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二)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建和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溫思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43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122、10615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林建和犯共同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所示偽造之駕駛人署押(複寫壹式肆聯)柒佰陸拾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林建和(原名林相男)、高明華(業經原審以94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無罪確定)及柯清文(原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8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8月,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4 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減為1年1月,現正上訴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均為三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三有公司)股東。林建和負責投標工程、工地現場監工;高明華負責出資;柯清文則分擔資金運用及協助工程進行。三有公司另僱請徐邡(迄未據起訴)於工地現場指揮工程進行。
二、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民國(下同)93年6月至7月間,執行「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公共工程,由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工李明儒、楊順聰(分別經原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8 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4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及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士李榮豐(迄未經檢察官起訴)負責協助違章建築拆除及清運業務。上述工程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公開招標,三有公司於92年12月16日以低於底價80%,即新臺幣(下同)463 萬元價格得標。依三有公司林建和提出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定的清運處理計畫,必須由三有公司所呈報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核備的奕順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奕順公司)司機、車輛將「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土石方」(下稱B5類廢棄物)載往苗栗縣○○鄉○○村○○○○鄉道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傾倒;其餘「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下稱B8類廢棄物)則由介華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介華公司)司機、車輛載往基隆市○○區○○街3、5號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永竟公司)處理。惟三有公司得標後,林建和及柯清文竟為節省成本,於93年6 月間,向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負責人王國振(於原法院另案審理中認罪協商,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購買以鴨母坑棄土場負責人陳萬貴名義出具的「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棄土場收受同意書」,作為向桃園縣政府提出的清運處理計畫內容之一,而擬於開工後不實際將B5類廢棄物運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王國振並同意將「苗栗鴨母坑土資場運輸管制章」蓋印於之後工程所使用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以利三有公司報請桃園縣政府審核。林建和、柯清文另於提出清運計畫書前某時,向永竟公司不詳成年人,取得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作為清運計畫書內容之一,並經永竟公司不詳成年人同意B8類廢棄物不實際載進永竟公司,而得使用永竟公司之「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蓋印於之後工程所使用的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以利三有公司報請桃園縣政府審核。
三、上述工程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定於93年7 月29日開工,為防止承包廠商三有公司未依約處理前述B5類、B8類廢棄物,而於開工數日前指派李明儒、楊順聰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拆除隊技士李榮豐,於工程期間,分別進駐南崁溪工地、基隆永竟公司、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擔任查核監工。李明儒負責監督三有公司依約定核備的司機、車輛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廢棄物出場;B5類廢棄物運抵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時,則由李榮豐查對是否為核備的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B5類廢棄物入場;B8類廢棄物抵達基隆永竟公司時,則需由楊順聰查對是否為核備的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B8類廢棄物入場。查核無誤後,李明儒、楊順聰及李榮豐需在渠等職務上所管領,由三有公司製作、經桃園縣政府同意給予憑證序號的「桃園縣公共工程四聯單」公文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三有公司留存,第二聯由清運單位留存,第三聯由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留存,第四聯由桃園縣政府留存,以下簡稱「四聯單」)空白處簽名以示負責。運送的司機應隨身攜帶此四聯單以供攔檢。三有公司於運送作業完畢後,則憑上述四聯單向桃園縣政府請領款項。
四、詎林建和、柯清文及於現場指揮工程進行之徐邡(檢察官迄未起訴)不擬依約將B5類、B8類廢棄物運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基隆永竟公司,竟夥同李明儒、楊順聰及李榮豐(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3年7月29日開工後,接續於同年7月30日、8月2日至8月5日間,先由李明儒違反查核命令,未於監工期間全程實際核對進入南崁溪工地的司機、車輛是否與清運計畫書所載司機、車輛相符,而任意放行由柯清文所聯絡非列冊的司機、車輛進場,並在職務上所管領如附表所示四聯單「證明文件核發單位」欄或下方空白處簽名,以示確由名冊上登載的司機、車輛進場,再由三有公司監工林建和簽名以示司機、車輛與列冊記載相符,並推由李明儒、林建和、柯清文及徐邡其中一人或數人於四聯單「駕駛人簽名」欄內接續偽造附表所示駕駛人署押(附表所示文件序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共13張除外),以示署名的司機均實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廢棄物出場,並分別運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基隆永竟公司。
