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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金上更(一)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滔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律師

葉宏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9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01號、第10182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張滔部分撤銷。

張滔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違反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 實

一、緣民國( 下同)89 年間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股價自上市之每股新臺幣(下同)21、22元崩跌至2 、3 元,張滔、陳乃玉( 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確定,嗣後逃亡經通緝中) 二人認有炒作套利之空間,乃圖思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上、而抬高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證交所)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竟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張滔決定股票買賣價格,陳乃玉負責籌措所需資金、提供人頭買賣帳戶及下單買賣:

㈠自90年4月10日起至90年6月22日止,陳乃玉利用不知情之家

族成員、或友人陳國能、陳重諴、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許月英等個人帳戶,併同陳乃玉、張滔本人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利用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國票證券)之營業員為女兒陳姿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下簡稱太平洋證券)之營業員為好友陳美珊、且德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另互設有委託人之便,得自由操綜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而組成買賣臺開股票集團,連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續以高價買入之方式,意圖抬高台開公司之股價(詳情如附表二所示)。

㈡然至90年6 月21日,操作股票獲利、操縱股價情形均未如預

期,資金產生缺口,竟於90年6 月21日、22日,以陳乃玉、張滔、陳式良、林天平等人帳戶名義,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下單買進台開公司上市股票,其中6264張經電腦搓合成功(詳如附表三所示),惟遲至最後交割期限即90年6 月24日、25日前,仍未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總計違約金額達3459萬5550元),致台開公司上市股票價格自90年6 月26日至同月

29 日 止每日均以跌停價收盤,且股票成交量自同月22日4029 張 萎縮至400 張,而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後張滔於90年6 月27日偵查機關尚未察覺前,即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違約交割情事,嗣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張滔及辯護人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亦認適當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辯護人辯以:96年6月5日台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證據資料,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之文書,不得作為證據云云。惟查: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原審卷三第6頁至415頁),係該所統計90年4月10日至同年6月20日間之證卷行情及指數行情明細表、成交買賣前100名投資人明細表及成交買賣較大證券商之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陳乃玉等9名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等資料,均係依檢察官之函請,擷取該所電腦中股票交易之存檔資料予以列印,並未加上該所人員主觀之認定,係於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核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文書,自得作為證據。

三、至被告張滔所提其與黃銘坤之「委任合約書」乙紙 (上證一) 係影本,被告張滔始終無法提出正本,致無法與其辯護人楊美玲律師聲請調卷之黃銘坤筆錄上簽名鑑定筆跡,自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陳乃玉在境外出具之「聲明書」乙紙,雖經我駐外單位驗證,然對被告張滔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既未經陳乃玉到庭具結證述,確保其內容之真正,亦不得作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張滔坦承違約交割部分之犯罪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操縱市場之犯行,辯稱:買賣台開公司股票係因擎碧建設公司董事黃銘坤欲入主台開公司、需掌握股權,故委任伊以每股不超過6 元之價格買入台開股票約3 萬股,方會依約買入,以協助黃銘坤取得經營權,並非蓄意抬高台開公司股價,又嗣後黃銘坤之資金並未如數匯入,方會導致違約交割,否則為何不一併自首有炒作股票情事?陳乃玉於調查局北機組及偵查中均自白買賣台開公司股票係為其女兒衝業績,嗣於98年1 月20日之聲明書亦同此陳述,被告主觀上並無故意操縱或炒作該股票之不法意圖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張滔邀同已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陳乃玉,以被告張滔決

定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價格、張數、時間,被告陳乃玉負責籌措所需資金、並提供人頭帳戶之方式,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以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價格、張數,買賣台開公司之上市股票,其後附表三所示之買賣均未辦理交割等事實,除據同案被告陳乃玉陳稱: 買賣均係依據張滔指示籌措資金,買賣之時間、價格、張數等亦係張滔一人決定,張滔亦有借用伊之人頭帳戶云云,已見被告張滔在本件買賣台開公司股票乙事,係居於幕前幕後均主導運作之地位,並非如其所稱僅於90年6 月20日才開始購買台開公司股票,況被告張滔亦自承有借用陳乃玉之人頭帳戶購買除台開外之其他股票如南港等,如被告張滔果真係欲協助黃銘坤取得經營權,並非蓄意抬高台開公司股價,則自行以自己名義用自己帳戶購買台開公司股票即可,又何需邀同陳乃玉籌措所需資金,自己且決定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價格、張數、時間,而陳乃玉並提供人頭帳戶供被告張滔進出使用,類此帳戶共用,資金、股票之來去歸屬夾纏不清,極易衍生糾紛,若非確有共同炒作關係,何臻如此? 顯見被告張滔對於各個帳戶之使用、資金之來去、買賣台開股票之時間、價格、張數,係居於掌控全局之地位,而非如所稱係幫忙陳乃玉女兒衝業績而「捧場」,此外,復經證人陳姿樺、證人即原太平證券營業員陳美珊於原審具結證述明確,及證人林天平、陳意如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彼等為陳乃玉或陳姿樺之人頭戶屬實,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 年6月15日台證密字第0000 000000號函及附件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前

100 名投資人明細表、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陳乃玉等9名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德信證券90年6 月21、2 2 日被告張滔、陳乃玉買進賣出報告書、交易委託書、合併交割憑單、違約申報申請書、委託及成交明細查詢(見90年度他字第6245號卷第25頁以下),可資佐證。

㈡次查,同案被告陳乃玉於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雖供稱:陳國

能、陳重諴、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等個人帳戶,都是我用來買賣股票的,陳姿樺是我女兒,陳美姍是我在太平洋證券公司的營業員,我從89年11月起買賣台開公司股票,94年3、4月以後,我問張滔台開股票未來有沒有問題,他告訴我沒有問題,我只好繼續買賣,順便幫女兒做業績,都是我本人自己下單等語(95年度偵字第5401號卷第39頁至44頁);嗣於偵查中改稱:我的戶頭是供給張滔使用,是在90年3、4月份,我沒有買過台開公司的股票,張滔是後來才自己開戶的等語(90年度他字第6245號卷第9頁)。嗣於原審96年5月28日訊問筆錄供稱:因為當時請張滔來幫我女兒作業績,所以90年4月10日至90年6月20日的買賣都是張滔決定的,其中只有90年5月9日許月英下單買進24張是我決定的等語(原審卷一第76頁、77頁)。由同案被告陳乃玉上開供述已知其戶頭是供給張滔使用,殆無疑義。又被告張滔於偵查中亦自白:我沒有與陳乃玉一起買台開公司股票,我購買台開公司股票,有部分是利用陳乃玉那邊的帳戶購買,但實際上購買的人是我,我跟陳乃玉說要買幾張,她會打電話給營業員等語(95年度偵字第5401號卷第202頁至204頁),亦承認有利用陳乃玉那邊的帳戶購買台開股票,核與陳乃玉所述,尚不相悖。再者,證人即陳乃玉女兒陳姿樺於原審證稱:陳國能、陳重諴、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等個人帳戶都是委託我母親下單,實際接單的時候,這些帳戶張滔也會給我下單,除了許月英之外。他倆在VIP室下單,有時是張先生,有時是我母親,張滔打電話下單我也會接受,因為股票是張滔買的,因為可以跟他回報,張滔也會打電話問我回報的情形等語,對上開證言,被告張滔供稱:沒意見,陳乃玉的身分就是墊款的金主,利息也非常的輕,這些股票不是陳乃玉要買,她只是墊款的人而已,我們的戶頭不只台開,什麼時間、買多少錢、多少股,是我們決定,有告訴陳乃玉等語。陳乃玉則供稱:張滔說的是實際經過,我是丙種墊款,本來出資金,但後來黃銘坤倒了等語(原審卷一第200頁至206頁)。核彼等證詞均相一致,益證前揭所述:本案台開公司之股票買賣係由被告張滔一手主導掌控,殆屬明確。

