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819,33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給付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以: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上訴人尚難甘服。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5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游紅桃法 官 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