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64號上 訴 人 林秋吉被上訴 人 劉振棟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4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撤銷。
㈡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15,000,000元。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上訴人經過急診室急救始撿回一命,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111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99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彥琪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