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溫文正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奕男選任辯護人 余樹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 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260號、第22261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溫文正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奕男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溫文正(綽號「長毛」)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4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上訴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315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1年11月27日確定,甫於民國(下同)92年8 月
24 日 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93年8 月7 日確定,而於94年5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未知悔改,與綽號「阿迪」之劉奕男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製造,因劉奕男曾於95年間欲自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向溫文正詢問有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適溫文正之友人陳順貴(另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4791號偵辦中)告知溫文正其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並詢問有無人會處理該等原料,溫文正即介紹陳順貴與劉奕男認識,3 人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溫文正於97年5 、6 月間某時交付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即麻黃素之白色粉末予劉奕男,供劉奕男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巷○○弄○ 號4 樓住處內,著手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間,因劉奕男一直無法完成結晶而未遂,而溫文正又一再詢問製造毒品之結果,劉奕男遂將半成品即含有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成分之褐色液體退回予溫文正,當溫文正欲退還陳順貴時,因陳順貴拒收,溫文正即將之放置於其新竹縣○○鎮○○里○○街○○號3 樓住處陽臺。嗣97年10月間某日,溫文正與劉奕男又另行共同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交付3 小包白色粉末予劉奕男,供劉奕男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巷○○弄○ 號4 樓住處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間,劉奕男並數次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原審判決誤為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溫文正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原料與毒品結晶狀況等事宜;惟因劉奕男不諳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流程而屢次失敗,始未得逞。嗣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另案97年度偵字第4791號案件偵查中,因劉世安供述曾聽聞陳順貴提及與綽號「長毛」之溫文正拿麻黃素至中壢給綽號「奕男」、「阿迪」之劉奕男,並於劉奕男前揭住處看到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工具等情,而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核發97年8月8日97年聲監字第000177號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查悉上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警員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於97年10月15日上午9 時許將溫文正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搜索其上開住處,當場扣得溫文正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器具、化學藥劑及半成品等物,暨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核發97年度聲搜字第787號搜索票,於同日上午7時45分許,搜索劉奕男上開住處,在臥室及浴室內分別扣得劉奕男所有如附表二所示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器具、化學藥劑及半成品等物。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在偵查中得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95年5 月30日修正施行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該法嗣復於96年12月11日修正為由法院核發,並於公布後5 個月施行)。又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係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定方法進行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即屬正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依該法修正前之程序進行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對被告溫文正、劉奕男分別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其所取得之通訊監察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即譯文,係由有權機關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發之97年聲監字第000177號通訊監察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260 號偵查卷第147 頁)進行監聽,合乎通訊及監察保障法所規範之㈠重罪;㈡必要性;㈢相當性;㈣法定期間;㈤書面令狀等法定要件,且取證程序未見違法情事,而被告溫文正、劉奕男及其辯護人亦不爭執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及所衍生之譯文之證據能力,是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除前揭所述外,其他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因被告溫文正、劉奕男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42頁背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書證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奕男、溫文正於原審審理時供認不諱(原審卷第148頁背面),嗣2人提起上訴後,即翻異前詞,否認有檢察官所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劉奕男辯稱:伊因不諳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實際上伊僅將被告溫文正所交付之物放置家中,並未著手製造,充其量僅屬預備階段;且本案顯因原料不足致無法製成,應屬刑法第26條前段不能未遂之情形。且依其半途即將含有毒品先驅原料成分之褐色液體退回予被告溫文正,亦應符合刑法第27條前段中止未遂之情形。又經鑑定結果,被告溫文正交予伊之
3 包白色粉末,經化驗結果,並非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素,伊收受後就把他丟掉云云;被告劉奕男選任辯護人則以:97年10月間被告溫文正將3 小包白色粉末交給被告劉奕男,被告溫文正說不知是否為原料,被告劉奕男也祇有測試,並未加以製造,故應祇構成單純乙罪之集合犯云云置辯。被告溫文正辯稱:伊介紹陳順貴(另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4791號偵辦中)與劉奕男認識後即下樓,並未在場參與討論,嗣劉奕男要將東西退還給陳順貴時,因伊拿給陳順貴,陳順貴不收,並要伊賠錢,伊始將之放在住處;又伊不知道上開白色粉末是何物,伊祇交付過此部分白色粉末,不是要劉奕男製造,都是劉奕男打電話給伊,伊並未參與製造毒品。縱認伊有罪,伊僅介紹陳順貴與劉奕男認識,原審量刑顯屬過重云云;公設辯護人則以:被告溫文正僅介紹被告劉奕男與陳順貴認識,並交付東西給被告劉奕男,而被告劉奕男所擬退還予陳順貴之物,為陳順貴所拒收,伊暫放己處,始終未與被告劉奕男有製造毒品之犯意聯絡,本案第一階段製毒因被告劉奕男耗費多時,終無成果,第二階段取得3 小包白色粉末,也需相當時間,惟其目的均在秉承前後一貫之製毒目的,接續進行,應成立單純乙罪云云置辯。經查:
㈠因證人劉世安於另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
偵字第479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偵訊時,供述曾聽聞「阿貴」(即陳順貴)提及有與綽號「長毛」之被告溫文正拿「麻黃素」至中壢給綽號「阿迪」之被告劉奕男,且曾在被告劉奕男上開住處看到製造毒品之器具等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即據此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申請核發97年
8 月8 日97年聲監字第000177號通訊監察書,對被告2 人實施通訊監察,待查悉上情無訛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分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先於97年10月15日上午
7 時45分許,將被告劉奕男拘提到案,且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核發之97年度聲搜字第787 號搜索票搜索被告劉奕男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巷○○弄○ 號4 樓住處,並當場在其住處臥室及浴室內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化學藥劑等物;復於97年10月15日上午 9時許,將被告溫文正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搜索位於新竹縣○○鎮○○街○○號3 樓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等深褐色液體及化學原料、器具等物等節,分別為被告劉奕男、溫文正所不否認(前揭97年度偵字第22260號偵查卷第9、10頁、同年度偵字第22261 號卷第23頁至第30頁),且有拘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現場採證照片等在卷(前揭第22260 號偵查卷第49頁至第55頁、第155頁至第179頁及前揭第22261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20頁、第130頁至第153頁),暨如附表一、二所示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器具、化學藥劑及半成品等物扣案可稽,自堪認為真實。
㈡又依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如附表一、二鑑定結果欄所載),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一之深褐色液體1 瓶、編號十三量杯(錐形瓶)1 瓶及附表二編號四十九塑膠空桶1 個、編號八十塑膠空桶1 個、編號九十量杯2 個(A38-2 、A3 8-3)、編號九十七玻璃吸管
2 支,均檢出有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lephe
dr ine)成分,有該局97年11月12日刑鑑字第0970165628號、98年1 月22日刑鑑字第0970165629號等鑑定書2 件在卷可憑(前揭第22260號偵查卷第184頁、原審卷第57頁至第61頁),堪認被告溫文正前後2 次交予被告劉奕男之1包及3包白色粉末確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即麻黃素無訛。被告溫文正辯稱不知該白色粉末是何物云云,顯不足採。至被告劉奕男辯稱被告溫文正交予伊之3 包白色粉末,經化驗結果為編號A42-1 ,並非麻黃素云云(本院上訴卷第60頁背面)。
然查,如附表二編號九十六所示之褐色晶體2包(編號A42-1及A42-2),經鑑驗結果,均檢出Acetaminophen(乙醯胺酚,係解熱、鎮痛劑)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月22日刑鑑字第0970165629 號鑑定書乙紙在卷可憑(原審卷第61頁);然查,該2 包褐色晶體係被告劉奕男以化學藥劑調合後製出之結晶物,係伊製毒失敗之物品乙節,業據被告劉奕男於警詢時供明在卷(前揭第22261號偵查卷第30頁),是該2包褐色晶體顯非被告劉奕男以被告溫文正所交付之3 包白色粉末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產生之半成品無訛。被告劉奕男辯稱依該2 包褐色晶體之鑑定結果足認被告溫文正交予伊之3 包白色粉末並非麻黃素云云,顯係犯後避重就輕飾卸之詞,要無足採。㈢此外,再參諸被告劉奕男於警詢時供稱:「(問:……你所