上述自南崁溪工地出場的B5類、B8類廢棄物除 93年7月30日曾由非列冊的13車次司機、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外,均未實際運送到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李榮豐竟於93年7月30 日監工期間,接續在其職務上所管領附表所示編號 Z0000000000至Z0000000000號8張四聯單右方空白處簽名表示已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登載的司機、車輛無誤;但李榮豐見93年8月2日、8月3日均無車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而深覺不妥,因而未再因應李明儒、林建和及柯清文要求,在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至Z0000000000號四聯單簽名認可,而中止犯意。
嗣93年8 月4 日,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察覺有異,請承辦人李明儒則提出附表所示四聯單。李明儒則因而單獨將上述登載不實具有公文書性質且內含偽造駕駛人名義出具私文書性質的93年7 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四聯單一併交由陳增祥審查,以為行使。
而楊順聰於93年8 月5 日應前往永竟公司監工,竟未實際到場監工,由柯清文將附表所示編號Z0000000000至Z0000000000號8張四聯單送到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楊順聰住處,由楊順聰承前述登載不實之犯意,接續於上述職務上所管領的四聯單公文書右下方空白處簽名,表示已實際核對進場車輛確為名冊登載的司機與車輛。上述行為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審核三有公司是否依據契約履行之正確性及桃園縣政府管理三有公司是否依法進行廢棄物之清除,並足生損害於附表所示駕駛人。嗣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因審查李明儒於93年8月4日提出的四聯單認為有造假之虞,而於93年8月5日與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前往南崁溪工地檢查,而查得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辯護人辯以: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的陳述,為審判外陳述,於偵訊若未具結即屬不合法,認無證據能力。經查:證人王國振、童勝昌、楊順聰及趙文杰於原審所述與渠等於調查站所言或有不符之處;但審酌渠等於調查站筆錄的製作過程,均已依法告知權利事項,並無違法取供情事,且如後所述或與卷附書面證據相符,或當時離案發較近,未受他人影響而考量己身利害關係,所陳與事實較相符,顯具特別可信的客觀情況,依刑事訴訴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陳智銓、林奎璿、李秋梅、陳增祥於調查站、偵查中的證述,已經原審及本院更㈠審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均知有該證詞,而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原審及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各該證人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之陳述,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證人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高明華、李榮豐、葉雲淦、羅金發、陳義、邱顯昌、尹義永及陳燈科於調查時陳述,或於偵訊未具結部分,辯護人所辯無證據能力乙節,於法尚無不合。
四、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五、證人徐邡於原審經具結及交互詰問的證述(原審卷㈠第 101頁至第117頁),既有證據能力,自得採為證據資料。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否認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及徐邡等有何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甚至行使的犯意聯絡,也無偽造私文書進而行使的犯行。辯稱:「在三有公司負責去開標,施工時負責在工地分類、管機械,但不用指揮卡車,卡車司機也是柯清文找的,計畫書不是我書寫,司機均是柯清文處理,我不知道事後沒運到計畫書所指定之地點,我只認識李明儒,不認識楊順聰或李榮豐,而鴨母坑棄土場、永竟公司的地點也不是我找的,扣案的四聯單我有簽『林相男』,但簽的時候都是空白的,是第一個簽的,四聯單上面的司機簽名都不是我簽的,不清楚四聯單填載情形,沒有跟李明儒等人有犯意聯絡。」云云。被告辯護人則以:公務員代表國家機關與私人間所訂立私法上契約,不應認為公文書。依政府採購法由政府機關與廠商間所簽立之採購合約,一般亦認屬私契約,並非公文書,因此本件採購合約中所附清運四聯單,不應視為公文書,殊不因有公務員在其上簽名即成為公文書。被告的專業為垃圾分類,本案也僅從事垃圾分類工作,載運車輛非屬原所陳報車輛非被告可得知,被告也僅是於四聯單先行簽名而已,並不知進場卡車有非原計畫所載以外車牌,也未曾與徐邡或其他任何人於四聯單司機欄偽簽名字的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關於貨車調度,均由同案柯清文一手包辦,被告確實不知有非計畫書內以外貨車進場運送廢棄物,自不可能會有偽造簽名的念頭及行為。對於四聯單中司機欄簽名遭偽造,既非被告所可得知,自不構成偽造文書罪責,再由李明儒等人陳述,可知上開司機簽名並非被告所填載,被告為便宜行事,一次簽了多張空白單,並無預見不實登載之情形,被告充其量僅有過失情事,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及與其他同案間之犯意聯絡。外放證物四聯單第9頁至第11頁共計5紙,其下方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欄「徐邡」為徐邡本人親簽,與被告無涉。93年7 月30日開工首日確有13台車輛載運B5類廢棄物進入苗栗鴨母棄土場傾倒云云置辯。惟查:
㈠、證人李榮豐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士;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於93年間,則均為桃園縣政府依據事務管理規則僱用而任職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工,負責協助違章建築拆除及清運業務,皆為依據法令服務於桃園縣政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有桃園縣政府95年10月14日府行庶字第0950305371號函可憑(原法院另案94年度訴字第988號卷㈢第163頁)。而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公開招標,三有公司於92年12月
16 日以低於底價80%即463萬元價格得標,並提出本工程清運處理計畫書,載明由奕順公司提供車輛、司機實行運送南崁溪工地B5類物品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處理,由介華公司提供車輛、司機實行運送南崁溪工地B8類廢棄物至基隆永竟公司,並均將運送車籍資料與司機名冊載明於清運計畫書內,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93年7 月22日召開清運計畫書審查會議,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證人李榮豐、徐邡均參與該會;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指派同案李明儒、楊順聰及拆除隊技士即證人李榮豐於開工期間分別進駐南崁溪工地、永竟公司、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擔任查核監工,同案李明儒負責監督三有公司有依照約定由核備司機、車輛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廢棄物出場,B5類廢棄物運抵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時,需由證人李榮豐查對是否為核備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B5類廢棄物入場,B8類廢棄物抵達基隆永竟公司時,需由同案楊順聰查對是否為核備司機、車輛載運南崁溪工地B8類廢棄物入場;工程於93年7 月29日開工,93年7 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實際清運B5類廢棄物自南崁溪工地出場,93年8月4日南崁溪工地辦理分類而暫停清運,93年8月5日預計將南崁溪工地B8類廢棄物清運至基隆永竟公司,但因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至南崁溪工地現場會勘發現異狀,勒令停工等情,除據被告林建和於桃園縣調查站詢問時明確供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122號偵查卷第2頁至第7頁),核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證人即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證人即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士李榮豐於原審另案證述相符(前揭訴字第988 