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因合數罪併罰,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2號裁定該院97年訴字第871號偽造有價證券罪、本院97年上訴字第4796號偽造有價證券罪、贓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在案。
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55號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法 官 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