稱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原料來源為何?有無他人提供予你?因何會知道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技術、流程?製造之動機為何?)有部分是我自行前往化學物品材料行購買的,有部分是溫文正提供給我的,是於半年前,溫文正與他一位……友人拿了一些化學原料到我住所……,之後……我才……前往化學材料行購買一些化學原料,自行在家中嘗試製造……因為家中經濟不好,因此我想如果可以製造成功……,就可以賣給他人賺錢」,「……但至今都沒有製造成功過,因此未曾販售過他人」,「……(問:你平日係以何方式、流程,調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我平日會自行讀化學書籍,再嘗試將一些化學原料進行調合試驗……」,「……(問:為警查扣你製造毒品之各類化學原料,在製毒過程係作為何用?)是作為化學變化結晶之用」,「……(提示97年10月2 日20時49分,你與溫文正之通話譯文,問:因何你們談話中談及有人提供麻黃(素)且進行調合試驗?提供麻黃素之人為何?談話中所稱『黑水』是何物?作何用途?)是溫文正拿了3 包白色粉末給我,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我有詢問他是不是麻黃素,他祇告訴我是製造毒品的原料……談話中所稱之『黑水』是製造毒品調合的一些液體,……我倒出來裝在盆子裡泡著……」,「(問:你前述溫文正拿了3 包製造毒品原料白色粉末給你,他平日是否會固定給你製毒之原料?多久給你1次?給你當時有無明確告知係製造毒品所需原料?)溫文正除之前……有拿製毒原料到我家之外,只有10幾天前再拿那3 包原料給我,其他時間就沒有再拿過原料給我,當時我有詢問是不是麻黃素,但他有告訴我是原料,在我認知應該就是製造毒品的原料……」等語(前揭第22261 號偵查卷第24頁至第27頁);於偵查中具結後證稱:「(提示扣案物清單,問:……警方……查獲扣案物品,有無此事?)是,扣案物都是我去材料行買的,都是我的」,「(問:買扣案物品用途?)欲調配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問:如何知道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流程?)我沒有很清楚知道,只知道一點點,我是以前在監執行時聽別人說的」,「……(問:……給你的原料是否要給你做安非他命用?)是,看能否結晶」,「……(問:依照97年10月4日下午4點42分監聽譯文,你又與溫文正聯繫,內容為:『那個快就結晶了』,溫文正說:『可以用了』,你說:『現在已經細細的,還不知道』,溫文正說:『看怎樣再跟我說』,何意?)就是溫文正拿來的樣品,我拿來試試看調配(甲基)安非他命」,「(問:依照97年10月4日下午5點11分監聽譯文,你又與溫文正聯繫,提到『前面不可以用氯紡』,溫文正說:『為何不可』,你說:『因為不會溶解』,後來你又說:『現在已經結起來了』,還說:『現在已經可以了嗎』,你說:『不知道,還在水裡,不知道可不可以用』,何意?)也是在說製造毒品的事」,「……(問:為何溫文正要拿化學原料給你?)……他主動提供化學原料給我,讓我做(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同上卷第112頁至第114頁),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我在研究(甲基)安非他命,想說如果可以自己做就可以不用買這麼貴,但是我一直研究不出來,我一開始就承認自己錯了。溫文正與陳順貴一起來,……看到桌上放著1 包白色粉末,……然後他們說叫我試試看該白色粉末是不是(甲基)安非他命的原料麻黃素,我看高中化學課本,我先用氯仿先將該白色粉末溶解,但是不會溶,然後我就用熱開水溶解,然後用一些硫酸,用鹼中和,之後就被我搞壞了,變成黑黑的水,沒有結晶過。後來溫文正又來我家第2 次,有交給我3 小包的白色粉末,要我試試看是不是安非他命的原料麻黃素,我一樣先用氯仿溶解,我是去化工原料行買氯仿的,這次一樣沒有溶解,這次我就沒有再用熱開水,直接用硫酸,硫酸有溶解,但是跟人家跟我講的不一樣,後來又加鹼中和,中和之後有一點點結晶,變成黃黃的水,即為被查獲的半成品」,「我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我自己在研究,麻黃素是溫文正提供給我的,我自己好奇,想試試看是否可以製造安非他命,本件查獲之半成品、器具都是我的」等語(原審卷第147頁背面、第153頁正面),查本案被告劉奕男既已供認係以氯仿及被告溫文正所交付之麻黃素進行攪拌浸泡,並加入硫酸等物,且在被告2 人住處分別查扣如附表
一、二所示物品中亦確有丙酮、鹽酸、碳酸納(俗稱蘇打)活性碳、粗鹽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並均已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自堪認被告劉奕男已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惟因被告劉奕男未熟諳製毒流程,致未達既遂之程度無訛。被告劉奕男辯稱伊尚未著手製造,本案僅屬預備階段云云,自無足採。
㈣另被告劉奕男辯稱本案顯因原料不足致無法製成,應屬刑法
第26條前段不能未遂之情形。且依其半途即將含有毒品先驅原料成分之褐色液體退回予被告溫文正,亦應符合刑法第27條前段中止未遂云云。然依國內所查獲製毒工廠之製毒手法大多係以麻黃素為原料藥合成甲基安非他命,其製造過程大致如下:①鹵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等)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②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俗稱鈀金及硫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鈉加醋酸等)後,置於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為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後,並以氫氧化納調酸鹼值,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鹵水(即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③純化再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鹵水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箱(或冷凍櫃)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簡單予以脫水風乾,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前揭第22260號偵查卷第149頁)。查本案在被告溫文正住處所查扣如附表一編號十一之深褐色液體、編號十三之量杯(錐形瓶)均已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成分,尚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等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1月12日刑鑑字第0970165628號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同上卷第184 頁);而在被告劉奕男住處所查扣如附表二編號四九、八十之塑膠空桶、編號九十中之編號A38-2、A38-3之量杯、編號九七之玻璃吸管2支均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lep
hedrine)成分,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 月22日刑鑑字第0970165629號鑑定書乙件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7至61頁),並經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器具、化學藥劑及半成品等物,則被告劉奕男製造毒品程度既已完成「氫化」反應步驟,僅剩最後「純化」再結晶步驟,自與刑法第26條規定所指「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之不能未遂之情形不符。又被告劉奕男先於97年5、6月間,以被告溫文正所交付之麻黃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間一度因未能製成而將半成品及相關器具退還予被告溫文正,嗣於97年10月間,再以被告溫文正所交付之 3包麻黃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節,已據被告劉奕男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因為我製造不出毒品,故有退黑水給溫文正」等語在卷(原審卷第151 頁),堪認被告劉奕男將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含有毒品先驅原料之甲基麻黃(Methylep hedrine )之深褐色液體等物退還予被告溫文正時,顯係因不諳製造流程,而被告溫文正又一再詢問製造結果,始將上開「黑水」退還予被告溫文正,顯非因己意中止犯罪無疑。被告劉奕男辯稱其將「黑水」退還予被告溫文正係屬刑法第27條規定之中止犯云云,亦無足採。
㈤被告溫文正雖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改口辯稱伊僅介紹陳順
貴與劉奕男認識,伊不知道白色粉末是何物,劉奕男要將東西退還給陳順貴時,因陳順貴不收,並要伊賠錢,伊始將之放在住處,並未參與製造毒品云云。然查,被告溫文正於原審審理時即供稱:「……我是介紹劉奕男跟陳順貴接觸,我與劉奕男在新竹戒治時認識的,我先去戒治班,而劉奕男移到其他監獄……,94年我執行另案刑期8 月,回來之後,劉奕男來看我,……第2 年劉奕男又到我家中找我,問我有無原料,他說他在研究這個東西,我說沒有,……隔了沒有多久,我去陳順貴家時,陳順貴問我有沒有人會處理這個東西,並表示這個東西就是原料,剛好劉奕男又來問我,我就介紹陳順貴與劉奕男認識,在陳順貴家2 樓,當時是97年間,陳順貴有拿一些白色粉末,問劉奕男這個是不是原料……。後來陳順貴一直要我跟劉奕男聯絡,問他會不會處理,……陳順貴……要我帶他去找劉奕男,……當時陳順貴當場交付
1 包白色粉末……問劉奕男會不會處理,劉奕男看一看說會處理,陳順貴問要多久,劉奕男說要7 到10天,結果我和陳順貴就離開了。又隔了10天,我打電話問劉奕男處理得怎樣,劉奕男說還沒,陳順貴就逼我,……當初說7 到10天會做好,怎麼沒有,是不會做,還是怎樣,我說我不知道,我只是幫忙聯絡,劉奕男可能是被逼急了,就說東西提回去,不要了,還給陳順貴,結果我去劉奕男家將東西提回還給陳順貴,結果陳順貴不接受,……我只好將東西搬回我家,……就是黑黑的水,……97年10月間……我又打電話給劉奕男,問他是否會處理,……又……將3 小包白色粉末交給他……過2 天,劉奕男打手機給我,……說氯仿不會溶,然後說不會結晶,我就說看怎麼樣我再上去……我不知道做到什麼程度,後來就被警察查獲。劉奕男最後是告訴我結晶一點點」、「我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等語(原審卷第19頁至第21頁、第147頁背面、第148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奕男於偵、審中所述被告溫文正2 次交付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原料麻黃素等情大致相符。此外,再參諸卷附通訊監察譯文:㈠97年10月2 日20時49分53秒被告劉奕男(即B )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溫文正(即A )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B:喂!A:ㄟ!B:你明天會上來嗎?A:啊!B :明天啊!A:看看啦!我沒有車子好上去啦!B :是喔!那個樣品有拿到嗎?A:他是拿3 包!那個04的袋子啦!B :04的袋子!A:對啊!B:是麻黃嗎?A:就原料啊!他就講讓你試看看啊!又沒有味道。B:是麻黃嗎?A:燒沒有味道啦!但是它那個燒起來喔!B:嗯!A:燒起來的樣子很漂亮啦!就是沒有味道。B:什麼顏色啦!A:一樣的顏色啦!B :白色喔!對啊!不會嗆人,也不會那個。B:有煙嗎?A :有煙啊!B:
煙大嗎?A:不會很大啦!我就燒一下沒有燒很久啊!B:也一樣是那種白色的粉。A:對啊!B:我這裡有一些黑水啦!我正在泡著。A:啊!B:黑水啦!A :我就沒有車好上去啊!B:喔!A:再看看啦!B:好啦!好啦!」㈡97年10月4日16時42分18秒被告劉奕男(即B )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溫文正(即A )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A:ㄟ!B:那個很快就結晶了。A :啊!B:很快結晶。A:很快結晶啊!B:對啊!A:可以用啦!B:
現在已經細細了啊!還不知道啦!A :好啊!你看怎樣再跟我講。B:好!」;㈢97年10月4日17時11分26秒被告劉奕男(即B)以其所使用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溫文正(即A)以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B:喂!A:怎麼樣?B:你看明天可不可以叫他再拿一點來嘛!A:怎麼樣了?B :那個前面喔!前面不是這樣溶解啦!這種的料有沒有……。A:嗯!B :前面不可以用氯仿啦!A:為什麼不可以?B:不會溶解啊!A:嗯!B:現在已經結起來了!A:結起來可以嗎?B:我不知道啊!還在水裡啊!A :啊!B:還在水裡啦!我不知道可不可以用。A :好啦!我問他看看。B:好!」等語(前揭第22260號偵查卷第63頁至第95頁),依上開被告2 人間之通話內容多為詢問製造毒品之進度,被告溫文正並詢問被告劉奕男是否已有「結晶」結果,及被告溫文正於警詢時供稱:「……(問:你與劉奕男對話內容說很快就結晶了,係何物品結晶?)我是說拿給劉奕男的白色粉末」,「……(問:你上述對話所稱結起來可以用嗎?是指何物?)我問劉奕男結起來的東西是不是(甲基)安非他命」,「(問:你和劉奕男是否在試驗如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劉奕男曾問我有沒有麻黃素,剛好有朋友交給我3包白色粉末,我不知道是何物,我提供該3包白色粉末給劉奕男試驗,以測試該3 包白色粉末是否為麻黃素」等語(同上卷第12、13頁);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將麻黃素交給劉奕男,是否因為他會做(甲基)安非他命?)是他先來問我有沒有麻黃素,我就拿去叫他試試看」,「(問:依照證劉奕男證述情節,他說你有提供3 包麻黃素給他製造安非他命,有何意見?)他就是跟我要麻黃,我就給他麻黃。……麻黃素就是在做(甲基)安非他命的,我已經被關好幾次,我知道麻黃素就是做(甲基)安非他命的原料」,「(問:代表你知悉劉奕男在做(甲基)安非他命?)是」等語(同上卷第144 頁)。綜上,被告溫文正既明知被告劉奕男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仍介紹有管道取得製毒原料並有製造毒品犯意之陳順貴與被告劉奕男認識,嗣於97年
5、6月間交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素予被告劉奕男,供其在上開住處內著手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間並於被告劉奕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未成後,再次交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素予被告劉奕男,期間並多次以電話詢問製毒之進度,且經警在其住處查獲附表一所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器具、化學藥劑及半成品等物,堪認被告溫文正與被告劉奕男、陳順貴間,就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已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殆無疑義。被告溫文正辯稱伊未參與製毒犯行云云,要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洵無足採。
㈥另被告溫文正雖於警詢時供稱伊於97年10月間交予被告劉奕
