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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重附民上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葉月華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游守乾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即原告游葉月華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乙、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守乾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免訴,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撤銷原判決,就被告游守乾部分改判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仍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品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