㈢再查,證人李曉慧亦證稱:我與陳姿樺是同事,陳乃玉也會

到公司來,有一次說有急,我出借了六十萬元,是我母親的資金等語( 同上卷第207 頁) 。證人即被告張滔友人俞知仁於原審證稱:有跟張滔學做股票,在國票貴賓室時有我、張滔、陳乃玉,大概三至四個人,陳乃玉有受張滔指示下單買賣股票,各種股票都有,下單前不會與陳乃玉討論,他也會請陳乃玉幫他借錢,張滔也會自己向陳姿樺下單買股票,張滔、陳乃玉買賣股票時,價錢、張數、時間都是在貴賓室自己決定的,有聽過二人結算利息的事情,大部分都是張滔要給陳乃玉。陳乃玉本身是丙種墊款,她自己也買股票等語(原審卷二第83頁至86頁)。另證人即當時國票大同分公司經理陳淑娟證稱:被告二人都是客戶,違約交割後,我們公司反向處理,我們是二人的帳戶一起計算,陳乃玉、張滔一起負責,因為當時交易是在同一間貴賓室,最後差額是張滔以分批償還方式償還,張滔說願意負責。當時陳重諴帳戶也合併在這個違約款裡面計算等語(同上卷第87頁至89頁)。核上開同案被告陳乃玉於原審之自白,與證人陳姿樺、俞知仁之證述均相符,且為被告張滔所不否認,且觀被告張滔於國票證券公司及德信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均係於90年6月18日始開戶,在開戶之前,若非向陳乃玉借用其所管領使用之親友帳戶,且係聚集「在同一間貴賓室」一起操作,則被告張滔如何能下單買賣台開股票?參以證人陳淑娟之證詞,違約交割後,被告張滔願一肩承擔違約交割還款之責任等情,彼等若無共同炒作之利害與共關係,何以在不同的帳戶竟於同一時間不約而同一起違約交割?何以就不是自己違約交割的部分亦願一肩承擔還款之責任?凡此,益證本件自90年4月10日起至同年6月中旬止,確係張滔親自或指示陳乃玉下單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其事後翻異前詞改稱只是替陳姿樺「捧場」云云,不足採信。

㈣又證人陳國能、陳重諴、林天平、陳式良、陳意如等人國票

證券、德信證券及太平洋證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戶,係交予被告陳乃玉、張滔使用,並由被告陳乃玉負責調度資金等情,並經證人陳國能、陳重諴、林天平、陳式良、陳意如等於調查局證述明確,另經證人陳美珊、周愛貞、周蘭芳、李曉慧證述資金調借情形明確,更有德信證券陳乃玉、陳式良、張滔開戶基本資料(見調查卷第77頁以下)、國票證券被告陳乃玉、陳國能、陳式良、陳重諴、陳意如、林天平、張滔、許月英之基本開戶資料、受託買賣業務員陳姿樺名單(見調查卷第35頁以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10月4日(96)太證法字第960153號函及開戶卡影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存入憑條、存款明細分戶帳、世華銀行洗錢防制法第7條「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登記簿等(見調查卷第163頁以下)在卷可稽;則被告張滔、陳乃玉二人共同為附表二台開股票買賣,亦即被告張滔為實際操作者、被告陳乃玉為資金及帳戶提供者,而共同買賣之事實,益堪認定。

㈤而參考臺開股票、同類股暨集中交易市場價、量變化之比較

表(見調查卷第26頁),可知:自89年11月23日起至90年6月30日止,台開股票價格之漲跌幅度上漲高達80.43%,惟同期同類股、集中市場(大盤)平均漲跌幅度則分別僅上漲7.15% 、下跌5.12% ;另台開股票同期成交量則增加228.47%,而同類股、集中市場平均成交量則分別僅增加19.47%、

2.91 %,且:

1.90年4月10日、11日、14日、21日、同年5月2日、同月4日、8日、10日、11日、14日、21日、同年6月7日、同月12日、19日、20日、26日、27日、28日、29日等交易日,連續多日大量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因盤中漲跌幅過大,有成交價異常情事。

2.如附表二買賣對台開公司股價有明顯影響,其各營業日之詳細交易情形如下:

⑴90年4月10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於13時18分18秒至13

時23分25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7檔之4.60元及漲停價5.15元之價格,分3筆委託買進120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19分03秒至13時25分06秒成交86張,使成交價由

4.60元漲升為4.65元,上升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52元)。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陳式良(德信證

券)等人共計成交買進95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2.29%,陳乃玉(太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9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6.2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9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16.22%。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跌幅為6.8%,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94%,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89%。⑵90年4月11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國能(國票證券)於12時38分6秒至12 時

42分33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10檔之4.50元分3筆委託買進30張,及於12時51分56秒至12時55分56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8檔之4.60元之價格,分5筆委託買進35 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38分52秒至12時42分43秒、12時52分9秒至12時56分4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40元漲升為4.50元,上升10檔。另陳式良(德信證券)、陳乃玉(太平洋證券)、陳國能(國票證券)於13時25分6秒至13時27分1秒,連續以漲停價4.83元及高於當時成交價3檔之4.70元價格,分4筆委託買進108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25分7秒至13時30分成交77張,使成交價由

4.67元漲升為4.83元,上升16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83元)。②上開人頭帳戶陳乃玉、陳國能、陳式良等人共計成交買

進1489張 (0000-00張,其中37張係陳乃玉受許月英委託購買),占當日總成交量約74%,陳乃玉共計成交賣出126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1.7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14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6.15%。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8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26%,大盤指數跌幅則為2.13%。⑶90年4月13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式良(德信證券)於10時15分44秒至10

時24分40秒,連續以漲停價5.20元,分12筆委託買進400張。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秒至10時29分3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元漲升為4.99元,上升1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5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陳式良等人共計

成交買進57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7.07%,陳乃玉(太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41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1.6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6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5.76%。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43%,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85%,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68%。⑷90年4月16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意如(國票證券)於12時43分5秒至12 時

50分29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分10筆委託買進10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3分26秒至12時52分5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9元漲升為5元,上升11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9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國票證券)、陳意如等人共計成

交買進241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59%,陳乃玉(太平洋、德信、國票證券)、陳式良(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40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4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5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5.33%。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80%,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2.2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14%。⑸90年5月7日

①以陳乃玉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3時22分33秒至13時30

分,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99元及漲停價5.45元,分5 筆委託買進1858張。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秒至10 時29分3 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3元漲升為4.99元,上升6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9元)。

②上開陳乃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96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8.05%,陳乃玉(德信證券)及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74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8.21%,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3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7.76%。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跌幅為2.1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49%,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26%。⑹90年5月9日

①以陳乃玉(德信證券)帳戶,於13時14分47秒至13 時

26分5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80元及漲停價4.97元,分9筆委託買進2206張(其中24張係陳乃玉代陳月英購買,隨後取消192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18分18秒至

13 時26分22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 66元漲升為

4.89 元,上升23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5元)。②上開陳乃玉(德信證券)、陳重諴、許月英帳戶共計成

