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倚欣指定辯護人 吳秀娥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亦涵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傅馨儀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玉蘭指定辯護人 張麗玉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倚欣、鄭亦涵、許玉蘭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倚欣、鄭亦涵、許玉蘭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重傷害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 0年9月7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2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