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980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喜鈞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42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56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喜鈞係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迪帆公司)負責人,倪廣海(涉犯誹謗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則係社團法人桃園縣全民愛鄉促進會(下稱桃園愛鄉促進會)常務理事。緣迪帆公司承包吳良宜所有,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住宅之修繕工程。倪廣海明知吳良宜僅因與迪帆公司尚有履約糾紛,雙方就違約責任仍有爭議,並未貪佔迪帆公司54萬元,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接續由倪廣海以不知情之桃園愛鄉促進會理事長張智翔(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名義,分別於民國98年6月16日、98年6月18日、98年6 月19日、98年6月26日、98年6月30日、98年7月7日,行文教育部長、教育部軍訓處、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國立頭成家商、竹北高中及吳良宜,指稱吳良宜著軍服時道貌岸然,下班後窮兇惡極、欺凌百姓、師道蕩然無存、公然說謊、欺瞞上級、一再說謊、貪佔區區54萬餘元、簽約起就有詐欺迪帆公司之意圖等不實事項(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足以影響吳良宜之名譽及社會對其人格之評價。因認被告曾喜鈞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曾喜鈞涉有誹謗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吳良宜之指訴及倪廣海曾自曾喜鈞處取得系爭工程合約、請款單、變更設計單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曾喜鈞堅決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在吳良宜拒付工程款後,伊向李建宏提及此事,倪廣海有所聽聞。倪廣海就主動到迪帆公司找伊,言明桃園愛鄉促進會之工作目標,希望瞭解真實狀況,再由桃園愛鄉促進會決定如何幫迪帆公司主持公道。桃園愛鄉促進會有發二次開會通知給伊,伊有收到,但後來會沒開成,倪廣海說是因吳良宜拒絕開會。至於後來倪廣海寄發信件之事,伊不知情,亦從未見過倪廣海之檢控內容,且從未與倪廣海談過任何委託事宜,伊與倪廣海並無犯意聯絡等語。經查:
㈠被告曾喜鈞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稱:因倪廣海主動找伊,要
伊提供與吳良宜間工程欠款之相關資料,伊在收到第一次開會通知前兩個月,將工程合約書、協議書等資料交給倪廣海,並未詢問倪廣海要做何事,當時的想法就是頂多幫伊開一個協調會,倪廣海有告知要開會的事,伊也有收到開會通知單等語(原審簡上字第42號卷第69頁反面至第71頁參照)。
與證人倪廣海於原審法院所證:第一次和曾喜鈞接觸就跟他要工程款糾紛資料,先確認吳良宜確實積欠工程款,第二次再去找曾喜鈞,請其確認伊繕打的欠款金額是否無誤,並請其在資料下方蓋章,伊告知曾喜鈞接下來就是伊的事,請其不用管。曾喜鈞並未要求伊如何處理或詢問處理進度,伊也未曾跟曾喜鈞說過要如何處理,因為不管有無人委託,協會就是主動處理,不用向曾喜鈞報告,就算告訴協會糾紛之人不願意協會幫忙處理,伊還是會主動處理等語(原審簡上字第42號卷第76頁反面至第77頁反面參照),互核相符。足見被告曾喜鈞對於倪廣海將如何處理吳良宜欠款糾紛一事,並未明確知悉,尚難以被告曾喜鈞曾提供倪廣海工程契約之相關資料或曾在告訴人積欠款項數額為確認之表示,即認被告曾喜鈞對倪廣海發函誹謗乙事知悉。
㈡再就被告曾喜鈞與倪廣海之接觸經過,被告曾喜鈞供稱:第
一次與倪廣海見面,將工程糾紛之相關資料交給倪廣海,第二次倪廣海有找伊蓋章確認金額,再來就是打電話通知伊開會,之後就沒有了等語(原審簡上字第42號卷第73頁反面參照),亦與證人倪廣海所證:這件事是伊主動找曾喜鈞拿資料、蓋章,及電話通知曾喜鈞會開不成等語(原審簡上字第42號卷第77反面參照)相符。足認被告曾喜鈞與倪廣海就本件工程糾紛之接觸,僅止於提供資料、確認金額、開會通知聯繫等事宜。除此外,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喜鈞曾就倪廣海之誹謗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再佐以倪廣海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稱:一開始希望開協調會,後來頭成家商不願租借場地,吳良宜以電話告知不用開會,他一毛不付,之後又接到吳良宜妻打電話罵伊,所以才決定寫檢控函。