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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字第 8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79號聲 請 人 丁○○

乙○○丙○○上 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雪琴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乙○○、丙○○為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因聲請人3 人尚在就學中,並無工作,而聲請法律扶助,實無力再支付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109 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1份為證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固定有明文,惟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並無準用之規定。查本件係聲請人於本院受理99年度上訴字第249號被告黃康榮、賴優莉偽造文書案件後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另為聲請假扣押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訴訟救助既非在上開條文準用之列,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另本件聲請人係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並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雅蔓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