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2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游葉月華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唐永洪律師被 抗告 人即 被 告 楊瑞惠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訴案件,抗告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事 實
甲、抗告人即原告游葉月華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乙、被抗告人即被告楊瑞惠未為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 由
一、按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定有明文。
二、原審將原告對被告楊瑞惠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原審之民事庭審理,該裁定並不得抗告,原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應比照抗告處理,為法律上所不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品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