檢控函一部份是基於曾喜鈞提供的資料,一部份是因劉富宣打電話告訴伊說吳良宜表示工程款糾紛已解決,這部分是說謊等語(原審簡上字第42號卷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參照)。足認倪廣海係在會開不成後,因個人不滿情緒及動機而起意撰寫誹謗函,並非初次接觸被告曾喜鈞,瞭解工程糾紛原委時,即欲以發函方式解決問題。此觀附表二編號第1 號所示之函文主旨確係召開調解會等情益明。若倪廣海最初與被告曾喜鈞接觸時,即有藉發函對吳良宜施加壓力,以達解決糾紛目的,又何需勞費租借場地、聯絡通知兩造開會事宜?從以上倪廣海歷次發函內容、行為階段模式、與被告曾喜鈞之接觸次數僅約3次,且最後1次係告知被告曾喜鈞開協調會等情觀之,尚難認定被告曾喜鈞就附表一編號第1號至第3號所示之函文內容有所知悉,並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無法以曾喜鈞係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及工程款之利害關係人,即遽認係其授意倪廣海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發函行為或有何行為分擔。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曾喜鈞既委託倪廣海處理其與告訴人間之金錢糾紛,並交付相關單據資料以實其說,且被告曾喜鈞與倪廣海間亦非素不相識之人,倪廣海復曾於警詢稱被告曾喜鈞亦為桃園愛鄉促進會之會員,則被告曾喜鈞對倪廣海有所求,寄望其代為出面解決,焉有對後續倪廣海之處理進度不聞不問漠不關心之理?被告曾喜鈞既積極對告訴人索討金錢,卻未曾採取任何民事途徑以謀救濟,反辯稱單純相信倪廣海所稱全權交由其處理,甚至推諉不知,顯然與經驗法則相悖。況倪廣海與被告曾喜鈞利害關係一致,有迴護被告曾喜鈞,使自己脫免刑責之動機,至為明顯。原審不查,僅以倪廣海片面之詞遽對被告曾喜鈞為有利之認定,難認有據等語(檢察官上訴書參照)。惟即令被告曾喜鈞與倪廣海間並非素不相識,被告曾喜鈞亦為桃園愛鄉促進會之會員,但尚無法以此即推論被告曾喜鈞對倪廣海有所求,寄望其代為出面解決,對倪廣海後續之處理進度不可能不聞不問。另亦無法以被告曾喜鈞積極對告訴人索討金錢,卻未曾採取民事途徑以謀救濟,即認其辯稱相信倪廣海所稱全權交由其處理一事,與經驗法則相悖。另外,倪廣海因涉犯散布文字誹謗罪,為原審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並未上訴而確定,亦無公訴人所謂其與被告曾喜鈞利害一致,有迴護被告曾喜鈞,使自己脫免刑責之動機。
五、綜上所述,本件除告訴人吳良宜之證詞外,公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喜鈞與倪廣海就誹謗告訴人吳良宜之犯行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曾喜鈞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曾喜鈞確有誹謗告訴人之犯行。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曾喜鈞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認被告曾喜鈞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名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許必奇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詩涵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附表一:
┌──┬──────┬───────┬─────────┬───────────────────┐│編號│發文時間 │函文字號 │受文者 │函文內容節錄 │├──┼──────┼───────┼─────────┼───────────────────┤│1 │98年6 月26日│社團法人桃園縣│教育部鄭部長瑞城博│如果教官老師在學校著軍服時道貌岸然,下││ │ │全民愛鄉促進會│士、立法院教育委員│班後窮兇惡極;如果教官老師在學校執教鞭││ │ │98年6 月26日98│會鄭召委金玲女士、│時虛情假意,下班後欺凌百姓;而教育部六││ │ │年全民愛鄉字第│教育部軍訓處王處長│科、國立頭城家商咸認為『教官老師下班後││ │ │00000000-0至5 │福林將軍、教育部第│,就不具教官老師身份,一切不名譽及偏差││ │ │號函 │六科周科長瑛石將軍│行為皆與教育部六科、國立頭城家商無關』││ │ │ │、國立頭城家商劉校│公然放縱教官老師胡作非為,致使學子有樣││ │ │ │長永水先生 │學樣,師道蕩然無存。實乃學生殺(打)老││ │ │ │ │師、學生恐嚇(惡整)老師事件之主因。 │├──┼──────┼───────┼─────────┼───────────────────┤│2 │98年6 月30日│社團法人桃園縣│教育部鄭部長瑞城博│就是因為吳良宜具有堂堂『國立竹北高中之││ │ │全民愛鄉促進會│士、立法院教育委員│主任教官』之公職身分,才願承接吳良宜家││ │ │98年6 月30日98│會鄭召委金玲女士、│中裝修工程,本公司一向拒接無賴、流氓之││ │ │年全民愛鄉字第│教育部軍訓處王處長│工作。沒想到,令社會大眾肅然起敬之中校││ │ │00000000-0至5 │福林將軍、教育部第│主任教官公職,下班後在家享受富麗裝潢時││ │ │號函 │六科周科長瑛石將軍│,非但不付工錢,連迪帆公司向銀行貸款購││ │ │ │、國立頭城家商劉校│買之裝修材料費也一併沒收,天理何在?本││ │ │ │長永水先生 │會亦悲痛籲請軍訓處王處長福林將軍及第六││ │ │ │ │科周科長瑛石將軍應增強軍訓教官之禮、義││ │ │ │ │廉、恥之品德教育,一旦證實「中校主任教││ │ │ │ │官之言行有辱黃埔精神,有何面目去領導、││ │ │ │ │教育莘莘學子?還是軍訓處、第六科默許「││ │ │ │ │軍訓教官」下班後「官兵扮強盜」? │├──┼──────┼───────┼─────────┼───────────────────┤│3 │98年7 月7 日│社團法人桃園縣│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鄭│從電話紀錄中已顯示:吳良宜教官已涉嫌『││ │ │全民愛鄉促進會│召委金玲女士、教育│公然說謊、欺瞞上級』之違反軍人讀訓第七││ │ │98年7 月7 日98│部軍訓處王處長福林│條:負責知恥,崇尚武德,不容有污辱貪鄙││ │ │年全民愛鄉字第│將軍、教育部第六科│之行為;軍人讀訓第十條:誠心修身,篤守││ │ │00000000-0至4 │周科長瑛石將軍、憲│信義,不容有卑劣詐偽之行為。 ││ │ │號函 │兵司令部桃園憲兵隊│吳良宜教官此種一再說謊,企圖以民事官司││ │ │ │ │拖延付款好幾年之行為,已嚴重破壞軍訓教││ │ │ │ │官『清廉、正直』之社會觀感。…竟為貪佔││ │ │ │ │區區新臺幣54萬餘元而將軍人榮譽視如敝履││ │ │ │ │。 ││ │ │ │ │本會特向迪帆公司收集吳良宜教官在一開工││ │ │ │ │後就用信函來製造『迪帆公司缺失』之證據││ │ │ │ │,以作為日後不用付錢之藉口。本會正好用││ │ │ │ │這些違反常態之信函來『突顯』吳良宜教官││ │ │ │ │從簽約起就有『欺詐』迪帆公司之『意圖』││ │ │ │ │及『扭曲事實』之行為。本會應代表退伍軍││ │ │ │ │人誓願捍衛軍人榮譽,向吳良宜教官提出『││ │ │ │ │涉嫌欺詐』之檢控。 │└──┴──────┴───────┴─────────┴───────────────────┘附表二:
┌──┬──────┬───────┬─────────┬───────────────────┐│編號│發文時間 │函文字號 │受文者 │函文內容節錄 │├──┼──────┼───────┼─────────┼───────────────────┤│1 │98年6 月16日│社團法人桃園縣│國立頭城家商劉校長│本會鄭重籲請貴國立頭城家商劉校長永水及││ │ │全民愛鄉促進會│永水先生、教育部中│貴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六科惠予派員,會同││ │ │98年6 月16日98│部辦公室第六科、迪│本院風紀理事李建宏君共同開會,祈以「公││ │ │年全民愛鄉字第│帆室內裝修公司、國│正、公平、理性」方式來解決本會團體會員││ │ │00000000-0至4 │立頭城家商吳教官良│迪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與國立頭城家商吳教││ │ │號函 │宜先生 │官良宜之「不付工程款」糾紛,以免杏壇紛││ │ │ │ │擾,請查照。 │├──┼──────┼───────┼─────────┼───────────────────┤│2 │98年6月18日 │社團法人桃園縣│國立頭城家商劉校長│考量開會時間之協調性及開會地點之便捷性││ │ │全民愛鄉促進會│永水先生、教育部中│,本會特將開會時間及開會地點更改如本函││ │ │98年6 月18日98│部辦公室第六科、迪│說明三、四。 ││ │ │年全民愛鄉字第│帆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 │00000000-0至4 │、國立頭城家商吳教│ ││ │ │號函 │官良宜先生 │ │├──┼──────┼───────┼─────────┼───────────────────┤│3 │98年6 月19日│社團法人桃園縣│國立頭城家商吳教官│本會鄭重呼籲貴國立頭城家商吳教官良宜先││ │ │全民愛鄉促進會│良宜先生、國立頭城│生宜考量「國立竹北高中」教官職務之崇高││ │ │98年6 月19日98│家商劉校長永水先生│社會地位,應向社會大眾澄清「不付工程款││ │ │年全民愛鄉字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事實原委,給全國學子一個「公正、廉││ │ │00000000-0至4 │第六科、國立竹北高│潔」之學習典範,請查照。 ││ │ │號函 │中周校長碩樑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