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附民上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乙○○被上訴人 甲○○

之2上列上訴人就與甲○○間因誣告附帶民訴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第二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90條前段,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13號判決,係於民國99年5月18日送達被告住所,由大樓管理員官易杰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佐,上訴期間應於同年5月28日屆滿,詎上訴人迄同年6月2日始向本院聲明上訴,有本院收文章乙枚在卷可稽,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首揭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