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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7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法 官 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貞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