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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4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載內容)。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者,以被告、被告之輔佐人及辯護人為限。

三、本件聲請人甲○○聲請釋放被告乙○○,惟其並非受羈押之被告本人,亦非被告之輔佐人或辯護人,其聲請與上揭規定不符,且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