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上代表人 乙○○被上訴人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更㈠字第3號、96 年度重附民更㈠字第1號,96年度重附民更㈡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秘密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有志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