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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附民上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甘淑娥

李莉敏廖保秀蔡秀美王蓮寶蔡綉鳳許陳金絲郭麗珠黃徐金蓮李佳臻被 上訴 人 江冠勳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6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僅共同具狀表示不服原判決,惟未提出任何上訴理由。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犯罪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