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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更(二)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二)字第170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裕柏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裕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王裕柏經本院以原審認定其犯法定本刑最輕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盜致人於死罪(刑法第328條第3項前段),諭知被告處有期徒刑12年在案,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亦有事實足認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後,羈押期間將於100年8月23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00年8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強盜致人於死罪,既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非屬短期自由刑,被告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所犯之強盜致人於死罪,係法定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從而,本件得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仍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100年8月24日起,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陳恆寬法 官 張惠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裁判案由:強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