號卷㈡第7 頁至第33頁、第68頁至第105頁,第290頁背面至第291頁、第309頁至第315頁),並有三有公司提出的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土石方清運計畫書、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清運處理計畫書(同前署94年度他字第469號偵查影印卷第1頁至第70頁)、桃園縣政府93年8月5日府工違字第0930195209號函附本件工程清運處理計畫書審查會紀錄、桃園縣政府93年7 月27日函稿、證人李榮豐及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派令在卷(同前署94年度偵字第10615 號偵查影印卷第94、95頁)足稽,此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㈡、三有公司得標後,桃園縣政府委由三有公司印製序號Z0000000000至Z0000000000號、核發單位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的四聯單,並規定工程需依四聯單載運B5類及B8類廢棄物,而四聯單印製完成後,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長、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閱後無誤,由證人李明儒保管,待實際監工時核對無誤,李明儒應在四聯單下方「證明文件核發單位」欄簽名以示查核無誤、三有公司監工人員應在「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欄簽名、實際駕駛人應在「駕駛人簽名」欄簽名、永竟公司人員或鴨母坑棄土場人員應在「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簽名、駐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監工證人李榮豐、駐永竟公司監工同案楊順聰應於「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簽名」欄旁簽名以示查核無誤等情,並經證人陳增祥、曾文敬於原審另案證述明確(前揭訴字第988 號卷㈡第20、21頁、第28頁、第37頁、第40頁),並有桃園縣政府93年8月9日府工違字第0930504513號函在卷(前揭10615 號偵查影印卷第98、99頁)可考,復有扣案附表所示四聯單可證(卷外證物「四聯單」文件夾),此部分事實,亦可認定。
㈢、附表所示四聯單司機、車輛不符實情的情況,證人即附表四聯單所列駕駛人羅金發、陳義、邱顯昌、尹義勇、陳燈科及黃正龍均於原審另案證稱:「沒有駕駛卡車去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土,附表所示的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並不是我所簽,也沒有授權他人簽名。」等語(前揭訴字第988 號卷㈡第196頁至第204頁、第205頁至第212頁、第212 頁至第220頁、第220頁至第227頁、第228頁至第232頁、第233頁至第239 頁),顯然是冒名偽簽。參酌附表所示四聯單「駕駛人簽名」欄簽名:(93年7 月30日)的載運司機依序為徐文貴、張慶來、高長生、徐運財、黃世成、陳敏雄、楊坤沛、張慶來、徐運財;(93年8月2日)載運司機依序為「高長生、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93年8月3日)載運司機姓名依序為「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其中93年8月2、
3 日均是按照「高長生、徐文貴、張慶來、林國煌、徐垂桀、簡德利、邱顯昌、林健宏、俞清彬、謝萬益、鄭光武、尹義『勇』、楊坤沛、呂佳育、陳義、黃世成、陳敏雄、連家欣、徐運財、陳世珍、吳福財、陳燈科、張存謙、陳鄒賢、石光榮、羅金發」此一順序重複輪替,與前揭他字第469 號卷偵查影印卷第39頁至第41頁運載車輛基本資料比對,上述順序正係按照名冊編號 1、3、5、7、9、11、2、4、6、8、
10、12、26、14、15、25、16、24、17、23、18、22、19、20號司機姓名而排列,而93年7月30日也有重複輪序情形。
再依附表四聯單所示:93年8月5日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8類廢棄物的司機依序為「黃正龍、朱光明、張愛民、蔡文傑」、「黃正龍、朱光明、張愛民、蔡文傑」與前揭他字第 469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運載車輛基本資料比對,如上開順序正是按照名冊編號1、2、3、4號司機姓名排列。若上述司機均有實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物前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基隆永竟公司,勢必因為行走路線、交通狀況、個人因素影響行車時間的差異性,自不可能均按照同一輪序又再度依序回到南崁溪工地載運廢棄物出場,且附表所示「尹義勇」於四聯單的簽名實為「尹義永」的誤載,附表編號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四聯單「陳澄科」的簽名也是證人「陳燈科」姓名的誤載。若真是由尹義永、陳燈科親自前往載運,不可能將自己名字簽錯。顯見附表所示一式四聯的四聯單,其上駕駛人簽名欄簽署的駕駛人署押均為偽造,堪以認定。
㈣、附表所列93年8月2日、8月3日四所載車輛、司機均未實際自南崁溪工地運送B5類廢棄物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而附表所示93年8月2日、8月3日四聯單也無證人李榮豐簽名,有四聯單可憑(卷外四聯單文件資料)。參酌證人陳增祥於原審另案證稱:「李榮豐只有在93年7 月30日四聯單上簽名,其餘的日期都沒有簽名,我有質問李榮豐為何沒有在文件上簽名,李榮豐表示不知道要簽名,我就質問說『那你第一天怎麼知道要簽?』,李榮豐說『有規定要簽嗎?』,李榮豐的回答很矛盾,我與政風室洪課長去南崁溪工地勘查,覺得南崁溪工地出土的數量與鴨母坑進場的數量、顏色、態樣不符,質問李明儒後,李明儒支吾其詞,93年8月4日李明儒將四聯單拿回來給我核對後,我與工務局曾文敬局長認為四聯單有造假之處,李明儒也說不出所以然來。」等語(前揭審訴字第988號卷㈡第6 頁至第14頁、第21頁)、「93年8月2日、8月3 日確實沒有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所以我沒有簽名,且林建和有向我表示要請我多幫忙,林建和綽號『阿東』的跟班還說這個案子不會運到苗栗,請我幫忙,之後會給我5 萬元,但為我所拒絕。」等語(同上卷第70頁、第73頁、第79頁),足認證人李榮豐於93年7 月30日確實有違職守放行未列冊的司機、車輛進入苗栗鴨母坑棄土場。93年8月2日、8月3日因未見車輛進場,不敢再冒風險簽名認可。益徵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未實際核對93年8月2日、8月3日進入南崁溪工地車輛,即於附表所示93年8月2日、8月3日四聯單簽名以示查核無誤。
㈤、證人即同案李明儒於原審另案及本院上訴審時分別證稱:「林相男(即林建和)必須負責工地的物料管理、車輛管控、灑水、司機名稱也是林相男提供,我必須與林相男一起確認到南崁溪的車輛車牌是否與計畫書相符。」等語(同上卷㈢第94、95頁)、「被告在現場指揮車輛進出,四聯單是被告拿給我。」等語(本院上訴卷78頁)。證人即現場挖土機司機蔣錦河證稱:「被告有時會指揮怪手或車輛進出。」等語(同上卷79頁)。證人即同案柯清文於原審證稱:「本案得標後,由林建和擬定清運計畫書,司機及車子的資料都是我找到後交給林建和的,且林建和是三有公司在南崁溪工地的專業監工等語(原審卷第44頁至第49頁)。證人徐邡於原審證稱:「有參與本件運棄工程,林建和知道來載運廢棄物的車輛與司機都會與實際狀況不一樣的情形,林建和大部分都在路的對面跟李明儒在那邊,林建和在司機要出去時就會寫
1 張四聯單,寫完沒有交給司機就拿回去銷案,林建和應該會知道開工後清運車輛不會按照清運計畫所載地點去清運,因為林建和在寫四聯單,不相符都應該了解。」等語(同上卷第104、105頁、第108頁、第115頁)。足證被告辯稱清運計畫書非其書寫,也不清楚四聯單填載情況,未指揮車輛進出云云,與上述證據不相符,不足採信。
㈥、被告與證人即同案高明華、柯清文為三有公司股東,高明華是出資較多的大股東,並擔任三有公司登記負責人,業經被告及證人高明華、同案柯清文供述相符,並有三有公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可憑(前揭他字第469 號偵查影印卷第11頁)。關於三有公司參與本案工程情形,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本件工程主要都是由我負責,包括投標前各種投標文件的製作、投標書等,並與高明華商量投標總價後投標,工程得標後,高明華授權我全權負責該工程訂約、各項文書作業,現場交通管理、環境清潔等,但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物及廢棄物運往何處,全由三有公司同案柯清文及徐邡負責,而奕順公司、介華公司車輛是由同案柯清文負責聯繫,再由三有公司的小姐將車籍資料彙編入工程清運計畫書中,由我向桃園縣政府申報審核,開工後,我有在南崁溪工地引導車輛、交通指揮、清潔。」等語(前揭偵字第7122號偵查影印卷第2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同案柯清文於原審證稱:「三有公司由高明華出資較多,再來就是我,林建和沒有出錢,只負責投標、顧工地,工程都是林建和去投標;本件清運工程的車子資料是由我拿給林建和,林建和撰寫清運計畫書內容,而高明華負責出錢」等語(前揭訴字第 988號卷㈡第308頁至第323頁)、證人趙文杰於原審另案證稱:
