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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聲減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蔡肇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3 已經減刑之犯罪之所處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蔡肇財)因於民國82年至85年間犯違反公司法等罪,經分別判處或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附表編號2 不應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3已經減刑之犯罪之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已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