男之3 包白色粉係綽號「一支」(日文:音譯為「ich 」)之不詳姓名男子所託付處理云云。然此除被告溫文正上開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認確有綽號「一支」之人;且依被告溫文正於警詢時供述:該3 包白色粉末係「一支」拿來家裡給伊,伊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也沒有辦法聯絡他云云,於偵查中復供述:97年10月間有1 朋友拿3 小包來問伊是不是做毒品原料麻黃素,伊拿給劉奕男看;伊與對方不熟,該友人是突然坐計程車來找伊云云(見上開第22260 號偵卷第15、142、145頁),嗣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供述:「一支」說伊人面比較廣,東西放在這邊,看是不是毒品原料,叫伊慢慢問,他會下來跟伊聯絡,伊有叫「一支」留電話,但他沒有留電話云云(本院上訴卷第66頁背面)。是依被告溫文正上開所述,其與該綽號「一支」之不詳姓名之人並非熟識,又無聯絡方法,而該與被告溫文正不熟識之人何以交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麻黃素予被告溫文正,顯與常情不符,自難認被告溫文正所稱上開3 包麻黃素係綽號「一支」託伊處理乙節為實。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 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或製造。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4條雖業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該條應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其理由如下:
㈠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未另特定施行日期,應回歸本條例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㈡符合立法原意,因有關其他相關授權法規作業及執行層面尚未完備,必須有一定緩衝期配合的緣故;㈢97年4 月30日修正公布第24條條文,亦未另規定其施行日期,惟實務上仍認有第36條之適用。本次修正,自應為同一解釋;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係以法規有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始有適用。惟本次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並未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故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尚屬有間,此時應回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之適用;㈤法律定有特定施行日期,之後如修正條文有自公布日施行之需要時,則應另立一項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資區分。例如公平交易法第49條、政府採購法第114 條、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41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1條;㈥補充理由: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條文,涉及多項授權法規修正或訂定,須定有一定施行日期,以完備相關法令修訂及行政作業程序,其主管機關法務部立法原意亦認為本次修正條文應回歸同條例第36條規定,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此與司法院主管無日出條款之民、刑事法律之修正(例如: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公證法第22條等),向來立法體例上未明定施行日期者,均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 日起發生效力者,不能等同論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參照)。按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等情形,加以判斷。又刑法上有關製造、販賣之罪(包括製造、販賣毒品、槍械、偽藥、禁藥等),在立法者預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上,並非屬於必須反覆或延續實行始能成立之犯罪,且該等製造行為,常有單一或偶發性製造之情形,亦非絕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查被告2 人與陳順貴基於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由溫文正於97年5、6月間交付陳順貴所有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麻黃素之白色粉末於予被告劉奕男,供被告劉奕男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弄○號4樓住處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因被告劉奕男一直無法完成結晶,而被告溫文正又一再詢問製造之結果,被告劉奕男遂將半成品即含有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lephedrine )成分之褐色液體退回予被告溫文正,當被告溫文正欲退還陳順貴時,因陳順貴拒收,被告溫文正即將之放置於其新竹縣○○鎮○○里○○街○○號3 樓住處陽台。迨97年10月間某日,被告溫文正又交付3 小包白色粉末予被告劉奕男,供被告劉奕男在上開住處接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惟因被告劉奕男不諳製造流程而屢次失敗,始未得逞等情,既經認定無訛,則被告溫文正第一次交付麻黃素之白色粉末係於97年5、6月間,第二次交付3小包白色粉末於97年10月間,時間相距4、
5 個月,且被告劉奕男第一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未遂之半成品已退還予被告溫文正暫置於新竹縣○○鎮○○里○○街○○號3樓住處陽台,嗣被告溫文正再交付3小包白色粉末,供被告劉奕男另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除時間並非密切接近一定時、地接續進行外,在客觀上亦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的行為觀念,實為2 個獨立可切割之各自犯罪行為,犯意並非概括,行為亦非接續,乃犯意個別,行為各自獨立之數罪,被告2人以上開2次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數罪,應分論併罰。被告溫文正、劉奕男與共犯陳順貴間,關於97年5 月犯行,及97年10月犯行,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溫文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47 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本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3151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91年11月27日確定,甫於92年8 月24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3年
8 月7日確定,於94年5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又被告溫文正、劉奕男已著手於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溫文正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依先加後減之刑之加減順序,加重減輕之。又被告2人行為後,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增訂:「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劉奕男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是溫文正拿了3 包白色粉末給我,我也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我有詢問他是不是麻黃素,他祇告訴我是製造毒品原料…談話中所稱之黑水是製造毒品調合的一些液體…溫文正除之前…有拿製毒原料到我家外,祇有10幾天前再拿3包原料給我…」(前揭第22261號偵查卷第27頁)「監聽譯文內容是在談製毒之事,…溫文正拿化學原料給試著做做看,他主動提供化學原料給我,讓我做安非他命」(同上卷第113、114頁);其於原審亦供稱:「我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本院卷第147 頁背面)。被告溫文正於偵查中陳稱:「…我在問他(指被告劉奕男)那是不是麻黃,如果會結晶代表那是麻黃,可以做成安非他命…他就是要跟我要麻黃,我就給他麻黃,…麻黃素就是在做安非他命,我已經被關了好幾次,我知道麻黃素就是做安非他命原料,…代表我知被告劉奕男在做安非他命…」(前揭第22260號偵查卷第114頁);其原審中陳稱:「我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原審卷第148 頁背面),要之,被告2 人於偵查及原審中均自白其罪行,依上開規定,均應各減輕其刑。
三、原審經審理之結果,認被告2 人犯行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審認被告2 人前後2 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為集合犯,包括論為一罪,於法不合,適用法條即有不當。又㈡被告2 人於偵查及原審中均自白其犯罪行為,原審遽認被告2 人均否認上開3 小包白色粉末為麻黃素,即非自白,而未依法減輕其刑,於法亦有未合。㈢被告劉奕男係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溫文正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交付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原料與毒品結晶狀況等節,有被告2 人間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原審誤被告劉奕男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號,顯出於誤認。㈣原審徒以被告溫文正之供述即認被告溫文正於97年10月間交予被告劉奕男之3 包白色粉末係綽號「一支」之人所交付乙節,尚嫌率斷。被告溫文正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及被告劉奕男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固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而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分別審酌被告溫文正、劉奕男之素行,及其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動機、目的、參與犯行之程度、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未遂即為警查獲,被告2 人一度坦承犯行,嗣因畏罪而改口否認犯行,避重就輕,犯後態度未佳等一切情狀,衡酌原審適用法條不當,分別就被告溫文正、劉奕男量處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並分別就被告溫文正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被告劉奕男所處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十、十一、十三、六十一、六十二所示之鹽(粗鹽),被告劉奕男雖辯稱係伊母之日常生活所需物品,非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云云。被告溫文正亦辯稱磅秤及粗鹽係伊家裡本來的東西云云。然查,被告劉奕男既已著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至第二階段之「氫化」反應步驟並製得含有毒甲先驅原料之甲基麻黃(Methylep he drine)成分之「鹵水」(即黑色或深褐色水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而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過程之第三階段「純化」再結晶步驟需在「鹵水」經加熱設備熬煮時加入食鹽,以便低溫冷凍時生成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且上開扣案之鹽多達5 罐,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五所示之粗鹽,驗前毛重達28180 公克,而附表二編號十一之粗鹽,其毛重達1399.41 公克,復參酌附表二所示編號十一之粗鹽均與其他用以製造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同放於被告劉奕男之臥室床頭櫃及臥室浴廁間為警查獲,自堪認上開附表一、二所示鹽(粗鹽)及計量物品重量用之磅秤等物均係供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且分別為被告2 人所有,業經彼等在原審供述明確。被告2 人上開所辯,均無足採。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一、二所示物品係供被告溫文正、劉奕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共犯連帶沒收原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吸食器1組及手機
3 具,雖分別為被告劉奕男及被告溫文正所有,然該吸食器尚與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無涉,而該3 支手機雖曾經被告2 人用以聯繫本案製毒進度之通訊工具,惟尚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被告溫文正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即共犯陳順貴(本院卷第76頁),惟查被告溫文正於原審審理時坦承其犯行,其選任辯護人亦對到庭之共犯陳順貴表示捨棄傳喚(原審卷第