「93年8月5日我有駕駛JC-1777 號卡車前往南崁溪工地,當時是阿文男子打電話叫我去載土。」等語(同上卷第187 頁至第196 頁)相符,且證人即同案柯清文於原審另案證稱:
「當時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是0000000000號。」等語(同上卷第322 頁),核與證人趙文杰於調查站詢問時所稱之「阿文」的電話0000000000號相符(前揭偵字第7122號卷㈠第93頁背面)。顯見本案清運工程三有公司實際執行人為被告,並由同案柯清文從旁協助及提供清運計畫書列冊的車輛、司機資料供桃園縣政府審核,則被告對於未實際將B5類廢棄物運送至鴨母坑棄土場、將B8類廢棄物運送至永竟公司,而逕由柯清文於工程進行中,任意委託非列冊的司機及車輛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或B8類廢棄物至不詳地點傾倒等情,自難諉為不知。
㈦、附表93年8月5日四聯單所載駕駛人均未實際自南崁溪工地載運B8類廢棄物至基隆永竟公司,雖然同案楊順聰於原審另案否認於四聯單上造假,並證稱有聯繫過李明儒,李明儒表示確實有車輛進場才簽名等情(同上卷㈡第279 頁);但附表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 0號8張四聯單均有同案李明儒、楊順聰簽名,且證人即同案楊順聰供稱:「93年8月5日我未前往基隆永竟公司監工,當日下午出事後,『阿文』(即同案柯清文)有打電話跟我聯絡,表示當天有出土8 台車要我簽名,我跟『阿文』不熟,所以『阿文』將電話交給李明儒聽,李明儒指示當天確實有出8 台車次,並說『阿文』會拿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給我簽名,要我直接簽名無須審查;且『阿文』曾為了本件工程請我、李明儒、李榮豐吃飯、喝酒,當時席間達成所有車輛、司機均由出土區李明儒確認即可,進土區即鴨母坑棄土場、基隆永竟公司監工人員不須確認的協議。」等語(前揭偵字第6142號偵查影印卷第94、95頁);原審另案檢察官以此質問證人即同案楊順聰,竟稱:「我有沒有這樣說,我忘記了。」等語(原審卷㈡第273 頁),避就之情,殊甚灼然;再於檢察官追問調查站筆錄是否看過才簽名?有無脅迫或不當方法取供時,證人即同案楊順聰答稱:「有看過才簽,沒有脅迫或不當取供。」等語(同上卷第274 頁)。依此情狀,證人即同案楊順聰於調查站的筆錄顯然具有可信的情狀,可以採信。證人楊順聰於原審另案如上證述,核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㈧、同案楊順聰於93年8月5日,並未實際前往基隆永竟公司監工,而竟是於桃園縣桃園市○○路○○○ 巷○○號住處,實行由同案柯清文將附表所示已有同案李明儒簽名及永竟公司印文的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8 張四聯單,其職務上所管領證明文件公文書右下方空白處簽名不實簽名而為表示有實際核對進場車輛與名冊上司機、車輛無誤的登載。足認被告林建和與徐邡、楊順聰、李明儒、柯清文及李榮豐於開工前已有犯意聯絡,而推由同案李明儒於南崁溪出土區實行不實簽認。
㈨、93年7 月30日雖有13台車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但並非由三有公司清運計畫書列冊司機自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廢棄物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被告仍有偽造文書犯行:同案王國振於原審另案證稱:「鴨母坑棄土場給三有公司開立進場同意書是表示土石方會進場,並沒有約定三有公司不要進場。」等語(前揭訴字第988號卷㈡第148頁)。同案被告李明儒於原審另案也供稱:「第一天有很積極確認進場的貨車車號與計畫書內的車號是否相合,看到沒有錯,才會簽名。」等情(同上卷㈢第95頁),似乎意指有合法載運棄土;加以證人李榮豐於原審另案證稱:「於93年7 月30日起進駐苗栗鴨母坑棄土場,當天確實有13台車輛進場,因為第一天開始監工,現場工作人員還不清楚要怎麼做,所以當天的13張四聯單我只有簽了8 張,現場車輛我與現場鴨母坑人員童勝昌有核對,有看到車子進來,最後1台車輛我請童勝昌核對,最後1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有授權童勝昌在上面簽名,且有跟李明儒確認過共有13台車子至南崁溪工地。」等語(同上卷㈡第68頁至第70頁、第80頁至第85頁、第92頁)、證人童勝昌於原審另案證稱:「93年7 月30日有進13台車子到鴨母坑棄土場,桃園縣政府監工有特別交代要簽名,我也有在7月30日四聯單其中1張簽名,附表所示的四聯單其中50至60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的鴨母坑管制章是我蓋的,有蓋的都有進場,王國振沒有要我配合作假的棄土證明。」等語(同上卷㈢第44頁、第49、50頁)。惟查:證人王國振於原審另案證稱:「鴨母坑棄土場管制章由童勝昌、桃園的公司小姐保管,因為本件工程的仲介人說三有公司會再進土,叫我先蓋管制章,所以我才授意去蓋章。」等語(同上卷㈡第148、149頁);其於調查站證稱:「我承攬本件即是以單純賣棄土證明方式計價,並未與三有公司約定南崁溪廢棄土石方可實際進場,該土石方未實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而由三有公司自行處理。」等語(前揭偵字第7122號偵查影印卷第12頁)。證人童勝昌於調查站稱:「李榮豐監工的3 天期間,除第1天有13台車進場傾倒棄土外,其餘2天均未有車輛進場,經過桃園縣政府人員前來會勘後,我知道實際傾倒數量與三有公司向桃園縣政府申報的數量差距很大,我向公司會計人員黃淑惠反應為何車輛都沒有再進場,黃淑惠就通知我三有公司會再前往傾倒棄土,但不用四聯單,要我配合放行,三有公司之後約載進50至60車的廢棄土進場。」等語(前揭偵字第6142號偵查影印卷第29頁)。參酌前述附表四聯單駕駛人簽名均屬偽造不實等情,足見證人王國振、童勝昌於桃園縣調查站所述自較渠等於原審另案所述:「三有公司並無造假」等情為可採。從而93年7月30日,縱曾有13台車輛進入鴨母坑棄土場;但顯非三有公司清運計畫書列冊的司機自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廢棄物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因此,同案李明儒供稱:「93年7月30日(即開工後清運第1天)有確實核對進場車輛、司機是否與名冊所列車輛、司機是否相符。」、證人李榮豐於原審另案證稱:「有核對93年 7月30日進場車輛。」云云,均不足採。又證人李榮豐於原審另案,對於是否有確實核對93年7 月30日進場車輛,以及為何當天13張四聯單只簽名其中8張,且最後1張由童勝昌簽名等情,先稱:「當天有進來的車,我有簽名,沒進來的我沒有簽。」等語(前揭訴字第988 號卷㈡第80頁);又稱:「第一天工作人員不知道要怎麼做,就只有蓋管制章,13台車我與童勝昌同時核對,童勝昌核對也可以,我核對也可以。」等語(同上卷第81、82頁);再稱:「我有看到車子來,因為肚子痛得受不了,所以授權童勝昌簽名。」等語(同上卷第92、93頁),又改稱:「童勝昌跟我報車號,我核對這些車子後無誤。」(同上卷第100 頁)等語,前後矛盾,顯屬避就,自不足取。
㈩、附表編號Z0000000000至Z0000000000號5 張四聯單上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欄簽署「徐邡」,該簽名式與證人徐邡於原審到庭作證之證人結文簽名及領取證人旅費簽名的式樣(前揭訴緝字第43號卷第137、138頁),自外形觀察顯然完全相同,可認該5 張四聯單上「徐邡」簽名為證人徐邡本人親簽,而證人徐邡也坦承:「有參與本件運棄工程。」等語(同上卷第102 頁),並確實於93年7 月22日代表三有公司參與本案工程清運計畫書審查會紀錄,有該會議紀錄可憑(前揭偵6142號偵查影印卷第87頁)。足認徐邡與被告以及同案楊順聰、李明儒、柯清文及證人李榮豐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有關基隆永竟公司名義負責人李秋梅於調查站所提出永竟公司真正的「進料章」及「文件章」印文(前揭6142號偵查影印卷第47、48頁),與永竟公司於原審另案所提出永竟公司93年6、7月間於廢棄物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所蓋「進料章」印文等資料(前揭訴字第988 號卷㈢第133頁至第160頁),其中「進料章」印文與上述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8 張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不同、「文件章」印文與上述「永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型式均為橢圓、大小相同、使用字體相同,文字內容僅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字號及負責人名稱有所不同,而永竟公司於93年6、7月間名義負責人為李秋梅,於93年下旬更換負責人、變更技術人員、變更許可字號等情,也經證人林奎璿、李秋梅於原審另案證述明確(同上卷第8 頁、第12頁、第14頁背面、第26頁、第28頁、第30頁)。