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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訴字第 26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被 告 鄭倚欣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吳秀娥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倚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倚欣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家暴重傷害等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9月7日執行羈押,並相繼於100年12月7日、101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3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鄭倚欣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傷害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法 官 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