交買進208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8.11%,陳乃玉(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96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3.24%,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4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2.40%。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4.30%,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09%,大盤指數漲幅則為1.08%。⑺90年5月11日

①以陳乃玉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48分17秒至13時17

分3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52元、以高於當時成交價10檔之4.75元及漲停價4.83元分6筆委託買進470 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8分20秒至13時18分49秒成交293張,使成交價由4.52元漲升為4.81元,上升29檔。另陳乃玉(國票證券)復於13時22分08秒至13時24分45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81元、高於成交價1檔之4.82元及漲停價4.83元,分4筆委託買進1600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23分20秒至13時24分51秒,成交1225 張,使成交價由4.78元漲升為4.82元,上升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83元)。②上開陳乃玉(太平洋、國票證券)、陳式良等帳戶共計

成交買進232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2.29%,陳乃玉(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01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0.05%,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9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9.2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8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3.34%,大盤指數漲幅則為2.15%。⑻90年5月30日

①以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52分15秒至13

時2分2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60元、高於當時成交價4至5檔之4.54元、4.55元、4.56元及漲停價4. 85元分6筆委託買進360張(隨後取消11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4分29秒至13時2分50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4.50元漲升為4.64元,上升1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64元)。②上開陳國能、陳式良帳戶(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買進

95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5.30%,陳乃玉(太平洋、德信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9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9.10%,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8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8.60%。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2.20%,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0.7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74%。⑼90年5月31日

①以陳乃玉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1時48分44秒至12

時17分3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66元及高於當時成交價6檔之4.69元及漲停價4.96元之價位,分23筆委託買進3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3分35秒至13時11分10 秒成交280張,使成交價由4.63元漲升為4.68元,上升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70元)。

②上開陳乃玉(太平洋)帳戶共計成交買進42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4.41%。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29%,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38%,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16%。⑽90年6月1日

①以陳乃玉帳戶(德信證券),於11時0分41秒至11時2分

7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7檔之5.000元價格,分2筆委託買進560張。而前開委託於11時1分7秒至11時6分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73元漲升為4.90元,上升17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75元)。

②上開陳乃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56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5. 34%,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陳式良帳戶(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95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7.1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53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15%。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06%,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5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69%。

(11)90年6月5日①以陳國能帳戶(國票證券),於12時48分26秒至12時56

分40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9檔之4.80元價格,分10筆委託買進1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8分44秒至12時56分58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71元漲升為4.78元,上升7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78元)。

②上開陳國能帳戶共計成交買進60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92.02%。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42%,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18%,大盤指數漲幅則為1.6%。

(12)90年6月6日①以陳重諴帳戶於12時15分41秒至12時24分19秒,連續以

漲停價5.10元分10筆委託買進1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16分22秒至12時24分3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2元漲升為4.89元,上升7檔。另陳乃玉(太平洋證券)復於12時51分47秒至12時55分08秒,連續以漲停價5.10元,分5筆委託買進5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2分12秒至12時55分32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0元漲升為

4.94元,上升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3元)。②上開陳乃玉、陳重諴、林天平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25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1.52%,陳國能(國票、太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109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9.6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0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6.40%。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13%,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76%,大盤指數漲幅則為3.06%。

(13)90年6月7日①以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48分46秒至12時55

分42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至12檔之4.92元及高於當時成交價15檔之4.95元分9筆委託買進45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9分41秒至12時57分1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0元漲升為4.92元,上升12檔。另陳乃玉(國票證券)與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復於13時06分24秒至13時14分58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及4.92元、

4.97元不等之價格,分8筆委託買進650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7分17秒至13時15分32秒,成交638張,使成交價由4.92元漲升為4.97元,上升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97元)。②上開陳乃玉(國票證券)、陳國能(太平洋證券)等帳

戶共計成交買進75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9.39%,陳國能(國票證券)共計成交賣出60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0.6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2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0.08%。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81%,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3.09%,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28%。

(14)90年6月11日①以陳乃玉(太平洋證券)、林天平帳戶,於12時54分43

秒至13時11分44秒,連續以漲停價5.20之價格,分11筆委託買進848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7分6秒至13 時12分0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1元漲升為5.05元,上升10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8元)。

②上開陳乃玉、林天平帳戶共計成交買進850張,占當日

總成交量82.60%,陳乃玉(國票證券)、陳國能(太平洋證券)等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5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3.7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5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3.7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41%,同類股指數漲幅為0.59%,大盤指數漲幅則為0.86%。

(15)90年6月12日①以陳乃玉(國票證券)帳戶,於12時48分27秒至13時2

分46秒,連續以漲停價5.2元之價格,分11筆買進5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9分10秒至13時3分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8元漲升為5.10元,上升14檔(當日收盤價為5.10元)。

②當日以陳乃玉、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買

進17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4.97%,陳國能(國票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8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29%,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8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3.23%。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4.50%,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3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09%。

(16)90年6月14日①以陳乃玉(太平洋證券)帳戶,於12時17分35秒至12

時27分14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之價格,分10筆買進5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20分16秒至12時27分4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3元漲升為5.10元,上升9檔(當日收盤價為5.10元)②當日以陳乃玉(太平洋證券)、林天平(國票證券)帳

戶共計成交買進208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8.15%,以陳乃玉(國票證券)、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7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1.1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1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1.12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44%,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1.96%,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73%。

(17)90年6月18日①以陳乃玉(德信證券)、陳國能(國票證券)帳戶,於

12時53分54秒至13時14分28秒,連續以漲停價5.40元之價格,分17筆買進259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5分10秒至13時14分4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4元漲升為

5.25元,上升11檔(當日收盤價為5.25元)。②當日以前開陳乃玉、陳國能帳戶共計成交買進2612張,

占當日總成交量94.98%,以陳乃玉(太平洋證券)、林天平(國票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208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5.63%,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07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5.38%。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96%,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1.3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70%。

(18)90年6月20日①以陳乃玉、張滔帳戶,於12時56分12秒至13時5分37秒

,連續以當時成交價5.15元、5.20元及漲停價5.40元之價格,分13筆委託買進9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6 分45秒至13時5分59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15元漲升為5.30元,上升3檔。另以陳乃玉、張滔、陳式良帳戶,復於13時09分17秒至13時24分14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1檔之5.30元、5.35元價格及漲停價5.40元之價格,分14筆委託買進3000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09分30秒至13時24分28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25元漲升為5.40元,上升3檔(註:當日收盤價為5.40元)。

②上開陳乃玉、張滔、陳式良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3974張

,占當日總成交量87.99%,陳乃玉、陳國能共計成交賣出261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7.83%,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5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6.37%。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93%,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0.0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20%。

3.而上開附表三之交易未履行交割後,致台開公司上市股票價格自90年6 月26日至同月29日止每日均以跌停價收盤,且股票成交量自同月22日4029張萎縮至400 張,而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乙節,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6 月15日台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等附卷可參。

4.是以被告二人之買賣方式,可認被告二人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台開股票之交易價格,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藉由漲停價以抬高成交股價,造成奇貨可居大單搶進之假象,而為烘抬。彼等炒作股票、造成股價上漲、抬高股票價格之主觀意圖,彰彰甚明。按「所謂連續高價買入,如基於概括犯意,為二次以上之行為,即為連續」(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判決參照)。且該「連續」非指行為人「每筆」委託、成交買賣價格均係為「高價」,僅需其多數行為有概括之統一性、主觀有連續概括之意即屬,故被告二人委託買單中或有數筆為正常掛單價格、或有為達成交易熱絡情形而為之「低價」掛單,均不影響其「連續高價」以抬高價格之意圖、行為。本件,依附表二所示,被告等於90年4月10日、11日、13日、16日有連續多日買賣台開公司股票;繼於90年5月7日、9日、11日連續多日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再於90年5月31日、6 月1日、5日、6日、7日連續多日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再於90年6月11日、12日、14日、18日、20日買賣台開公司股票,中間,或因籌措資金等因素,略有中斷數日,但綜合觀之,仍有概括之統一性,不影響其「連續」之認定。