上述印文固有出入之處,但證人李秋梅已經證述因變更技術人員而改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字號等情(同上卷第30頁),此等變更非該公司人員甚難知曉,因此顯為該公司人員於變更後,再製作公司文件章及進料章,無從認是偽造。因此證人林奎璿供稱:「懷疑上開印章是偽造。」等語(同上卷第17頁背面),即不可採。至於提供上述印章之人究為何人,因證據泯滅尚無從認定,也無證據足認其與被告等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四聯單雖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委託三有公司印製,但該證明文件四聯單為「執行土石方運送作業之必要文件,並可作為土石方運送作業之計價付款佐證資料」,即三有公司於工程施工完成後,向承攬契約定作人即桃園縣政府請領工程款項的憑據,有桃園縣政府99年5 月31日府工程字第0990205529號函可憑(原審卷第96頁),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後段規定:「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執行載運駕駛人亦必須隨車攜帶以供主管機關人員攔檢,且為同案李明儒、楊順聰、證人李榮豐於監工時所實際保管的文件,均為同案李明儒、楊順聰、證人李榮豐職務上所掌管公文書,至堪認定。再者,本案工程開工前,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證人李榮豐、徐邡有工程違規放行謀議,至實際開工時,則由非列冊車輛、司機進入南崁溪工地載運B5類廢棄物、B8類廢棄物,除93年7月30日由不詳司機、車輛前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13 台車次外,其餘均載運至不詳地點,分由同案李明儒於附表所示四聯單、同案楊順聰於附表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8張四聯單、證人李榮豐於附表編號Z0000000000號至Z0000000000號8張四聯單簽名以示確實有列冊車輛、司機進場而登載不實(證人李榮豐93年8月2日、8月3日見無車輛實際前往鴨母坑棄土場,而中止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欲於工程完工後,由三有公司依約請領款項。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證人李榮豐、徐邡共同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公務員同案李明儒、楊順聰、證人李榮豐職務上所掌四聯單公文書,已足生損害於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審核三有公司是否依據契約履行的正確性及桃園縣政府管理三有公司是否依法進行廢棄物清除等行為之有效性。又附表四聯單駕駛人署押均是偽造,參酌證人即同案楊順聰於原審另案證稱:「柯清文拿四聯單來時,已有李明儒簽名及永竟公司蓋章。」等語(前揭訴字第988號卷㈡第283頁)、證人即同案李明儒於原審另案證稱:「車輛從南崁溪工地出去時,四聯單上監工人員、駕駛人均有簽名。」等情(同上卷㈢第106 頁),顯見四聯單應是由被告、同案李明儒、柯清文、證人徐邡其中一人或數人偽造附表四聯單駕駛人署押無誤。而駕駛人於四聯單簽名,是表示有實際前往載運物品,因此並有偽造附表駕駛人名義出具私文書犯行,足生損害於附表駕駛人本人。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及證人李榮豐(李榮豐93年8月2日、8月3日見無車輛實際前往鴨母坑棄土場,而中止偽造私文書犯意)、徐邡共謀偽造附表駕駛人名義出具的私文書,由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柯清文其中一人或數人下手實行,渠等偽造私文書的犯行明確。
、93年8月4日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察覺有異,請同案李明儒提出附表93年7 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四聯單,同案李明儒因而另行起意單獨將上述登載不實具有公文書性質且內含偽造駕駛人私文書性質的四聯單交由陳增祥審查,以為行使等情,已經證人陳增祥證述明確(同上卷㈡第21頁)。而同案李明儒於本院更㈠審證以:93年8月4日陳增祥隊長與政風室人員來現場監察,他們發現車輛不符,才提出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在作業上,並無規定何時要將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交給陳增祥他們查驗等語(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4 號卷99年10月12日審判筆錄),足見同案李明儒係臨時受命持交運送處理文件予證人陳增祥查核,事出突然,無暇與同案楊順聰、柯清文、證人李榮豐、徐邡及被告謀議,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同案李明儒與渠等有事前謀議之證據,同案李明儒此部分行使犯行,係其單獨為之,與渠等並無犯意聯絡,殊堪認定。
、證人高長生到庭證稱:93年7 月30日有參與南崁溪工地剩餘土石方廢棄物運送,編號Z0000000000 號運棄聯單(即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駕駛人姓名欄為伊所簽,應該有將廢棄土運到鴨母坑等語(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244 號卷99年10月12日審判筆錄);證人徐文貴到庭證稱:編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號運棄聯單上駕駛人姓名欄為伊所簽,只有在93年7 月30日有將廢棄土運到苗栗鴨母坑一次,其餘土方載運到很多不同的地方等語(同上審判筆錄);證人簡德利到庭證稱:Z0000000
000、Z0000000000兩張運棄聯單上駕駛人姓名欄為伊所簽,只有清運1 天,並無法確定是運到鴨母坑棄土場,那個地方在山裡,還要經過公墓等語(同上審判筆錄);證人黃世成到庭證稱:編號 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 號運棄聯單上駕駛人姓名欄為伊所簽,只有載1台,是出第一天的,跑1趟,因為價格很差,運費跟油錢不成比例,還要4 張過路單,來回1趟要5個小時,根本不敷成本,我們大家都不要跑,運棄聯單有些是車班長『江益成』事後叫我們簽的,因為我們的車子是跟車班長在跑,這個行業以前大家都這樣做等語(同上審判筆錄);上開證人簡德利雖到庭證稱:Z000000000
0、Z0000000000兩張證明文件為其所簽,並稱這兩趟好像都是載到苗栗鴨母坑棄土場云云,不僅與其他證人所述迥異,且與常理不符,蓋因證人簡德利所簽Z0000000000 號運送處理文件之運送時間是93年7月30日上午9時40分,而Z0000000000號運送時間則是同日上午11時0分,以南崁溪工地至苗栗鴨母坑,運送路線須經由桃園市-中山高-公館交流道-台 13線-西湖溪鄉道34-2-鴨母坑,此均有該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在卷可憑,是以兩地行駛路線,不可能僅耗時1時20 分即完成一趟,從而,證人簡德利所稱兩趟均好像有運送到鴨母坑云云,應非實在。綜合上開證人所述,足認93年7 月30日清運第一天,證人即上開司機等確有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一趟前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傾倒,嗣因運費不敷成本,縱有再前往南崁溪工地載運,亦未確實運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傾倒等情可明。有附表所示序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 等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上駕駛人之署名,既經證人高長生、徐文貴、簡德利、黃世成等人到庭分別確認為渠等所親簽,自亦堪認屬實。又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亦經本院於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44 號另案中審理明確,認其等無此部分偽造文書犯行,亦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檢察官就此部分,亦起訴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證人李榮豐、徐邡共同有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與被告論罪科刑部分之犯行,有實質上乙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測謊鑑驗是就受測人對相關事項詢答,對應其神經、呼吸、心跳等反應而判斷,鑑驗結果有時也因受測人生理、心理因素而受影響,其結果未具有全然的準確性。鑑驗結果固可作為審判參考,但非屬判斷的唯一及絕對依據,鑑驗結果是否可採,仍應由法院斟酌取捨。測謊結果能證明犯罪事實達於如何的程度,屬於併同全部卷證判斷的證明力的問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579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依憑上述事證,已足證明被告犯行,且測謊是針對被告進行證據資料蒐集,縱使鑑定被告無說謊傾向,因其結果未具有全然的準確性,也不得作為判決之唯一依據,其結果不影響被告犯行的認定,附此敘明。
