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療停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治療案件(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8號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上訴本院經以98年上訴字第236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
98 年8月25日解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刑前治療,經執行機關於99年10月7日召開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可予以結案停止執行,有臺灣臺北監獄99年第7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1件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明珠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