5.又按證券交易禁止炒作行為之規範,以不法直接犯罪故意為主觀構成要件,且須行為客觀上符合炒作市場,並以「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此為特別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如具備該意圖,縱使該意圖客觀上並未實現,構成要件仍具該當性。

而炒作行為之客觀要件,亦各異其型態,不易判斷。職是,於認定行為人之炒作時,應就主觀因素與客觀條件配合,藉由客觀行為與常規交易,自可評估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犯意。故如短期內連續大量買賣特定股票,其成交量、值占當日該股票總成交值相當高之比率,或利用人頭戶連續大量買賣股票,製造交易熱絡之假象,或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最高價為限價委託,將股票維持在一定的價位,或選擇冷門股或小型股炒作,或雖非冷門股,但股價漲跌幅遠超過大盤指數或同類股指數等,均足以推認有抬高或壓低股價之意圖。本件被告張滔與同案被告陳乃玉二人利用人頭戶,短期內連續買賣台開公司股票,買入之成交量甚至高達該股百分之98以上者,且該股漲幅超出同期同類股漲幅甚多,足認確有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台開公司股價之意圖。

㈥雖原審辯護人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9日台

證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表示「90年4月至6月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監視業務指(督)導會報對台開股票並無相關決議(公布為注意股票)」,然查:

1.前開會報係依據該時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其後90年9 月

4 日另有修正)為處置,該作業要點第2 至4 點係規定:「(第2 點)本公司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每日交易時間內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其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3條規定辦理。㈠當日盤中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9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5以上,且其成交量達3千交易單位以上者。㈡當日盤中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6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4以上,且其成交量達3千交易單位以上者。㈢當日盤中週轉率超過百分之10且其成交量達3千交易單位以上者,但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㈣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㈤經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公司電腦系統分析有重大人為操縱情事並經簽報核准者。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第3點)本公司分析發現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即於收盤後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經理人員請其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㈠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台幣3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一倍,且其委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20以上。㈡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台幣5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1.5倍,且其受託買進(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買進(賣出)金額百分之40以上。㈢投資人於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0.3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10以上。㈣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2億元並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一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20以上。」、「(第4點)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等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等):㈠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㈡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㈢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㈣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㈤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㈥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㈦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㈧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異常,且符合包括當日週轉率過高、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四種情形之任二者。㈨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2.該作業要點為維持最基本之市場正常交易,係針對明顯「顯然」「重大」「異常」之交易訂定標準,達此門檻者無待任何機關審核均已認定為異常交易,以使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不需任何金管、司法機關認定,即可告知大眾異常交易訊息,非指未達前開標準者,即為合法交易,被告二人於附表二之買賣雖未達「顯然」「重大」「異常」,然其影響股價情形已如附表所示,自已有相當之影響,更可見被告二人哄抬股價之意圖,辯護人以未達「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所定標準認定為合法交易,顯有誤會。再者,炒作股票未必每天均影響股價,被告辯護人以被告操作台開股票並非每天影響股價,也有若干天沒有影響股價云云置辯,但查,縱認有些時日股價未受到影響,並不代表被告沒有違法炒作,只是於特定時日股價未受影響而已,自無礙於被告違法炒作之應受非難而具有可責性,此部分所辯亦無足資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㈦至被告張滔辯稱:係因黃銘坤欲取得台開公司經營權,方會委託連續買賣云云,惟:

1.被告張滔於原審並未能提出任何相關書面相佐,上訴後,於本院提出與黃銘坤簽立之「委任合約書」影本乙紙為證(上證一),自無法鑑定真偽,已如上述。且被告張滔於偵查中第一次出庭應訊時,並未供述有黃銘坤委託買入台開公司股票之情形。而案外人黃銘坤、劉潤貞業分別於94年12月31日、93年6月29日除戶登記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張滔所指「黃銘坤委任」乙節,無任何證據可佐。

2.又倘欲爭奪經營權,依公司法第202條前段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由董事會決定之」,同法第192條第1項復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而第198條第1項則又規定: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是公司業務之執行,既由董事會決定,故被告等所稱經營權之爭,應係董事席次之爭奪,惟參照上開法條之規定,公司董事係由股東會選出,由每一股份所代表之選舉權較多者當選,職此之故,被告理應在股東常會開會前1個月之股東名簿變更記載期間內,取得股份即可。而台開公司90年間股東會議召開時間為90年6月28日,且停止過戶期間為90年5月29日至

6 月28日,則欲爭取股權,自應於「90年5 月29日」以前買股,惟以附表二買賣時間相衡,被告並無必要於閉鎖期即「95年5 月30日起至90年6 月20日」之其中11個交易日繼續買賣台開股票、承擔持股耗費之利息?甚至導致其後之6 月21日、22日違約交割?被告張滔於原審供稱:我違約交割原因是黃銘坤說他要買一千萬左右的股票,他委託我買,但是他的錢沒有匯進來等語( 原審卷一第76頁) ,若然,黃銘坤所委託的,係90年6 月21日、22日下單買入台開公司股票,造成違約交割之部分,亦不能據以佐證違約交割前,係黃銘坤委託買入。

3.且果若黃銘坤欲取得股權,理應以自己名義大量「買入」股票,造成自己持股達一定比率以上,方可達成控股並掌握經營權之目的,惟被告竟以自己或陳乃玉或其人頭戶買進台開股票,依附表之記載,竟無任何黃銘坤買賣台開股票之記錄,亦無其他證據資料可佐,此顯然與被告張滔所辯「為爭奪公司經營權」之理由難相契合,益證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委無足取。

㈧另被告辯稱:係為陳乃玉女兒陳姿樺作業績而捧場云云。惟

查附表二之買賣,除陳姿樺任職之國票證券外,其餘尚有德信證券、太平洋證券帳戶之買賣,此與陳姿樺之業績毫無關連,故被告上開辯解,顯不足採。再被告辯護人質疑張滔為何僅自首違約交割部分,為何陳國能帳戶於90年6 月29日仍買賣台開股票?惟查違約交割,於購入股票後,三日內未能支付股款,勢必馬上為券商或相關單位查知,無從遮掩亦無所遁形,違約交割既成事實,已構成刑責,而即刻自首可減輕刑責,何樂而不為?至於炒作股票,則涉及構成要件之不同認知,被告張滔如自認是否炒作股票尚有釋疑之空間,其未就此部分一併自首,自可理解。又被告張滔與金主陳乃玉間有提供資金或借貸關係,則於張滔自首之後,賣出陳國能帳戶內股票,用以清償欠款或作其他用途,亦不足為奇,不能資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㈨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滔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至被告辯護人聲請調閱已判決確定同案被告陳乃玉之銀行資金明細,欲證明其買賣股票與被告張滔無關,惟查,被告張滔確與陳乃玉共用帳戶在券商同一間貴賓室下單操作買股而共同炒作台開股票,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業經詳予論敘如前,辯護人上開聲請調查事項,顯然無礙亦無從推翻前開論斷基礎,自無贅再函查之必要。末查,辯護人聲請向證交所迭次函查而歷經證交所先後於100 年2 月18日、100 年4 月22日、100 年4 月27日、101 年1 月10日、10