要之,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1、被告行為後,有關刑法第10條第2 項公務員之定義業經修正為「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既係桃園縣政府依據事務管理規則所僱用,職稱為技工,執掌為協助違章建築拆除相關業務,並就本件工程奉派分赴南崁溪工地、基隆永竟公司監工,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關於公務員定義之規定,均屬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公務員或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2、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業經修正,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為之修正,自屬法律變更,惟不生有利不利被告之問題。
3、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增列「得減輕其刑」之但書規定,自屬科刑事項之法律變更,且以修正後刑法較有利於被告。
經綜合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修正後之刑法並無較為有利被告,故仍應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為適用依據,而被告於行法修正施行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增訂「得減輕其刑」之規定,綜合比較後,自以修正後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以修正後之刑法為適用依據。
三、查同案李明儒、楊順聰、證人李榮豐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被告與渠等共同明知不實而登載渠等職務上所掌管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四聯單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再者,被告偽造附表駕駛人署押於一式四聯之四聯單駕駛人簽名欄以示各駕駛人確實有自南崁溪工地運送B5類或B8類廢棄物至指定地點,另犯刑法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證人李榮豐、徐邡,就登載不實於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四聯單公文書及偽造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四聯單上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及證人徐邡就登載不實於附表所示93年8月2日、8月3日、8月5日四聯單公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之附表所示93年7 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四聯單、偽造附表所示93年8月2日、8月3日、8月5日四聯單上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及行使偽造附表所示93年7月30日、8月2日、8月
3 日駕駛人名義出具之私文書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為三有公司股東,負責工程監工,雖未具公務員身分,但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具有公務員身分關係之同案李明儒、楊順聰、證人李榮豐共同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仍應論以上述罪名。另被告先後多次之偽造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乃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施,各次行為間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核屬接續犯,應包括的認為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及偽造私文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罪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於公文書罪處斷。
四、原審為被告科刑判決之諭知,固非無見;但㈠原判決附表序號Z0000000000至Z0000000000號5 張「桃園縣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承包商監工人員簽名欄署押為「徐邡」,原審逕認為被告所為,應有違誤。㈡不實之運送處理證明文件,係同案李明儒臨時提出而行使,與被告並無犯意聯絡,理由已見前述,原判決逕認被告與之共同行使,尚有未洽。㈢附表所示文件序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等13 份四聯單上駕駛人簽名欄內各該司機之簽名,均屬真正,並無偽造文書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理由亦見前述,並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原判決逕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並對其中駕駛人之署押宣告沒收,認事用法,亦有未洽。㈣原判決事實欄認定被告與公務員李榮豐、李明儒、楊順聰等共同實行犯行,於理由欄卻未論述李榮豐為共同正犯,或說明何以無須論為共同正犯之理由,自有未洽。㈤各該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文件,應繳交公務機關,均非被告及共犯所有,應不另諭知沒收,原判決疏未論述,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仍執陳詞,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行對自然環境之危害,對於社會所生危害不輕,惡性重大,涉案輕重、參與程度、犯罪動機、平日素行、智識程度、三有公司尚未實際取得工程款項及犯後不具悔意等一切情狀,認宜量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被告犯行在96年4 月24日前,且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限制減刑之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附表四聯單駕駛人簽名欄偽造之駕駛人署押共760枚(即附表序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 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
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0、Z000000000
0 除外,全部四聯單為複寫式一式四聯),不問屬於被告林建和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諭知沒收。至於各該偽造私文書及登載不實文件,應繳交公務機關,均非被告及共犯所有,不另諭知沒收。
五、被告聲請再次傳訊證人徐邡,惟該證人已經原審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96 條規定,自不得再行傳喚,被告上開調查證據之聲請,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同案柯清文、李明儒、楊順聰於經辦上述公用工程時向王國振購買營建剩餘土石方棄置同意書,並以出具不實如附表四聯單等舞弊方式,意圖由三有公司持上述證明文件據以向桃園縣政府辦理峻工核銷以取得工程款項,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經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同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主要是以三有公司所提出之清運工程計畫書及附表所示四聯單及證人葉雲淦、趙文杰、羅金發、陳義、邱顯昌、尹義永及陳燈科等證述與同案楊順聰之自白為據。
