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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附民字第 3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306號原 告 金琦珍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被 告 孫維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9年度上易字第255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若無法或不能返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3,142元。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 日在原告家中竊取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現並由被告持有中,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及犯罪被害人之地位,提起返還物品之訴。又若前開物品已因使用完畢或遺失不見,則被告自應給付相當之價款,以彌補原告之損害。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引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陳述,不承認有何竊盜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5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此有該刑事判決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仁崴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編號│物品 │數量│├──┼─────────────┼──┤│ 1 │牛仔褲 │2條 │├──┼─────────────┼──┤│ 2 │七分內搭褲 │9條 │├──┼─────────────┼──┤│ 3 │帽子、睡衣 │22件│├──┼─────────────┼──┤│ 4 │黑小羊皮女鞋 │1雙 │├──┼─────────────┼──┤│ 5 │ALL IN ONE BB霜涵沛青春露 │4瓶 │├──┼─────────────┼──┤│ 6 │竹碳塑身內衣 │1套 │├──┼─────────────┼──┤│ 7 │纖體暢錠 │4瓶 │├──┼─────────────┼──┤│ 8 │染髮劑 │14包│├──┼─────────────┼──┤│ 9 │面膜 │18片│├──┼─────────────┼──┤│ 10 │冷氣機清洗劑 │1罐 │├──┼─────────────┼──┤│ 11 │厚毛背心 │2件 │├──┼─────────────┼──┤│ 12 │天珠項鍊、手鍊 │5條 │├──┼─────────────┼──┤│ 13 │高領羊毛衣 │4件 │├──┼─────────────┼──┤│ 14 │鈦鍺項鍊、手鍊 │2條 │├──┼─────────────┼──┤│ 15 │被套 │1床 │├──┼─────────────┼──┤│ 16 │女內褲 │4件 │├──┼─────────────┼──┤│ 17 │洗髮乳 │3瓶 │├──┼─────────────┼──┤│ 18 │LV皮包 │5個 │├──┼─────────────┼──┤│ 19 │玉鐲 │1只 │├──┼─────────────┼──┤│ 20 │披肩 │1條 │├──┼─────────────┼──┤│ 21 │拖把頭 │3組 │└──┴─────────────┴──┘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