148 頁背面),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殊無傳喚共犯陳順貴之必要,被告溫文正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370條但書、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俊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名 稱│數量 │查獲地 │鑑定結果 │備 註│├──┼─────────┼───┼───────┼──────────┼────────┤│一 │磅秤 │1個 │新竹縣關西鎮信│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義街86號3樓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1 之物品。 │├──┼─────────┼───┼───────┼──────────┼────────┤│二 │天平秤 │1個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2 之物品。 │├──┼─────────┼───┼───────┼──────────┼────────┤│三 │法碼 │1盒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3之物品。 │├──┼─────────┼───┼───────┼──────────┼────────┤│四 │甘油 │2瓶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4之物品。 │├──┼─────────┼───┼───────┼──────────┼────────┤│五 │丙酮 │2瓶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5之物品。 │├──┼─────────┼───┼───────┼──────────┼────────┤│六 │鹽酸 │1瓶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6之物品。 │├──┼─────────┼───┼───────┼──────────┼────────┤│七 │氫氧化鈉 │2瓶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7之物品。 │├──┼─────────┼───┼───────┼──────────┼────────┤│八 │碳酸水素(小蘇打)│1瓶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8之物品。 │├──┼─────────┼───┼───────┼──────────┼────────┤│九 │活性炭素(未開封)│1包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9之物品。 │├──┼─────────┼───┼───────┼──────────┼────────┤│十 │活性炭素(已開封)│1包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9之物品。 │├──┼─────────┼───┼───────┼──────────┼────────┤│十一│深褐色液體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4840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525 公│警察局97年11月12││ │ │ │ │ 克),因鑑驗用罄6.│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8 公克,餘4308.2公│5628號鑑定書(97││ │ │ │ │ 克。 │年度偵字第22260 ││ │ │ │ │㈡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號卷P188,編號A ││ │ │ │ │ 基麻黃(Methyleph│),即內政部警政││ │ │ │ │ edrine)成分。 │署刑事警察局扣押││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物品目錄表溫文正││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持有編號10之物品││ │ │ │ │ tamine)成分。 │。 │├──┼─────────┼───┼───────┼──────────┼────────┤│十二│褐色液體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198.83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玻璃瓶重161.│警察局97年11月12││ │ │ │ │ 01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7 公克,餘30.82 │5628號鑑定書(97││ │ │ │ │ 公克。 │年度偵字第22260 ││ │ │ │ │㈡檢出P-Aminophenol │號卷P188,編號B ││ │ │ │ │ (對- 氨基酚)成分│),應為內政部警││ │ │ │ │ 。 │政署刑事警察局扣││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押物品目錄表溫文││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正持有編號10-1之││ │ │ │ │ tamine)成分。 │物品,惟上開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漏未記││ │ │ │ │ │載。 │├──┼─────────┼───┼───────┼──────────┼────────┤│十三│量杯(錐形瓶) │1瓶 │同上 │㈠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基麻黃(Methyleph│警察局97年11月12││ │ │ │ │ edrine)成分。 │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5628號鑑定書(97││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年度偵字第22260 ││ │ │ │ │ tamine)成分。 │號卷P188,編號C ││ │ │ │ │ │),即內政部警政││ │ │ │ │ │署刑事警察局扣押││ │ │ │ │ │物品目錄表溫文正││ │ │ │ │ │持有編號11之物品││ │ │ │ │ │。 │├──┼─────────┼───┼───────┼──────────┼────────┤│十四│分裝夾鏈袋 │1包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12之物品。 │├──┼─────────┼───┼───────┼──────────┼────────┤│十五│粗鹽 │1箱 │同上 │㈠驗前毛重28180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箱重1511│警察局97年11月12││ │ │ │ │ 公克),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68公克,餘26668.│5628號鑑定書(97││ │ │ │ │ 32公克。 │年度偵字第22260 ││ │ │ │ │㈡檢出NaCl(氯化鈉,│號卷P188,編號D ││ │ │ │ │ 稱食鹽)成分。 │),即內政部警政││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署刑事警察局扣押││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物品目錄表溫文正││ │ │ │ │ tamine)成分。 │持有編號13之物品││ │ │ │ │ │。 │├──┼─────────┼───┼───────┼──────────┼────────┤│十六│鹼值測試紙 │1盒 │同上 │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 │ │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15之物品。 │└──┴─────────┴───┴───────┴──────────┴────────┘附表二:
┌──┬─────────┬───┬───────┬──────────┬────────┐│編號│名 稱│數量 │查獲地 │鑑定結果 │備 註│├──┼─────────┼───┼───────┼──────────┼────────┤│ 一 │醋酸鈉 │1瓶 │桃園縣中壢市龍│㈠驗前毛重338.14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岡路三段154 巷│ (包裝塑膠瓶重45.3│警察局98年1 月22││ │ │ │43弄2號4樓 │ 4 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28公克,餘292.│5629號鑑定書(本││ │ │ │ │ 52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acetate│A1),即臺北市政││ │ │ │ │ 醋酸鈉)成分。 │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扣押物品目錄表劉││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奕男持有編號1-1 ││ │ │ │ │ tamine)成分。 │之物品。 │├──┼─────────┼───┼───────┼──────────┼────────┤│ 二 │醋酸鈉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97.0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45.3│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4公克),因鑑驗用 │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59 公克,餘51.│5629號鑑定書(本││ │ │ │ │ 08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hydroxi│A2),即臺北市政││ │ │ │ │ de(氫氧化鈉)成分│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劉││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奕男持有編號1-2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 三 │碳酸鈉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275.17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45.3│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4 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57公克,餘229.│5629號鑑定書(本││ │ │ │ │ 26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carbona│A3),即臺北市政││ │ │ │ │ te(碳酸鈉,俗名蘇│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 打、純鹼、洗滌鹼)│扣押物品目錄表劉││ │ │ │ │ 成分。 │奕男持有編號1-3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之物品。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 四 │氫氧化鈉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526.48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45.3│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4 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53公克,餘480.│5629號鑑定書(本││ │ │ │ │ 61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hydroxi│A4),即臺北市政││ │ │ │ │ de(氫氧化鈉)成分│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劉││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奕男持有編號1-4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 五 │鹼粉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486.08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64.7│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8 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21公克,餘421.│5629號鑑定書(本││ │ │ │ │ 09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hydroxi│A5),即臺北市政││ │ │ │ │ de(氫氧化鈉)成分│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劉││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奕男持有編號1-5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 六 │硬化劑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120.72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18.8│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公克),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7.91公克,餘94.01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2-Butanone(2 │A6),即臺北市政││ │ │ │ │ 丁酮)、Diethylene│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 glycol(二甘醇) │扣押物品目錄表劉││ │ │ │ │ 及Dimethyl phthal│奕男持有編號1-6 ││ │ │ │ │ ate(鄰苯二甲酸二│之物品。 ││ │ │ │ │ 甲酯)等成分。 │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 七 │丙酮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552.7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玻璃瓶重319.│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11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7.35公克,餘226.