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輝煌選任辯護人 游勝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65 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337 號、第2945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緣坐落新北市三重區(於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臺北縣三重市○○○段○○○○○○○○○ ○號土地上,建號為新北市○○區○○段○○○○○○○○○ 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臨
151 號建物,登記所有權人為莊何雪、蔡彩貞、歐陽建安、蔡張紅玉,原作為「溪美攤販臨時集中市場」(下稱溪美市場)使用,陳家賢、陳許淑讓則為市場管理人。王輝煌為承包各項工程之業者,於民國99年2 月間受上揭土地共有人之一余阿坤所託,與建物所有權人、市場管理人及承租上揭溪美市場攤位之各攤商,協調搬遷事宜,詎王輝煌未待拆遷與後續安置、容納相關事項產生共識,為能儘快完成溪美市場之拆除動作,藉以取得將來原地新建工程之承包利益,竟基於毀壞他人建築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99年3月1日上午5時40分許迄8時10分許(原判決漏載行為所迄時間),僱用不知情年籍、姓名不詳之4 名成年工人到場,駕駛兩臺挖土機毀壞上揭建築物本體,及如附表所示市場內各攤商(已撤回告訴者除外)承租之攤位及所有器具、商品等物,足以生損害於前揭攤商。
二、案經莊何雪、蔡彩貞、歐陽建安、蔡張紅玉、陳家賢、陳許淑讓及如附表告訴人即被害人欄所載等人(已撤回告訴者除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定有明文。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以下所援用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中已陳明不爭執之意旨(本院卷第7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迭據被告王輝煌於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游輝德、汪萬益、鄭淑蓮、告訴人陳家賢、洪國樂、陳進興、劉婉玲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即處理員警涂增華、盧映仁於偵查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溪美市場遭拆除前及拆除後之照片(偵10337 卷一第61至63頁)、告訴人等受損清單在卷(偵10337 卷一第138 至208 頁、他卷二第
85 至146頁)可供佐據,又上揭建物,係登記莊何雪、蔡彩貞、歐陽建安、蔡張紅玉所有,亦有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附卷可稽(偵10337 卷一第31至34頁),足認被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3 條第1 項之毀壞建築物罪及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工人4 人將溪美市場建物完全推倒拆除,並造成相關人等之財產損失,為間接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及損及前揭眾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毀壞建築物罪處斷。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所為毀壞建築物、毀損器物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53 條第1 項、第354 條、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併審酌被告毀損他人建物與營業器具等物品,造成告訴人等不小之危害,迄今尚未與大部分提出告訴者達成和解共識及賠償彼等所受損害,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知識程度,及其至少仍能於犯罪後立時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說明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毀壞附表編號1 、4 、6 、11、12、13、27、37、51、67、78所示之告訴人所有相關財物,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嫌,惟此部分業據上揭告訴人撤回告訴,爰不另為不受理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二)上訴意旨:
1 、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就犯罪事實業巳坦承不諱,並積
極盡力協商賠償事宜,以減少告訴人損失,惟本案之建物有三組人士主張為所有權人,並各有攤商彼此牽制,不願與被告達成和解,原審未予斟酌考量,僅以被告尚未與大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而量處1 年6 月有期徒刑,殊屬過重等語。