㈡、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未參與不認識王國振,亦未與之接觸,並無舞弊情事等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 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為同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之特別規定。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額、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又「回扣」指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9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所主辦之「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公共工程是由同案李明儒擔任承辦人,工程公開招標後,由三有公司得標,該工程於93年7 月29日開工後,由同案李明儒擔任駐南崁溪出土區監工,由同案楊順聰擔任駐基隆永竟公司監工;惟三有公司股東被告、同案柯清文及證人徐邡為節省成本,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及證人李榮豐等以登載不實事項於同案李明儒、楊順聰及證人李榮豐職務上所管領公文書即四聯單以示三有公司確實依照所提呈清運計畫書中列冊司機、車輛實施清運B5類廢棄物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清運B8類物品至基隆永竟公司並於上述證明文件偽造司機之署押以示確實有載運物品自南崁溪工地出發至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已如前所述。
2.清運工程依桃園縣政府與三有公司契約內容觀之,三有公司必須將南崁溪工地所出土B5類、B8類廢棄物清運至合法土資場或廢棄物處理場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法收容場所,廢棄物清除處理應依規定向環保機關申報並不得造成二次公害,有桃園縣政府95年2月9日府工違字第0950037018號函附桃園縣政府與三有公司所訂立之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工程採購契約書可憑(卷外證物袋)。同時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長曾文敬、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同案李明儒亦與三有公司人員高明華、被告、證人徐邡、同案柯清文、永竟公司人員林奎璿等就契約履行事宜開會協調,會中結論第2 點明列三有公司應於清運計畫書內詳載去向處理公司、環境污染控管作業、運程、車籍資料等送交審查,亦有桃園縣政府95年5 月19日府工違字第0950120117號函附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相關履約事宜協調案會議紀錄可憑(原審卷㈡第57頁至第61頁)。可見本案利用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方式,實際上並未依契約委由清運計畫書內列冊司機、車輛,亦未依約將B5類、B8類廢棄物分別送往苗栗鴨母坑棄土場或永竟公司處理等行為,雖構成民事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但清運契約主要目的在於將南崁溪工地B5類、B8類廢棄物清運出場,而送往指定地點處理是基於適法性及公益性考量,三有公司實際上已將南崁溪工地B5類、B8類廢棄物清運出場,縱未依約運送至指定地點,難認是類似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3款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而有同等危害性。
3.清運工程三有公司是以低於底價80%價格得標,有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採購課)開/流/廢標紀錄可證(前揭偵字第7122號卷㈤第60、61頁),也無浮報價額情況;且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於經辦本案公用工程,並未遭查獲有何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情事,契約之不履行難認其危害性已達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其他舞弊情事」程度。
4.本案是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會同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政風室人員於93年8月5日前往南崁溪工地勘查後查獲而停工,三有公司尚未領得任何款項即經桃園縣政府解約等情,已經三有公司高明華、同案李明儒供述及證人桃園縣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長陳增祥於原審證述明確(前揭訴字第988號卷㈡第6 頁至第33頁,卷㈢第94頁、第202頁)。解約後並由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另行招標,由展運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承作完成清運工程,也有桃園縣政府95年2月9日府工違字第0950037018號函附桃園縣南崁溪(攔河堰至南平橋段)違建拆除後營建剩餘混合料及廢棄物清運工程(招標文件、公告等資料可參卷外證物袋);縱使同案被告李明儒、楊順聰為圖三有公司之不法利益,於主管之事務違背應確實查核進場車輛、司機之職務命令,但三有公司並未因此獲得利益,又無證據可認同案李明儒、楊順聰因此獲得私人不法利益,亦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犯罪構成要件,自難認被告林建和與同案李明儒、楊順聰、柯清文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名。
㈢、要之,被告被訴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此部分犯行,而公訴人認為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行部分具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3條、第210條、第55條、第219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桃園縣公共工程四聯單 │├────┬───────┬───────┬──────┤│文件序號│被偽造司機署押│文件所示司機 │收容處理廠商││(前4 碼│ (一式四聯) │簽名之時間 │ ││均為C093│ │ │ ││) │ │ │ │├────┼───────┼───────┼──────┤│0000000 │ 黃正龍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1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朱光明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2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張愛民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3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蔡文傑 │93.08.05日上午│永竟環保工程││ │ │11時40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黃正龍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12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朱光明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18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張愛民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52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蔡文傑 │93.08.05日下午│永竟環保工程││ │ │1 時26分 │有限公司 │├────┼───────┼───────┼──────┤│0000000 │ 簡德利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空白 │苗栗縣鴨母坑││ │ │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7.30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7.30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7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6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1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1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4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2 