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李淑寶律師
楊 揚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趙文銘律師黃毓棋律師上列被告因外患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6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外患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3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6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