1 年4 月18日分別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函覆事項,均未對被告本件犯行為有何有利之釋示,自無從資為有利被告之證據,附此敘明。

三、新、舊法比較:㈠證券交易法業於93年4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令修正公布第171、174、178條條文,其中第171條原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者.... 」,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則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5項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法。

㈡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而:

⒈修正前刑法第28條關於共犯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修正共同正犯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本件係實行共犯,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⒉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之規定係「必減事由」,新

修正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之規定則係「得減事由」,上開關於自首之規定雖屬刑罰裁量之事項,惟既影響行為人之刑罰法律效果,應屬法律變更之範疇,而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且關於自首之新舊法比較,因自首之性質無關可罰性之判斷或法律效果之形成,故其變更應非以行為時為判斷基準,而應依「自首時」作為判斷之基準。本件被告自首之時間在新修正刑法生效前,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規定「必減」對行為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舊法。

⒊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核被告張滔意圖抬高上市台開公司股票市場交易價格,而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

1 項第4 款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71 條論處;又被告張滔違約交割台開公司股票,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應依修正前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論處。被告張滔與陳乃玉二人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如事實欄所示操縱行為,本具有反覆行為之性質,是雖對同一股票價格為持續之買進、賣出,仍屬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另被告張滔於違約交割之犯罪未發覺之前,即於90年6 月27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此有被告張滔自首狀(見90年度他字第2724號卷第1 頁以下,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告發狀係91年1 月25日,見調查卷第22頁)附卷可稽,故被告張滔就違約交割之部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五、原審認被告犯罪可以認定,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被告張滔係自行及以他人名義高價買賣台開公司之股票,然原判決主文卻記載被告係「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又依附表二記載,被告對於台開公司股票,僅有高價買進,並無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原判決事實欄及主文記載「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等語,容有可議。㈡又附表二並無以林育諄帳戶買入台開股票之記載,且依陳乃玉於北機組之調查筆錄,並未陳述「林育諄」之帳戶供其使用買賣股票之情(見偵5401號卷第39至44頁),又依林育諄於北機組之調查筆錄,亦未供稱將證券帳戶交予張滔及陳乃玉買賣股票(見同上卷第88至92頁)。原判決理由卻敘述:林育諄之國票證券帳戶,係交予陳乃玉、張滔使用,原判決事實欄認被告有利用林育諄個人帳戶持續以高價買入台開公司股票等情,亦有歧異。㈢又原判決理由引用證交所96年6月15日台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等說明:90年5月7日以陳乃玉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3時22分2秒至13時25分1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99元及漲停價5.45,分5筆委託買進1900張。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秒至10時29分3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元漲升為4.99元,上升1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9元)。