│5629號鑑定書(本││ │ │ │ │ 24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Diethyl ether │),即臺北市政府││ │ │ │ │ (乙醚)成分。 │警察局信義分局扣││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押物品目錄表劉奕││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男持有編號1-7 之││ │ │ │ │ tamine)成分。 │物品。 │├──┼─────────┼───┼───────┼──────────┼────────┤│ 八 │氯化鈀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25.21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袋與吸嘴│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共重約23.88 公克)│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因鑑驗用罄0.18公│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克,餘1.15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Phosphorus(磷│A8),即臺北市政││ │ │ │ │ )成分。 │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扣押物品目錄表劉││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奕男持有編號1-8 ││ │ │ │ │ tamine)成分。 │之物品。 │├──┼─────────┼───┼───────┼──────────┼────────┤│ 九 │氯化鋇 │1 瓶(│同上 │編號A9-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內含5 │ │㈠驗前毛重4.85公克(│警察局98年1 月22││ │ │包,分│ │ 包裝塑膠袋重0.17公│日刑鑑字第097016││ │ │開鑑驗│ │ 克),因鑑驗用罄0.│5629號鑑定書(本││ │ │) │ │ 46公克,餘4.22公克│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 │A9-1至A9-5),即││ │ │ │ │㈡檢出Barium chlorid│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e(氯化鋇)成分。 │信義分局扣押物品││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目錄表劉奕男持有││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編號1-9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 │ │ │ ├──────────┤ ││ │ │ │ │編號A9-2: │ ││ │ │ │ │㈠驗前毛重5.74公克(│ ││ │ │ │ │ 包裝塑膠袋重0.17公│ ││ │ │ │ │ 克),因鑑驗用罄0.│ ││ │ │ │ │ 27公克,餘5.3 公克│ ││ │ │ │ │ 。 │ ││ │ │ │ │㈡檢出Barium chlorid│ ││ │ │ │ │ e(氯化鋇)成分。 │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 │ │ │ ├──────────┤ ││ │ │ │ │編號A9-3: │ ││ │ │ │ │㈠驗前毛重7.03公克(│ ││ │ │ │ │ 包裝塑膠袋重0.17公│ ││ │ │ │ │ 克),因鑑驗用罄0.│ ││ │ │ │ │ 31公克,餘6.55公克│ ││ │ │ │ │ 。 │ ││ │ │ │ │㈡檢出Bariumchlorid │ ││ │ │ │ │ e(氯化鋇)成分。 │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 │ │ │ ├──────────┤ ││ │ │ │ │編號A9-4: │ ││ │ │ │ │㈠驗前毛重4.93公克(│ ││ │ │ │ │ 包裝塑膠袋重0.17公│ ││ │ │ │ │ 克),因鑑驗用罄0.│ ││ │ │ │ │ 32公克,餘4.44公克│ ││ │ │ │ │ 。 │ ││ │ │ │ │㈡檢出Bariumchlorid │ ││ │ │ │ │ e(氯化鋇)成分。 │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 │ │ │ ├──────────┤ ││ │ │ │ │編號A9-5: │ ││ │ │ │ │㈠驗前毛重6.18公克(│ ││ │ │ │ │ 包裝塑膠袋重0.17公│ ││ │ │ │ │ 克),因鑑驗用罄0.│ ││ │ │ │ │ 29公克,餘5.72公克│ ││ │ │ │ │ 。 │ ││ │ │ │ │㈡檢出Barium chlorid│ ││ │ │ │ │ e(氯化鋇)成分。 │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 十 │鹽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14.55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14.1│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5 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23公克,餘0.17│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Chlorid│A10) ,即臺北市││ │ │ │ │ e (氯化鈉,又稱食│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鹽)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1-10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十一│粗鹽 │1包 │同上 │㈠驗前毛重1399.41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克(包裝塑膠袋重5.│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45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6公克,餘1393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36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Chlorid│A11),即臺北市 ││ │ │ │ │ e (氯化鈉,又稱食│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鹽)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1-11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十二│檸檬酸測量杯 │1杯 │同上 │㈠驗前毛重88.55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杯重64.2│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4 公克),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53公克,餘23.7│5629號鑑定書(本││ │ │ │ │ 8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A12) ,即臺北市││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tamine)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2-2之物品。 │├──┼─────────┼───┼───────┼──────────┼────────┤│十三│鹽 │1罐 │同上 │㈠驗前毛重14.65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14.15│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36公克,餘0.14公│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A13) ,即臺北市││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tamine)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2-3之物品。 │├──┼─────────┼───┼───────┼──────────┼────────┤│十四│塑膠分裝袋 │1包 │同上 │未送鑑定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2-4 之物品││ │ │ │ │ │。 │├──┼─────────┼───┼───────┼──────────┼────────┤│十五│不明紅色粉末 │1包 │同上 │㈠驗前毛重0.89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袋重0.85公│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克), 因鑑驗用罄0.│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2公克,餘0.02公克│5629號鑑定書(本││ │ │ │ │ 。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Palladium Chlo│A14) ,即臺北市││ │ │ │ │ ride(氯化鈀)成分。│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2-5之物品。 │├──┼─────────┼───┼───────┼──────────┼────────┤│十六│濾紙 │1盒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2-6 之物品││ │ │ │ │ │。 │├──┼─────────┼───┼───────┼──────────┼────────┤│十七│磅秤 │1台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2-7 之物品││ │ │ │ │ │。 │├──┼─────────┼───┼───────┼──────────┼────────┤│十八│硫酸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3-1 之物品││ │ │ │ │ │。 │├──┼─────────┼───┼───────┼──────────┼────────┤│十九│鹽酸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3-2 之物品││ │ │ │ │ │。 │├──┼─────────┼───┼───────┼──────────┼────────┤│二十│乙醚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3-3 之物品││ │ │ │ │ │。 │├──┼─────────┼───┼───────┼──────────┼────────┤│二十│氯仿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一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3-4 之物品││ │ │ │ │ │。 │├──┼─────────┼───┼───────┼──────────┼────────┤│二十│蒸餾水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二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3-5 之物品││ │ │ │ │ │。 │├──┼─────────┼───┼───────┼──────────┼────────┤│二十│檸檬酸 │1包 │同上 │㈠驗前毛重445.28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三 │ │ │ │ (包裝塑膠袋重7.96 │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1.13公克,餘247.24│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Citric acid(檸│A15) ,即臺北市││ │ │ │ │ 檬酸)成份。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3-6之物品。 │├──┼─────────┼───┼───────┼──────────┼────────┤│二十│不明黑色粉末 │1包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四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3-7 之物品││ │ │ │ │ │。 │├──┼─────────┼───┼───────┼──────────┼────────┤│二十│氯仿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五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3-8 之物品││ │ │ │ │ │。 │├──┼─────────┼───┼───────┼──────────┼────────┤│二十│不明液體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445.28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六 │ │ │ │ (包裝玻璃瓶重316.1│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7 公克), 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8.13公克,餘120.│5629號鑑定書(本││ │ │ │ │ 98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Hydrochloric a│A16) ,即臺北市││ │ │ │ │ cid(鹽酸)成份。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3-9之物品。 │├──┼─────────┼───┼───────┼──────────┼────────┤│二十│氫氧化鈉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414.0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七 │ │ │ │ (包裝塑膠瓶重45.34│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37公克,餘368.34│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hydroxi│A17) ,即臺北市││ │ │ │ │ de(氫氧化鈉)成份。