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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附民上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j○○被上訴人即被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被上訴人即被告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代表人 庚○○被上訴人即被告 臺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n○○被上訴人即被告 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丁○被上訴人即被告 M○(身分不詳)

甲○(身分不詳)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

玄○○O○○J○○T○○X○○己○○N○○Z○○亥○○寅○○V○○a○○丙○○酉○○D○○d○○被上訴人即被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子○○被上訴人即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訴院審議委員會代表人 c○○被上訴人即被告 戊○○

丑○○辛○○戌○○A○○L○○S○○U○○W○○e○○被上訴人即被告 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代表人 B○○上訴人即被告 G○○(身分不詳)

申○○(身分不詳)卯○○(身分不詳)C○(身分不詳)被上訴人即被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委員會代表人 h○○被上訴人即被告 壬○○

l○○午○○癸○○R○○Y○○宙○○P○○i○○k○○辰○○天○○K○○f○○I○○m○○b○○F○○乙○○Q○○g○○巳○○E○○未○○宇○○地○○H○○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更㈠字第3號、96 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1號,96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宇○○等人被訴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原審判決自訴不受理後,自訴人即本件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