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徐傑聖上列上訴人因遺棄屍體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傑聖係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3日由其父徐春夫代為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141頁),茲竟遲至同年月27日始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2頁),已逾法定10日之上訴期間至明。依上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法 官 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淑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