│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4-1之物品。 │├──┼─────────┼───┼───────┼──────────┼────────┤│二十│氫氧化鈉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八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4-2 之物品││ │ │ │ │ │。 │├──┼─────────┼───┼───────┼──────────┼────────┤│二十│氫氧化鈉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九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4-3 之物品││ │ │ │ │ │。 │├──┼─────────┼───┼───────┼──────────┼────────┤│三十│氫氧化鈉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4-4 之物品││ │ │ │ │ │。 │├──┼─────────┼───┼───────┼──────────┼────────┤│三十│氫氧化鈉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540.84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一 │ │ │ │ (包裝塑膠瓶重45.34│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62公克,餘494.88│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hydroxi│A18) ,即臺北市││ │ │ │ │ de(氫氧化鈉)成份。│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4-5之物品。 │├──┼─────────┼───┼───────┼──────────┼────────┤│三十│氯化鈉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441.87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二 │ │ │ │ (包裝塑膠瓶重45.34│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30公克,餘396.23│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Chlorid│A19) ,即臺北市││ │ │ │ │ e(氯化鈉,又稱食鹽│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成份。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4-6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三十│硫酸鋇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三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4-7 之物品││ │ │ │ │ │。 │├──┼─────────┼───┼───────┼──────────┼────────┤│三十│檸檬酸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508.51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四 │ │ │ │ (包裝塑膠袋重41.48│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79公克,餘466.24│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Citric acid(檸│A20) ,即臺北市││ │ │ │ │ 檬酸)成份。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4-8之物品。 │├──┼─────────┼───┼───────┼──────────┼────────┤│三十│檸檬酸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五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4-9 之物品││ │ │ │ │ │。 │├──┼─────────┼───┼───────┼──────────┼────────┤│三十│偏矽酸鈉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六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4-10之物品││ │ │ │ │ │。 │├──┼─────────┼───┼───────┼──────────┼────────┤│三十│氯仿(空瓶)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七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5-1 之物品││ │ │ │ │ │。 │├──┼─────────┼───┼───────┼──────────┼────────┤│三十│乙醚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八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5-2 之物品││ │ │ │ │ │。 │├──┼─────────┼───┼───────┼──────────┼────────┤│三十│乙醚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九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5-3 之物品││ │ │ │ │ │。 │├──┼─────────┼───┼───────┼──────────┼────────┤│四十│乙醚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5-4 之物品││ │ │ │ │ │。 │├──┼─────────┼───┼───────┼──────────┼────────┤│四十│氯仿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一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5-5 之物品││ │ │ │ │ │。 │├──┼─────────┼───┼───────┼──────────┼────────┤│四十│玻璃空瓶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二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5-6 之物品││ │ │ │ │ │。 │├──┼─────────┼───┼───────┼──────────┼────────┤│四十│鹽酸 │1桶 │同上 │㈠驗前毛重944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三 │ │ │ │ 包裝玻璃瓶重1390公│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 克), 因鑑驗用罄10│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46公克,餘8044.54│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Hydrochloric a│A21),即臺北市 ││ │ │ │ │ cid(鹽酸)成份。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劉││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奕男持有編號6-1 ││ │ │ │ │ tamine)成分。 │之物品。 │├──┼─────────┼───┼───────┼──────────┼────────┤│四十│丙酮 │1桶 │同上 │㈠驗前毛重5730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四 │ │ │ │ 包裝塑膠桶重1390公│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克), 因鑑驗用罄5.│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28公克,餘4334.72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Acetone(丙酮)│A22),即臺北市 ││ │ │ │ │ 成份。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劉││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奕男持有編號6-2 ││ │ │ │ │ tamine)成分。 │之物品。 │├──┼─────────┼───┼───────┼──────────┼────────┤│四十│自來水 │1桶 │同上 │㈠驗前毛重11795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五 │ │ │ │ (包 裝塑膠桶重1390│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6.67公克,於10398.│5629號鑑定書(本││ │ │ │ │ 33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A23),即臺北市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tamine)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6-3 之物品。 │├──┼─────────┼───┼───────┼──────────┼────────┤│四十│不明結晶體 │1盒 │同上 │㈠驗前毛重1702.42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六 │ │ │ │ 克 (包裝塑膠盤重27│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5 公克), 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77 公克,於1426│5629號鑑定書(本││ │ │ │ │ .65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Chlorid│A24),即臺北市 ││ │ │ │ │ e(氯化鈉,又食鹽)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成份。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6-4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四十│漏斗 │3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七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7-1 之物品││ │ │ │ │ │。 │├──┼─────────┼───┼───────┼──────────┼────────┤│四十│紅色水桶 │1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八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7-2 之物品││ │ │ │ │ │。 │├──┼─────────┼───┼───────┼──────────┼────────┤│四十│塑膠空桶 │1個 │同上 │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九 │ │ │ │麻黃 (Methylephedr│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ine) 成分。 │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A25) ,即臺北市││ │ │ │ │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7-3之物品。 │├──┼─────────┼───┼───────┼──────────┼────────┤│五十│玻璃漏斗 │1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7-4 之物品││ │ │ │ │ │。 │├──┼─────────┼───┼───────┼──────────┼────────┤│五十│氯仿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一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8-1 之物品││ │ │ │ │ │。 │├──┼─────────┼───┼───────┼──────────┼────────┤│五十│酢酸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二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8-2 之物品││ │ │ │ │ │。 │├──┼─────────┼───┼───────┼──────────┼────────┤│五十│氫化反應爐 │1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三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9-1 之物品││ │ │ │ │ │。 │├──┼─────────┼───┼───────┼──────────┼────────┤│五十│攪拌化學藥劑皿 │1個 │同上 │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四 │ │ │ │非他命 (Methamphetam│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ine) 成分。 │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A26) ,即臺北市││ │ │ │ │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9-2之物品。 ││ │ │ │ │ │ │├──┼─────────┼───┼───────┼──────────┼────────┤│五十│裝化學藥劑用容器 │1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五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0-1之物品││ │ │ │ │ │。 │├──┼─────────┼───┼───────┼──────────┼────────┤│五十│注水器(內有不明液│1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六 │體)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0-2之物品││ │ │ │ │ │。 │├──┼─────────┼───┼───────┼──────────┼────────┤│五十│瓦斯爐 │1台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七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0-3之物品││ │ │ │ │ │。 │├──┼─────────┼───┼───────┼──────────┼────────┤│五十│不明液體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八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1-1之物品││ │ │ │ │ │。 │├──┼─────────┼───┼───────┼──────────┼────────┤│五十│碳酸氫鈉 │4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九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1-2之物品││ │ │ │ │ │。 │├──┼─────────┼───┼───────┼──────────┼────────┤│六十│氫氧化鈉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365.4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包裝塑膠瓶重45.34│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5 公克,餘319.61│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Sodium hydroxi│A27),即臺北市 ││ │ │ │ │ de(氫氧化鈉)成份。│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11-3 之物品。 │├──┼─────────┼───┼───────┼──────────┼────────┤│六十│鹽 │1罐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一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1-4之物品││ │ │ │ │ │。 │├──┼─────────┼───┼───────┼──────────┼────────┤│六十│鹽 │1罐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二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1-5之物品││ │ │ │ │ │。 │├──┼─────────┼───┼───────┼──────────┼────────┤│六十│氯化鈀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29.14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三 │ │ │ │ (包裝塑膠瓶重14.1 │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5 公克), 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0.32公克,餘14.6│5629號鑑定書(本││ │ │ │ │ 7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Ferric oxide(│A28),即臺北市 ││ │ │ │ │ 氧化鐵)成份。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劉││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表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11-6 之物品。 │├──┼─────────┼───┼───────┼──────────┼────────┤│六十│硫酸鋇 │1瓶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四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1-7之物品││ │ │ │ │ │。 │├──┼─────────┼───┼───────┼──────────┼────────┤│六十│氯化鈀液體 │1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五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1-8之物品││ │ │ │ │ │。 │├──┼─────────┼───┼───────┼──────────┼────────┤│六十│量杯 │3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六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2-1之物品││ │ │ │ │ │。 │├──┼─────────┼───┼───────┼──────────┼────────┤│六十│漏斗 │1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七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2-2之物品││ │ │ │ │ │。 │├──┼─────────┼───┼───────┼──────────┼────────┤│六十│玻璃器皿 │2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八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2-3之物品││ │ │ │ │ │。 │├──┼─────────┼───┼───────┼──────────┼────────┤│六十│過濾瓶(內有不明液│1支 │同上 │㈠驗前毛重1964.86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九 │體) │ │ │ 克 (包裝玻璃瓶重12│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81.43 公克), 因鑑│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驗用罄3.39公克,餘│5629號鑑定書(本││ │ │ │ │ 680.04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Metronidazole(│A29),即臺北市 ││ │ │ │ │ 甲硝唑,為抗生素)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13-1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七十│玻璃容器 │1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3-2之物品││ │ │ │ │ │。 │├──┼─────────┼───┼───────┼──────────┼────────┤│七十│玻璃容器(內有不明│1支 │同上 │㈠驗前毛重2290.35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一 │液體) │ │ │ 克 (包裝玻璃瓶重98│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6.49公克), 因鑑驗│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用罄7.89公克,餘12│5629號鑑定書(本││ │ │ │ │ 95.97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Methanol(甲醇 │A30),即臺北市 ││ │ │ │ │ )成分。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13-3 之物品。 │├──┼─────────┼───┼───────┼──────────┼────────┤│七十│塑膠量杯 │1個 │同上 │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二 │ │ │ │非他命 (Methamphetam│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ine) 成分。 │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A31) ,即臺北市││ │ │ │ │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13-4之物品。 │├──┼─────────┼───┼───────┼──────────┼────────┤│七十│塑膠量杯 │1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三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3-5之物品││ │ │ │ │ │。 │├──┼─────────┼───┼───────┼──────────┼────────┤│七十│塑膠桶(內有不明結│1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四 │晶物)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3-6之物品││ │ │ │ │ │。 │├──┼─────────┼───┼───────┼──────────┼────────┤│七十│塑膠桶(內有不明結│1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五 │晶物)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3-7之物品││ │ │ │ │ │。 │├──┼─────────┼───┼───────┼──────────┼────────┤│七十│空酒瓶 │1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六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3-8之物品││ │ │ │ │ │。 │├──┼─────────┼───┼───────┼──────────┼────────┤│七十│過濾器(含漏斗、濾│1組 │同上 │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七 │紙、塑膠瓶等) │ │ │非他命 (Methamphetam│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ine) 成分。 │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A32) ,即臺北市││ │ │ │ │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13-9之物品。 │├──┼─────────┼───┼───────┼──────────┼────────┤│七十│漁網(內有結晶物)│1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八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3-10 之物││ │ │ │ │ │品。 │├──┼─────────┼───┼───────┼──────────┼────────┤│七十│塑膠空桶 │1個 │同上 │㈠驗前毛重5015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九 │ │ │ │ 包裝塑膠瓶重1390公│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克), 因鑑驗用罄8.│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7 公克,餘3616.3公│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A33),即臺北市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tamine)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14-1 之物品。 │├──┼─────────┼───┼───────┼──────────┼────────┤│八十│塑膠空桶 │1個 │同上 │㈠驗前毛重1445.82公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 │ │ 克 (包裝塑膠瓶重13│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90公克), 因鑑驗用│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罄5.84公克,餘49.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98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A34),即臺北市 ││ │ │ │ │ 基麻黃(Methyleph│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edrine)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㈢純度約8 %,驗前純│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質淨重約4.46公克。│14-2之物品。 │├──┼─────────┼───┼───────┼──────────┼────────┤│八十│電子磅秤 │1台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一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4-3之物品││ │ │ │ │ │。 │├──┼─────────┼───┼───────┼──────────┼────────┤│八十│塑膠盒 │1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二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4-4之物品││ │ │ │ │ │。 │├──┼─────────┼───┼───────┼──────────┼────────┤│八十│氫氣鋼瓶 │1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三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5之物品。││ │ │ │ │ │ │├──┼─────────┼───┼───────┼──────────┼────────┤│八十│塑膠瓶(內有不明白│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280.62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四 │色粉末) │ │ │ (包 裝塑膠瓶重45.3│察局98年1月22 日││ │ │ │ │ 2 公克), 因鑑驗用│刑鑑字第097016 ││ │ │ │ │ 罄1.21公克,餘234.