然依上述證交所函附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係記載:於13時

22 分33秒至13時30分間成交1858千股,使成交價由4.93元漲升為4.99元(見原審卷第285頁),原判決理由敘述與卷證資料亦不符。㈣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之規定業經修正,新舊法何者對被告有利,原判決未予說明應如何比較及適用新舊法,即逕定其應執行之刑,亦有疏略。被告上訴否認有炒作行為或請求從輕,固不可採,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張滔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張滔前於79年間,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101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另於81年間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4號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4 年度台上字第7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不知悛改一再涉犯證券交易法同一類質犯罪,被告意圖炒作股票圖利,雖未因此獲得任何實際利益,且就違約交割已與銀行間為賠償、達成和解,但已扭曲股票價格,其違約交割之金額即達3549萬5,550元,致使證券交易市場處於虛偽不安狀態,並促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致造成不知情之投資人受損,犯罪後仍否認炒作犯行,藉詞狡飾,並衡量被告投資之金額、下單買賣之金額、股價波動情形,與其品行、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查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宣告刑均未逾1年6月,均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1 、4款、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62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懿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20條第4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或第157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附表一:買賣集團帳戶明細表┌──┬────┬────────────────────┐│編號│ 姓名 │ 證券公司及帳號 │├──┼────┼────────────────────┤│ 一 │ 陳乃玉 │㈠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票││ │ │ 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㈡德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信證券││ │ │ ,帳號:0000-0000000) ││ │ │㈢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 │ │ 簡稱太平洋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二 │ 張滔 │㈠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㈡德信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三 │ 陳國能 │㈠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㈡太平洋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四 │ 陳式良 │㈠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 │㈡德信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五 │ 陳重諴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六 │ 陳意如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七 │ 林天平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 八 │ 許月英 │國票證券(帳號:0000-0000000) │└──┴────┴────────────────────┘附表二:委託買賣成交價量變化表┌─┬───────┬───────┬────────────────────┬───┬───┬───┐│日│ 委託情形 │成交價變化情形│ 集團成交數量(千股) │臺開漲│同類股│大盤指││期│ │ ├──────┬──────┬──────┤跌% │指數漲│數漲跌││ │ │ │ 買進 │ 賣出 │ 相對成交 │ │跌% │% ││ │ │ ├──┬───┼──┬───┼──┬───┤ │ │ ││ │ │ │數量│ % │數量│ % │數量│ % │ │ │ │├─┼───────┼───────┼──┼───┼──┼───┼──┼───┼───┼───┼───┤│90│陳國能於13時18│左開委託於13時│957 │52.29 │297 │16.22 │297 │16.22 │-6.80 │-0.94 │-0.89 ││年│分18秒至13時23│19分03秒至13時│ │ │ │ │ │ │ │ │ ││4 │分25秒,連續以│25分06秒間,成│ │ │ │ │ │ │ │ │ ││月│高於當時成交價│交86千股,使成│ │ │ │ │ │ │ │ │ ││10│7檔之4.60元及 │交價由4.60元漲│ │ │ │ │ │ │ │ │ ││日│漲停價5.15元之│升為4.65元(5 │ │ │ │ │ │ │ │ │ ││ │價格,分3筆委 │檔)。(當日收│ │ │ │ │ │ │ │ │ ││ │託買進120千股 │盤價4.52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90│⒈陳國能於12時│⒈左開委託於12│1526│74.58 │1264│61.77 │1149│56.15 │+6.85 │+1.26 │+2.13 ││年│ 38分06秒至12│ 時38分52秒至│ │ │ │ │ │ │ │ │ ││4 │ 時42分33秒,│ 12時42分43秒│ │ │ │ │ │ │ │ │ ││月│ 以高於當時成│ 間,及12時52│ │ │ │ │ │ │ │ │ ││11│ 交價10檔之 │ 分09秒至12時│ │ │ │ │ │ │ │ │ ││日│ 4.50元,分3 │ 56分46秒間,│ │ │ │ │ │ │ │ │ ││ │ 筆委託買進30│ 全部成交,使│ │ │ │ │ │ │ │ │ ││ │ 千股,及於12│ 成交價由4.40│ │ │ │ │ │ │ │ │ ││ │ 時51分56秒至│ 元漲升為4.50│ │ │ │ │ │ │ │ │ ││ │ 12 時55分56 │ 元(10檔),│ │ │ │ │ │ │ │ │ ││ │ 秒,以高於當│ 及4.52元漲升│ │ │ │ │ │ │ │ │ ││ │ 時成交價8檔 │ 為4.60元(8 │ │ │ │ │ │ │ │ │ ││ │ 之4.60元,分│ 檔)。 │ │ │ │ │ │ │ │ │ ││ │ 5 筆委託買進│ │ │ │ │ │ │ │ │ │ ││ │ 35 千股。 │ │ │ │ │ │ │ │ │ │ ││ │⒉陳乃玉、陳式│⒉左開委託於13│ │ │ │ │ │ │ │ │ ││ │ 良、陳國能等│ 時25分07秒至│ │ │ │ │ │ │ │ │ ││ │ 3人於13時25 │ 13時30分間,│ │ │ │ │ │ │ │ │ ││ │ 分06秒至13時│ 成交77千股,│ │ │ │ │ │ │ │ │ ││ │ 27分01秒,連│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 │ 續以漲停價 │ 4.67元漲升為│ │ │ │ │ │ │ │ │ ││ │ 4.83元及高於│ 4.83元(16檔│ │ │ │ │ │ │ │ │ ││ │ 當時成交價3 │ )。 │ │ │ │ │ │ │ │ │ ││ │ 檔之4.70元之│(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價格,分4筆 │4.83元) │ │ │ │ │ │ │ │ │ ││ │ 委託買進108 │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90│陳式良於10時15│左開委託於10時│570 │71.07 │414 │51.62 │367 │45.76 │+1.43 │+0.85 │-0.68 ││年│分44秒至10時24│16分11秒至10時│ │ │ │ │ │ │ │ │ ││4 │分40秒,連續以│29分03秒間,全│ │ │ │ │ │ │ │ │ ││月│漲停價5.20元,│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13│分12筆委託買進│價由4.84元漲升│ │ │ │ │ │ │ │ │ ││日│400千股。 │為4.99元(15檔│ │ │ │ │ │ │ │ │ ││ │ │)。(當日收盤│ │ │ │ │ │ │ │ │ ││ │ │價4.95元) │ │ │ │ │ │ │ │ │ │├─┼───────┼───────┼──┼───┼──┼───┼──┼───┼───┼───┼───┤│90│陳意如於12時43│左開委託於12時│2413│80.59 │2408│80.42 │1956│65.33 │+0.80 │-2.27 │-1.14 ││年│分05秒至12時50│43分26秒至12時│ │ │ │ │ │ │ │ │ ││4 │分29秒,連續以│52分05秒間,全│ │ │ │ │ │ │ │ │ ││月│漲停價5.25元,│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16│分10筆委託買進│價由4.89元漲升│ │ │ │ │ │ │ │ │ ││日│1000千股。 │為5.00元(11檔│ │ │ │ │ │ │ │ │ ││ │ │)。(當日收盤│ │ │ │ │ │ │ │ │ ││ │ │價4.99元) │ │ │ │ │ │ │ │ │ │├─┼───────┼───────┼──┼───┼──┼───┼──┼───┼───┼───┼───┤│90│陳乃玉於13時22│左開委託於13時│1968│88.05 │1748│78.21 │1738│77.76 │-2.15 │+0.49 │-0.26 ││年│分02秒至13時25│22分33秒至13時│ │ │ │ │ │ │ │ │ ││5 │分13秒,連續以│30 分間,成交 │ │ │ │ │ │ │ │ │ ││月│當時成交價4.99│1858 千股,使 │ │ │ │ │ │ │ │ │ ││7 │元、及漲停價 │成交價由4.93元│ │ │ │ │ │ │ │ │ ││日│5.45元,分5筆 │漲升為4.99元(│ │ │ │ │ │ │ │ │ ││ │委託買進1900千│6檔)。(當日 │ │ │ │ │ │ │ │ │ ││ │股。 │收盤價4.99元)│ │ │ │ │ │ │ │ │ │├─┼───────┼───────┼──┼───┼──┼───┼──┼───┼───┼───┼───┤│90│陳乃玉、許月英│左開委託於13時│2059│87.09 │1968│83.24 │1948│82.40 │+4.30 │+2.09 │+1.08 ││年│等2人於13時14 │18分18秒至13時│ │ │ │ │ │ │ │ │ ││5 │分47秒至13時26│26分22秒間,全│ │ │ │ │ │ │ │ │ ││月│分05秒,連續以│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9 │當時成交價4.80│價由4.66元漲升│ │ │ │ │ │ │ │ │ ││日│元、及漲停價 │為4.89元(23檔│ │ │ │ │ │ │ │ │ ││ │4.97元,分9筆 │)。(當日收盤│ │ │ │ │ │ │ │ │ ││ │委託買進2206千│價4.85元) │ │ │ │ │ │ │ │ │ ││ │股(隨後取消 │ │ │ │ │ │ │ │ │ │ ││ │192千股)。 │ │ │ │ │ │ │ │ │ │ │├─┼───────┼───────┼──┼───┼──┼───┼──┼───┼───┼───┼───┤│90│⒈陳乃玉於12時│⒈左開委託於12│2323│92.29 │2015│80.05 │1995│79.26 │+6.85 │+3.34 │+2.15 ││年│ 48分17秒至13│ 時48分20秒至│ │ │ │ │ │ │ │ │ ││5 │ 時17分33秒,│ 13時18分49秒│ │ │ │ │ │ │ │ │ ││月│ 連續以當時成│ 間,成交293 │ │ │ │ │ │ │ │ │ ││11│ 交價4.52元、│ 千股,使成交│ │ │ │ │ │ │ │ │ ││日│ 高於當時成交│ 價由4.52元漲│ │ │ │ │ │ │ │ │ ││ │ 價10檔之4.75│ 升為4.81元(│ │ │ │ │ │ │ │ │ ││ │ 元、及漲停價│ 29檔)。 │ │ │ │ │ │ │ │ │ ││ │ 4.83元,分6 │ │ │ │ │ │ │ │ │ │ ││ │ 筆委託買進 │ │ │ │ │ │ │ │ │ │ ││ │ 470千股。 │ │ │ │ │ │ │ │ │ │ ││ │⒉陳乃玉復於13│⒉左開委託於13│ │ │ │ │ │ │ │ │ ││ │ 時22分08秒至│ 時23分20秒至│ │ │ │ │ │ │ │ │ ││ │ 13時24分45秒│ 13時24分51秒│ │ │ │ │ │ │ │ │ ││ │ ,連續以當時│ 間,成交1225│ │ │ │ │ │ │ │ │ ││ │ 成交價4.81元│ 千股,使成交│ │ │ │ │ │ │ │ │ ││ │ 、高於當時成│ 價由4.78元漲│ │ │ │ │ │ │ │ │ ││ │ 交價1檔之 │ 升為4.82元(│ │ │ │ │ │ │ │ │ ││ │ 4.82元、及漲│ 4檔)。 │ │ │ │ │ │ │ │ │ ││ │ 停價4.83元,│(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分4筆委託買 │4.83 元) │ │ │ │ │ │ │ │ │ ││ │ 進1600千股。│ │ │ │ │ │ │ │ │ │ │├─┼───────┼───────┼──┼───┼──┼───┼──┼───┼───┼───┼───┤│90│陳國能於12時52│左開委託於12時│953 │95.30 │791 │79.10 │786 │78.60 │+2.20 │-0.77 │-0.74 ││年│分15秒至13時02│54分29秒至13時│ │ │ │ │ │ │ │ │ ││5 │分23秒,連續以│02分50秒間,全│ │ │ │ │ │ │ │ │ ││月│當時成交價4.60│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30│元、高於當時成│價由4.50元漲升│ │ │ │ │ │ │ │ │ ││日│交價4至5檔之 │為4.64元(14檔│ │ │ │ │ │ │ │ │ ││ │4.54元、4.55元│)。(當日收盤│ │ │ │ │ │ │ │ │ ││ │、4.60元、及漲│價4.64元) │ │ │ │ │ │ │ │ │ ││ │停價4.85元,分│ │ │ │ │ │ │ │ │ │ ││ │6筆委託買進360│ │ │ │ │ │ │ │ │ │ ││ │千股。(隨後取│ │ │ │ │ │ │ │ │ │ ││ │消11千股) │ │ │ │ │ │ │ │ │ │ │├─┼───────┼───────┼──┼───┼──┼───┼──┼───┼───┼───┼───┤│90│陳乃玉於11時48│左開委託於12時│428 │84.41 │0 │0 │0 │0 │+1.29 │+1.38 │-0.16 ││年│分44秒至12時17│53分35秒至13時│ │ │ │ │ │ │ │ │ ││5 │分33秒,連續以│11分10秒間,成│ │ │ │ │ │ │ │ │ ││月│當時成交價4.66│交280千股,使 │ │ │ │ │ │ │ │ │ ││31│元、高於當時成│成交價由4.63元│ │ │ │ │ │ │ │ │ ││日│交價6檔之4.69 │漲升為4.68元(│ │ │ │ │ │ │ │ │ ││ │元、及漲停價 │5檔)。(當日 │ │ │ │ │ │ │ │ │ ││ │4.96元,分23筆│收盤價4.70元)│ │ │ │ │ │ │ │ │ ││ │委託買進300千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90│陳乃玉於11時00│左開委託於11時│560 │45.34 │953 │77.16 │533 │43.15 │+1.06 │+0.50 │-0.69 ││年│分41秒至11時02│01分07秒至11時│ │ │ │ │ │ │ │ │ ││6 │分07秒,以高於│06分06秒間,全│ │ │ │ │ │ │ │ │ ││月│當時成交價27檔│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1 │之5.00元,分2 │價由4.73元漲升│ │ │ │ │ │ │ │ │ ││日│筆委託買進560 │為4.90元(17檔│ │ │ │ │ │ │ │ │ ││ │千股。 │)。(當日收盤│ │ │ │ │ │ │ │ │ ││ │ │價4.75元) │ │ │ │ │ │ │ │ │ │├─┼───────┼───────┼──┼───┼──┼───┼──┼───┼───┼───┼───┤│90│陳國能於12時48│左開委託於12時│600 │92.02 │0 │0 │0 │0 │+0.42 │+2.18 │+1.60 ││年│分26秒至12時56│48分44秒至12時│ │ │ │ │ │ │ │ │ ││6 │分40秒,連續以│56分58秒間,全│ │ │ │ │ │ │ │ │ ││月│高於當時成交價│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5 │9檔之4.80元, │價由4.71元漲升│ │ │ │ │ │ │ │ │ ││日│分10筆委託買進│為4.78元(7檔 │ │ │ │ │ │ │ │ │ ││ │100千股。 │)。(當日收盤│ │ │ │ │ │ │ │ │ ││ │ │價4.78元) │ │ │ │ │ │ │ │ │ │├─┼───────┼───────┼──┼───┼──┼───┼──┼───┼───┼───┼───┤│90│⒈陳重諴於12時│⒈左開委託於12│1253│91.52 │1090│79.62 │1046│76.40 │+3.13 │+2.76 │+3.06 ││年│ 15分41秒至12│ 時16分22秒至│ │ │ │ │ │ │ │ │ ││6 │ 時24分19秒,│ 12時24分36秒│ │ │ │ │ │ │ │ │ ││月│ 連續以漲停價│ 間,全部成交│ │ │ │ │ │ │ │ │ ││6 │ 5.10元,分10│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日│ 筆委託買進 │ 4.82元漲升為│ │ │ │ │ │ │ │ │ ││ │ 100千股。 │ 4.89元(7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⒉嗣後陳乃玉於│⒉左開委託於12│ │ │ │ │ │ │ │ │ ││ │ 12時51分47秒│ 時52分12秒至│ │ │ │ │ │ │ │ │ ││ │ 至12時55分08│ 12時55分32秒│ │ │ │ │ │ │ │ │ ││ │ 秒,連續以漲│ 間,全部成交│ │ │ │ │ │ │ │ │ ││ │ 停價5.10元,│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 分5筆委託買 │ 4.90元漲升為│ │ │ │ │ │ │ │ │ ││ │ 進500千股。 │ 4.94元(4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4.93元) │ │ │ │ │ │ │ │ │ │├─┼───────┼───────┼──┼───┼──┼───┼──┼───┼───┼───┼───┤│90│⒈陳國能於12時│⒈左開委託於12│759 │89.39 │600 │70.67 │322 │70.08 │+0.81 │-3.09 │-1.28 ││年│ 48分46秒至12│ 時49分41秒至│ │ │ │ │ │ │ │ │ ││6 │ 時55分42秒,│ 12時57分11秒│ │ │ │ │ │ │ │ │ ││月│ 連續以高於當│ 間,全部成交│ │ │ │ │ │ │ │ │ ││7 │ 時成交價2至 │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日│ 12檔之4.92元│ 4.80元漲升為│ │ │ │ │ │ │ │ │ ││ │ 、及高於當時│ 4.92元(12檔│ │ │ │ │ │ │ │ │ ││ │ 成交價15檔之│ )。 │ │ │ │ │ │ │ │ │ ││ │ 4.95元,分9 │ │ │ │ │ │ │ │ │ │ ││ │ 委託買進45千│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⒉嗣後陳乃玉與│⒉左開委託於13│ │ │ │ │ │ │ │ │ ││ │ 陳國能等2人 │ 時07分17秒至│ │ │ │ │ │ │ │ │ ││ │ 於13時06分24│ 13時15分32秒│ │ │ │ │ │ │ │ │ ││ │ 秒至13時14分│ 間,成交638 │ │ │ │ │ │ │ │ │ ││ │ 58秒,連續以│ 千股,使成交│ │ │ │ │ │ │ │ │ ││ │ 漲停價5.25元│ 價由4.92元漲│ │ │ │ │ │ │ │ │ ││ │ 、及4.92元至│ 升為4.97元(│ │ │ │ │ │ │ │ │ ││ │ 4.97元不等之│ 5檔)。 │ │ │ │ │ │ │ │ │ ││ │ 價格(同於或│(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高於當時成交│4.97元) │ │ │ │ │ │ │ │ │ ││ │ 價3檔),分 │ │ │ │ │ │ │ │ │ │ ││ │ 8委託買進650│ │ │ │ │ │ │ │ │ │ ││ │ 千股。 │ │ │ │ │ │ │ │ │ │ │├─┼───────┼───────┼──┼───┼──┼───┼──┼───┼───┼───┼───┤│90│陳乃玉與林天平│左開委託於12時│850 │82.60 │759 │73.76 │759 │73.76 │+0.41 │+0.59 │+0.86 ││年│等2人於12時54 │57分06秒至13時│ │ │ │ │ │ │ │ │ ││6 │分43秒至13時11│12分01秒間,全│ │ │ │ │ │ │ │ │ ││月│分44秒,連續以│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11│漲停價5.20元,│價由4.91元漲升│ │ │ │ │ │ │ │ │ ││日│分11筆委託買進│為5.05元(10檔│ │ │ │ │ │ │ │ │ ││ │848千股。 │)。(當日收盤│ │ │ │ │ │ │ │ │ ││ │ │價4.88元) │ │ │ │ │ │ │ │ │ │├─┼───────┼───────┼──┼───┼──┼───┼──┼───┼───┼───┼───┤│90│陳乃玉於12時48│左開委託於12時│1720│94.97 │784 │43.29 │783 │43.23 │+4.50 │+1.30 │-0.09 ││年│分27秒至13時02│49分40秒至13時│ │ │ │ │ │ │ │ │ ││6 │分46秒,連續以│03分間,全部成│ │ │ │ │ │ │ │ │ ││月│漲停價5.20元,│交,使成交價由│ │ │ │ │ │ │ │ │ ││12│分11筆委託買進│4.88元漲升為 │ │ │ │ │ │ │ │ │ ││日│500千股。 │5.10元(14檔)│ │ │ │ │ │ │ │ │ ││ │ │。(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5.10元) │ │ │ │ │ │ │ │ │ │├─┼───────┼───────┼──┼───┼──┼───┼──┼───┼───┼───┼───┤│90│陳乃玉於12時17│左開委託於12時│2080│98.15 │1720│81.17 │1719│81.12 │+3.44 │-1.96 │-1.73 ││年│分35秒至12時27│20分16秒至12時│ │ │ │ │ │ │ │ │ ││6 │分14秒,連續以│27分46秒間,全│ │ │ │ │ │ │ │ │ ││月│漲停價5.25元,│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14│分10筆委託買進│價由4.93元漲升│ │ │ │ │ │ │ │ │ ││日│50千股。 │為5.10元(9檔 │ │ │ │ │ │ │ │ │ ││ │ │)。(當日收盤│ │ │ │ │ │ │ │ │ ││ │ │價5.10元) │ │ │ │ │ │ │ │ │ │├─┼───────┼───────┼──┼───┼──┼───┼──┼───┼───┼───┼───┤│90│陳乃玉、陳國能│左開委託於12時│2612│94.98 │2080│75.63 │2073│75.38 │+3.96 │-1.30 │-1.70 ││年│等2人於12時53 │55分10秒至13時│ │ │ │ │ │ │ │ │ ││6 │分54秒至13時14│14分41秒間,全│ │ │ │ │ │ │ │ │ ││月│分28秒,連續以│部成交,使成交│ │ │ │ │ │ │ │ │ ││18│漲停價5.40元,│價由4.94元漲升│ │ │ │ │ │ │ │ │ ││日│分17筆委託買進│為5.25元(11檔│ │ │ │ │ │ │ │ │ ││ │2590千股。 │)。(當日收盤│ │ │ │ │ │ │ │ │ ││ │ │價5.25元) │ │ │ │ │ │ │ │ │ │├─┼───────┼───────┼──┼───┼──┼───┼──┼───┼───┼───┼───┤│90│⒈陳乃玉、張滔│⒈左開委託於12│3974│87.99 │2612│57.83 │2546│56.37 │+6.93 │-0.07 │-0.20 ││年│ 等2人於12時 │ 時56分45秒至│ │ │ │ │ │ │ │ │ ││6 │ 56分12秒至13│ 13時05分59秒│ │ │ │ │ │ │ │ │ ││月│ 時05分37秒,│ 間,成交674 │ │ │ │ │ │ │ │ │ ││20│ 連續以當時成│ 千股,使成交│ │ │ │ │ │ │ │ │ ││日│ 交價5.15元、│ 價由5.15元漲│ │ │ │ │ │ │ │ │ ││ │ 5.20元、及漲│ 升為5.30元(│ │ │ │ │ │ │ │ │ ││ │ 停價5.40元,│ 3檔)。 │ │ │ │ │ │ │ │ │ ││ │ 分13筆委託買│ │ │ │ │ │ │ │ │ │ ││ │ 進900千股。 │ │ │ │ │ │ │ │ │ │ ││ │⒉嗣後陳乃玉、│⒉左開委託於13│ │ │ │ │ │ │ │ │ ││ │ 張滔、陳式良│ 時09分30秒至│ │ │ │ │ │ │ │ │ ││ │ 等3人於13 時│ 13時24分28秒│ │ │ │ │ │ │ │ │ ││ │ 09分17秒至13│ 間,全部成交│ │ │ │ │ │ │ │ │ ││ │ 時24分14秒,│ ,使成交價由│ │ │ │ │ │ │ │ │ ││ │ 連續以高於當│ 5.25元漲升為│ │ │ │ │ │ │ │ │ ││ │ 時成交價1檔 │ 5.40元(3檔 │ │ │ │ │ │ │ │ │ ││ │ 之5.30元、 │ )。 │ │ │ │ │ │ │ │ │ ││ │ 5.35元、及漲│(當日收盤價 │ │ │ │ │ │ │ │ │ ││ │ 停價5.40元,│5.40元) │ │ │ │ │ │ │ │ │ ││ │ 分14筆委託買│ │ │ │ │ │ │ │ │ │ ││ │ 進3000千股。│ │ │ │ │ │ │ │ │ │ │└─┴───────┴───────┴──┴───┴──┴───┴──┴───┴───┴───┴───┘附表三:違約交割(金額總計:6264張,3459萬5550元)㈠陳乃玉帳戶部分(德信證券):計1898張(1048萬9100元)┌──────┬───┬───┬────────┐│ 日期 │成交價│數量 │違約交割金額 │├──────┼───┼───┼────────┤│90年6月21日 │5.45元│248張 │135萬1600元 ││ ├───┼───┼────────┤│ │5.5元 │400張 │220萬元 ││ ├───┼───┼────────┤│ │5.55元│1050張│582萬7500元 │├──────┤ ├───┼────────┤│90年6月22日 │ │200張 │111萬元 │└──────┴───┴───┴────────┘㈡陳式良(德信證券)帳戶部分:計1800張(998萬3450元)┌──────┬───┬───┬────────┐│日期 │成交價│數量 │違約交割金額 │├──────┼───┼───┼────────┤│90年6月22日 │5.5元 │131張 │72萬500元 ││ ├───┼───┼────────┤│ │5.55元│1669張│926萬2950元 │└──────┴───┴───┴────────┘㈢林天平(國票證券)帳戶部分:計796張(436萬950元)┌──────┬───┬───┬────────┐│日期 │成交價│數量 │違約交割金額 │├──────┼───┼───┼────────┤│90年6月21日 │5.35元│20張 │10萬7000元 ││ ├───┼───┼────────┤│ │5.4元 │174張 │93萬9600元 ││ ├───┼───┼────────┤│ │5.45元│104張 │56萬6800元 ││ ├───┼───┼────────┤│ │5.5元 │327張 │179萬8500元 ││ ├───┼───┼────────┤│ │5.55元│171張 │94萬9050元 │└──────┴───┴───┴────────┘㈣張滔帳戶部分:計1770張(976萬2050元)┌──────┬────┬───┬───┬──────┐│日期 │券商 │成交價│數量 │違約交割金額│├──────┼────┼───┼───┼──────┤│90年6月22日 │德信證券│5.4元 │25張 │13萬5000元 ││ │ ├───┼───┼──────┤│ │ │5.45元│48張 │26萬1600元 ││ │ ├───┼───┼──────┤│ │ │5.5元 │55張 │30萬2500元 ││ │ ├───┼───┼──────┤│ │ │5.55元│752張 │417萬3600元 ││ ├────┼───┼───┼──────┤│ │國票證券│5.3元 │1張 │5300元 ││ │ ├───┼───┼──────┤│ │ │5.45元│499張 │271萬9550元 ││ │ ├───┼───┼──────┤│ │ │5.55元│390張 │216萬4500元 │└──────┴────┴───┴───┴──────┘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