10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99044771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受處分執行機關臺灣臺中監獄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臺中監獄99年10月26日中監傑教字第099610097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1 項、第57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3款(聲請書誤繕為第1 款)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