│5629號鑑定書(本││ │ │ │ │ 09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Benzoic acid(│A35),即臺北市 ││ │ │ │ │ 苯甲酸)及Sodium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Chloride( 氯化鈉,│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又稱食鹽)等成分。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16-1之物品。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八十│塑膠瓶(內有不明白│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627.82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五 │色粉末) │ │ │ (包裝塑膠瓶重26.59│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2.05公克,餘599.18│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CaCO3(碳酸鈣)│A36),即臺北市 ││ │ │ │ │ 、TiO2(二氧化鈦)及│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Talc(滑石)等成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16-2之物品。 ││ │ │ │ │ tamine)成分。 │ │├──┼─────────┼───┼───────┼──────────┼────────┤│八十│碳粉 │1包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六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6-3之物品││ │ │ │ │ │。 │├──┼─────────┼───┼───────┼──────────┼────────┤│八十│溫度計 │1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七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6-4之物品││ │ │ │ │ │。 │├──┼─────────┼───┼───────┼──────────┼────────┤│八十│裝化學藥劑用容器 │1支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八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6-5之物品││ │ │ │ │ │。 │├──┼─────────┼───┼───────┼──────────┼────────┤│八十│乳頭滴管 │1支 │同上 │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九 │ │ │ │非他命 (Methamphetam│警察局98年1 月22││ │ │ │ │ine) 成分。 │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A37) ,即臺北市││ │ │ │ │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16-6之物品。 │├──┼─────────┼───┼───────┼──────────┼────────┤│九十│量杯 │3 個 (│同上 │編號A38-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 │分開鑑│ │㈠檢出Acetaminophe(│警察局98年1月22 ││ │ │驗) │ │ 乙醯胺酚,係解熱、│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鎮痛劑)成分。 │5629號鑑定書(本││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A38-1至A38-3),││ │ │ │ │ tamine)成分。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編號A38-2: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基│有編號16-7之物品││ │ │ │ │麻黃 (Methylephedr│。 ││ │ │ │ │ine) 成分。 │ ││ │ │ │ ├──────────┤ ││ │ │ │ │編號A38-3: │ ││ │ │ │ │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基│ ││ │ │ │ │麻黃 (Methylephedr│ ││ │ │ │ │ine) 成分。 │ │├──┼─────────┼───┼───────┼──────────┼────────┤│九十│玻璃器皿 │1個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一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6-8之物品││ │ │ │ │ │。 │├──┼─────────┼───┼───────┼──────────┼────────┤│九十│醋酸鈉 │1包 │同上 │㈠驗前毛重731.62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二 │ │ │ │ (包裝塑膠袋重13.41│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0.21公克,餘718 公│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檢出Dehydroacetic │A39),即臺北市 ││ │ │ │ │ acid sodium salt(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脫氫醋酸鈉鹽)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17-1之物品。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九十│不明結晶物 │1包 │同上 │㈠驗前毛重419.58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三 │ │ │ │ (包裝塑膠袋重15.26│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1.08公克,餘403.24│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A40),即臺北市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tamine)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17-2 之物品。 │├──┼─────────┼───┼───────┼──────────┼────────┤│九十│米色不明結晶物 │1包 │同上 │㈠驗前毛重48.13 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四 │ │ │ │ (包 裝塑膠袋重8.32│察局98年1月22 日││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刑鑑字第097016 ││ │ │ │ │ 0.26公克,餘39.55 │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A41),即臺北市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 tamine)成分。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劉奕男持有編號 ││ │ │ │ │ │17-3 之物品。 │├──┼─────────┼───┼───────┼──────────┼────────┤│九十│濾網 │1包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五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7-4之物品││ │ │ │ │ │。 │├──┼─────────┼───┼───────┼──────────┼────────┤│九十│褐色晶體 │2 包 (│同上 │編號A42-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六 │ │分開鑑│ │㈠驗前毛重0.88公克(│警察局98年1月22 ││ │ │驗) │ │ 包裝塑膠袋重0.21公│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克),因鑑驗用罄0.1│5629號鑑定書(本││ │ │ │ │ 3公克,餘0.54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 │A42-1、A42-2),││ │ │ │ │㈡檢出Acetaminophen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 (乙醯胺酚,係解熱│局信義分局扣押 ││ │ │ │ │ 、鎮痛劑)成分。 │物品目錄表劉奕男││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 │持有編號18-1之物││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品。 ││ │ │ │ │ tamine)成分。 │ ││ │ │ │ ├──────────┤ ││ │ │ │ │編號A42-2: │ ││ │ │ │ │㈠驗前毛重0.85公克(│ ││ │ │ │ │ 包裝塑膠袋重0.22公│ ││ │ │ │ │ 克),因鑑驗用罄0.1│ ││ │ │ │ │ 1公克,餘0.52公克 │ ││ │ │ │ │ 。 │ ││ │ │ │ │㈡檢出Acetaminophen │ ││ │ │ │ │ (乙醯胺酚,係解熱│ ││ │ │ │ │ 、鎮痛劑)成分。 │ ││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九十│玻璃吸管 │2 支 (│同上 │編號A43-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七 │ │分開鑑│ │㈠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警察局98年1月22 ││ │ │驗) │ │ 基麻黃(Methyleph│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edrine) 成分。 │5629號鑑定書(本││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院上訴審卷P57-61││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A43-1、A43-2),││ │ │ │ │ tamine)成分。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編號A43-2: │品目錄表劉奕男 ││ │ │ │ │㈠檢出毒品先驅原料甲│持有編號18-2之物││ │ │ │ │ 基麻黃(Methyleph│品。 ││ │ │ │ │ edrine) 成分。 │ ││ │ │ │ │㈡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 ││ │ │ │ │ tamine)成分。 │ │├──┼─────────┼───┼───────┼──────────┼────────┤│九十│購買化學材料單據 │7張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八 │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8-3之物品││ │ │ │ │ │。 │├──┼─────────┼───┼───────┼──────────┼────────┤│九十│氯化鐵 │1瓶 │同上 │㈠驗前毛重275.51公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九 │ │ │ │ (包裝塑膠瓶重29.32│警察局98年1月22 ││ │ │ │ │ 公克), 因鑑驗用罄│日刑鑑字第097016││ │ │ │ │ 1.56公克,餘244.63│5629號鑑定書(本││ │ │ │ │ 公克。 │院上訴審卷P57-61││ │ │ │ │㈠檢出Ferric choride│A44),即臺北政 ││ │ │ │ │ (氯化鐵)成分。 │市府警察局信義分││ │ │ │ │㈢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局扣押物品目錄劉││ │ │ │ │ 安非他命(Methamphe│表奕男持有編號 ││ │ │ │ │ tamine)成分。 │18-5之物品。 │└──┴─────────┴───┴───────┴──────────┴────────┘附表三:
┌──┬─────────┬───┬───────┬──────────┬────────┐│編號│名 稱│數量 │查獲地 │鑑定結果 │備 註│├──┼─────────┼───┼───────┼──────────┼────────┤│ 一 │行動電話(門號:09│1具 │新竹縣關西鎮信│ │即內政部警政署刑││ │00000000,序號:35│ │義街86號3樓 │ │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0000000000000) │ │ │ │目錄表溫文正持有││ │ │ │ │ │編號14之物品。 │├──┼─────────┼───┼───────┼──────────┼────────┤│ 二 │吸食器 │1組 │桃園縣中壢市龍│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 │ │岡路三段154 巷│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43弄2號4樓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2-1 之物品││ │ │ │ │ │。 │├──┼─────────┼───┼───────┼──────────┼────────┤│ 三 │諾基亞手機(門號:│1具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0000000000,含SIM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卡)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8-4之物品││ │ │ │ │ │。 │├──┼─────────┼───┼───────┼──────────┼────────┤│ 四 │BENQ手機(門號:09│1具 │同上 │ │即臺北市政府警察││ │00000000,含SIM卡 │ │ │ │局信義分局扣押物││ │) │ │ │ │品目錄表劉奕男持││ │ │ │ │ │有編號18-4之物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