時5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3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時36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3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4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4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1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2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燈科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2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5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9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7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2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1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4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3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7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0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11時6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8 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5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18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1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3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6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29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3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7 時5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0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5 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上午│苗栗縣鴨母坑││ │ │8 時1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高長生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45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文貴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48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慶來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50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國煌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 時5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垂桀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簡德利 │93.08.03日中午│苗栗縣鴨母坑││ │ │12時59分 │土資場 │├────┼───────┼───────┼──────┤│0000000 │ 邱顯昌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 分 │土資場 │├────┼───────┼───────┼──────┤│0000000 │ 林健宏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 分 │土資場 │├────┼───────┼───────┼──────┤│0000000 │ 俞清彬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7 分 │土資場 │├────┼───────┼───────┼──────┤│0000000 │ 謝萬益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9 分 │土資場 │├────┼───────┼───────┼──────┤│0000000 │ 鄭光武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尹義勇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4分 │土資場 │├────┼───────┼───────┼──────┤│0000000 │ 楊坤沛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17分 │土資場 │├────┼───────┼───────┼──────┤│0000000 │ 呂佳育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 義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黃世成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28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敏雄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0分 │土資場 │├────┼───────┼───────┼──────┤│0000000 │ 連家欣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3分 │土資場 │├────┼───────┼───────┼──────┤│0000000 │ 徐運財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35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世珍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1分 │土資場 │├────┼───────┼───────┼──────┤│0000000 │ 吳福財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4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澄科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49分 │土資場 │├────┼───────┼───────┼──────┤│0000000 │ 張存謙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2分 │土資場 │├────┼───────┼───────┼──────┤│0000000 │ 陳鄒賢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5分 │土資場 │├────┼───────┼───────┼──────┤│0000000 │ 石光榮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8分 │土資場 │├────┼───────┼───────┼──────┤│0000000 │ 羅金發 │93.08.03日下午│苗栗縣鴨母坑││ │ │1 時59分 │土資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