2、 檢察官(據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⑴告訴人蔡張
紅玉、莊何雪、蔡彩貞、歐陽建安4 人均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民事確定判決認定非無權使用上址臨時建物,告訴人4 人於纏訟多年後,眼見將可獲該臨時建物重建後之龐大合法權益,卻因被告之前開犯行致求償無門,告訴人所受損害至鉅,又被告犯後固曾聲請調解,惟並未親自出面,迄今未主動聯絡告訴人,犯後態度明顯不佳;⑵原審未於審理期日傳喚告訴人陳家賢、陳許淑讓到庭陳述意見,且被告犯後迄未與告訴人陳家賢、陳許淑讓成立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原審量刑未具審酌此情形;⑶被告逕行摧毀溪美市場建物本體,並糾集百餘名黑衣人包圍現場,禁止告訴人進入搶救生財器具,目無法紀,況被告犯後未供出共犯及僱工之資金來源,被告上揭犯行除使溪美市場因此灰飛煙滅,更造成告訴人攤位貨品、生財器具等物一夜間化為烏有,現多數告訴人仍未恢復生計,被告亦未與之和解,依被告上開犯罪動機、手段與犯罪所生危險、造成之告訴人損害,原審僅科以1年6月有期徒刑,實屬過輕,應予從重量刑等語。
(三)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審關於被告科刑之部分,業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知識程度及犯後態度,且併予審酌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不小之危害,迄今尚未與大部分提出告訴者達成和解共識及賠償其等損害等因素,而就被告所犯之本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是以,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指摘量刑不當所執之事由,亦即犯罪手段、造成告訴人危害程度及告訴人所受損害、未與大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均據原審為量刑裁量時予以審酌,且核與被告罪責相當,亦無違誤之處,尚難指摘有何違法或不當。從而,被告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輕,請求從重量刑云云,即不可採。是本件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貽男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麗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 │ 承租攤位 │ 毀損物品 │ 備註 ││ │即被害人│ │ │ │├──┼────┼─────┼───────────────────────┼────┤│ 1 │吳廖昭麗│6排11號 │冰箱、魚刀、魚貨、生魚片料、旗魚、鮭魚、白鯧魚│撤回告訴││ │ │ │、迦納魚、黃花魚 │ │├──┼────┼─────┼───────────────────────┼────┤│ 2 │李玉文 │6排17號 │冰箱、鐵盤7 個、盒子、電風扇、鐵盤子、菜刀、菜│ ││ │ │ │板、電子秤、全雞、鵝肉、油雞腿、丸子、小菜、醬│ ││ │ │ │料、瓦斯桶、沙拉脫、鐵桶、電燈、桌子、袋子 │ │├──┼────┼─────┼───────────────────────┼────┤│ 3 │沈傳祥 │10排151號 │鴿子、手錶、現金、飼料 │ │├──┼────┼─────┼───────────────────────┼────┤│ 4 │姚淑如 │9排3號 │電話傳真機、辦公桌椅、辦公文具 │撤回告訴│├──┼────┼─────┼───────────────────────┼────┤│ 5 │柯靖 │10排1號 │電鍋2 台、電冰箱、快煮鍋、爐10台、鐵餐盤80個、│ ││ │ │10排2號 │麵車、鐵餐檯、抽油機、電子鍋、瓷餐盤、湯鍋、桌│ ││ │ │ │子、椅子、流理台 │ │├──┼────┼─────┼───────────────────────┼────┤│ 6 │張秋二 │6排2號 │冰箱、瓦斯爐2台、菜刀4支、果汁機、充電機、電瓶│撤回告訴│├──┼────┼─────┼───────────────────────┼────┤│ 7 │許聰仁 │5排1號 │鐵門1座 │ │├──┼────┼─────┼───────────────────────┼────┤│ 8 │陳芬惠 │9排5號 │設備、電動捲門 │ │├──┼────┼─────┼───────────────────────┼────┤│ 9 │陳裕文 │9排8號 │冰箱1台、推車2台、鐵櫃3個 │ │├──┼────┼─────┼───────────────────────┼────┤│ 10 │黃邦雄 │5排12號 │除霜冰箱、攤位砧板、絞肉機、肉鉤、圓厚大砧板、│ ││ │林高月女│ │電子秤、傳統秤、塑膠袋、保溫杯、電茶壺、香腸原│ ││ │ │ │料、豬腸膜、高粱酒、糖、胡椒、臉盆、椅子、面紙│ ││ │ │ │、西德肉刀、骨刀3 支、台灣肉刀2 支、切油刀3 支│ ││ │ │ │、片肉刀3 支、茶葉、延長線、燈泡2 個、維他命、│ ││ │ │ │蔘仔片、阿華田、電扇 │ │├──┼────┼─────┼───────────────────────┼────┤│ 11 │黃花 │9排2號 │進口衣服200件、電視、冷氣機、化妝品 │撤回告訴│├──┼────┼─────┼───────────────────────┼────┤│ 12 │黃素鑾 │9排4號 │平車、布邊車、蒸氣熨斗、展示櫃、服裝若干、鏡子│撤回告訴││ │ │ │、工作台、隱形拉鍊、夾克拉鍊、一般拉鍊、蕾絲、│ ││ │ │ │線針 │ │├──┼────┼─────┼───────────────────────┼────┤│ 13 │楊天賜 │10排4號 │冰箱、青草藥頭、神桌 │撤回告訴││ │ │10排5號 │ │ │├──┼────┼─────┼───────────────────────┼────┤│ 14 │楊景雲 │9排17號 │固定訂製攤位、水電配備、電器 │ │├──┼────┼─────┼───────────────────────┼────┤│ 15 │劉仁男 │7排14號 │電子秤、冰箱、水果、菜 │ ││ │ │7排15號 │ │ │├──┼────┼─────┼───────────────────────┼────┤│ 16 │劉禎棊 │10排5號 │室內裝潢、櫥櫃生財器具 │ │├──┼────┼─────┼───────────────────────┼────┤│ 17 │潘秀蘭 │8排1號 │鮮花、花器、盆栽 │ ││ │ │9排1號 │ │ │├──┼────┼─────┼───────────────────────┼────┤│ 18 │鄭美玲 │10排4號 │攤架、冷氣、青草藥 │ │├──┼────┼─────┼───────────────────────┼────┤│ 19 │闕春梅 │5排1號 │打麵機2 台、麵粉、芝麻、黃豆、烤箱、脫水機、缸│ ││ │ │ │爐、白板、吸管、牛皮袋、塑膠袋、電燈20盞、櫃子│ ││ │ │ │5 個、植物油、沙拉油、冰箱2 台、脫漿機、磨豆機│ ││ │ │ │、工作台2 個、桌子3 張、杯子3 箱、糖3 箱、芝麻│ ││ │ │ │粉、雜物、椅子、保溫桶、鐵桶、塑膠桶、瓦斯5 桶│ ││ │ │ │、快速爐、餐盒 │ │├──┼────┼─────┼───────────────────────┼────┤│ 20 │王清爽 │3排14號 │電子秤、水泥磚攤位、手推車、水果刀、西瓜刀、鳳│ ││ │ │ │梨刀、水果禮盒 │ │├──┼────┼─────┼───────────────────────┼────┤│ 21 │李宗仁 │3排12號 │攤位、電子磅、剁雞刀、烤雞盤、白鐵盤 │ │├──┼────┼─────┼───────────────────────┼────┤│ 22 │洪國樂 │6排13號 │電子磅秤、殺魚工作檯、工作砧、塑膠桶、漁貨、電│ ││ │ │ │風扇、魚刀、手推車 │ │├──┼────┼─────┼───────────────────────┼────┤│ 23 │莊碧珠 │5排16號 │攤架、天花板 │ │├──┼────┼─────┼───────────────────────┼────┤│ 24 │許清源 │4排8號 │麵攤、冰箱、桌子、椅子、生財器具 │ │├──┼────┼─────┼───────────────────────┼────┤│ 25 │陳李花治│3排8號 │冰箱、攤架、刀子、電子磅秤 │ ││ │ │7排13號 │ │ │├──┼────┼─────┼───────────────────────┼────┤│ 26 │陳秀枝 │5排15號 │電動捲門、裝潢 │ │├──┼────┼─────┼───────────────────────┼────┤│ 27 │陳燦雄 │8排20號 │冰箱、攤架、香腸料、腸衣、豬刀 │撤回告訴│├──┼────┼─────┼───────────────────────┼────┤│ 28 │陳鎮國 │10排13號 │機器設備 (切麵機、製麵機等)、 裝潢 (室內裝潢、│ ││ │ │ │、電動鐵捲門)、 工具 (工作桌檯、製麵器具等)、 │ ││ │ │ │原料(麵粉、太白粉、鹽等) │ │├──┼────┼─────┼───────────────────────┼────┤│ 29 │曾勝雄 │7排4號 │鐵門、天花板 │ │├──┼────┼─────┼───────────────────────┼────┤│ 30 │黃全清 │9排13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 │ │├──┼────┼─────┼───────────────────────┼────┤│ 31 │黃隆鵬 │5排17號 │電子磅、攤架、白鐵桶、快速爐 │ │├──┼────┼─────┼───────────────────────┼────┤│ 32 │詹弘雅 │8排1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 │ ││ │ │9排1號 │ │ │├──┼────┼─────┼───────────────────────┼────┤│ 33 │詹陳秋雲│7排3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 │ │├──┼────┼─────┼───────────────────────┼────┤│ 34 │劉麗雲 │5排18號 │天花板、豬肉攤、鐵架 │ │├──┼────┼─────┼───────────────────────┼────┤│ 35 │蔡忠民 │10排15號 │水箱、加壓馬達、刀具、白鐵攤位 │ │├──┼────┼─────┼───────────────────────┼────┤│ 36 │鄭咖鈺 │7排18號 │攤架、冷氣、青草藥、壓克力招牌 │ │├──┼────┼─────┼───────────────────────┼────┤│ 37 │賴進忠 │6排6號 │裝潢天花板 │撤回告訴│├──┼────┼─────┼───────────────────────┼────┤│ 38 │余双妹 │9排19號 │冰箱、蔬菜類、磅秤、刀具、電風扇、山藥、菇類 │ │├──┼────┼─────┼───────────────────────┼────┤│ 39 │吳德福 │7排12號 │攤架、鐵鉤、白鐵桶盤、秤、菜刀 │ │├──┼────┼─────┼───────────────────────┼────┤│ 40 │呂秋月 │9排17號 │攤位、冰箱、工具 (不鏽鋼裝麵器具、磅秤)、 原料│ ││ │ │ │ (麵類、香油、裝麵用具) │ │├──┼────┼─────┼───────────────────────┼────┤│ 41 │李秀月 │5排10號 │攤子、炸機台、電子磅秤 │ │├──┼────┼─────┼───────────────────────┼────┤│ 42 │李秀卿 │4排10號 │冰箱、攤架、電子磅、水果刀、西瓜刀、水果袋、水│ ││ │ │ │果禮盒、袋子、遮雨棚 │ │├──┼────┼─────┼───────────────────────┼────┤│ 43 │李偉民 │7排10號 │現金3800元、電子磅秤、麵條、工作櫃台、電扇、鐵│ ││ │ │ │椅 │ │├──┼────┼─────┼───────────────────────┼────┤│ 44 │李陳秀蓮│5排15號 │冰箱、攤架、鍋、瓦斯、菜籃、冬瓜刀、磅秤2 台、│ ││ │ │ │菜、瓜 │ │├──┼────┼─────┼───────────────────────┼────┤│ 45 │李碧秋 │6排19號 │冰箱及內容物、切片( 絲) 機台、絞肉機、磨刀機、│ ││ │ │ │刀組、鐵勾、塑膠袋、瓦斯去毛器具、攤位 │ │├──┼────┼─────┼───────────────────────┼────┤│ 46 │李潘色霞│5排11號 │訂製冷凍櫃、不鏽鋼桌、磅秤 │ │├──┼────┼─────┼───────────────────────┼────┤│ 47 │汪謝南施│5排2號 │縫紉機、烤克機、冰箱、鐵捲門、熨斗、剪刀、顧客│ ││ │ │ │交付修改之衣物、腳踏車 │ │├──┼────┼─────┼───────────────────────┼────┤│ 48 │林萬根 │10排12號 │自動鐵捲門、雨鞋、拖鞋、男皮鞋、女鞋、鞋擺飾櫃│ ││ │ │ │、塑膠袋 │ │├──┼────┼─────┼───────────────────────┼────┤│ 49 │林裕隆 │10排11號 │電動捲門、燈管、裝潢 │ │├──┼────┼─────┼───────────────────────┼────┤│ 50 │林盧秀鳳│4排13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 │ │├──┼────┼─────┼───────────────────────┼────┤│ 51 │姚献謀 │10排1號 │鐵捲門、報攤剩報、傳真機、電話、桌椅、文具 │撤回告訴│├──┼────┼─────┼───────────────────────┼────┤│ 52 │洪鈴翔 │6排12號 │白鐵冰箱、L 型白鐵冰箱、攤面白鐵工具、打氣馬達│ ││ │ │ │、氧氣錶、電子磅、日本火鍋料80斤、火鍋料肉片、│ ││ │ │ │海產類 │ │├──┼────┼─────┼───────────────────────┼────┤│ 53 │徐再壽 │4排11號 │就承租攤位經毀損部分提出告訴(受損物品則未經其│ ││ │ │ │呈報相關明細) │ │├──┼────┼─────┼───────────────────────┼────┤│ 54 │張仟又 │7排18號 │高級服裝、美容保養品、保健食品、衣櫃、電風扇 │ │├──┼────┼─────┼───────────────────────┼────┤│ 55 │張國文 │8排12號 │攤架、磅秤、實用工具 │ ││ │ ├─────┼───────────────────────┤ ││ │ │7排14號 │電冰箱、拖車、電子秤、水果、水菜、攤架 │ ││ │ │7排15號 │ │ │├──┼────┼─────┼───────────────────────┼────┤│ 56 │張清水 │6排14號 │攤架 │ │├──┼────┼─────┼───────────────────────┼────┤│ 57 │張簡柔妙│2排12號 │攤位、電子秤、蒜頭、手推車、香菇 │ │├──┼────┼─────┼───────────────────────┼────┤│ 58 │張蘇美月│1排6號 │櫻花牌熱水器、冷氣、電風扇、電話、飲水機、活動│ ││ │ │ │置物櫃、收音機、裝潢、折疊椅、玻璃鋁門 │ │├──┼────┼─────┼───────────────────────┼────┤│ 59 │莊水溝 │4排12號 │衣櫃、鐵皮屋頂、內衣內褲 │ │├──┼────┼─────┼───────────────────────┼────┤│ 60 │陳宏彬 │3排3號 │電動鐵門、縫衣機、展示架、鐵架、剪刀、桌子、收│ ││ │ │ │音機、象印熱水瓶、電扇、椅子、全新男裝、熨斗、│ ││ │ │ │展示燈具 │ │├──┼────┼─────┼───────────────────────┼────┤│ 61 │陳清涼 │8排7號 │冰箱、推車、風扇、燈管、攤架、進口水果、本土水│ ││ │ │10排8號 │果、電子秤、電動捲門 │ │├──┼────┼─────┼───────────────────────┼────┤│ 62 │陳淑美 │8排14號 │鐵櫃、線路配置、白鐵管、裝潢、冰箱 │ │├──┼────┼─────┼───────────────────────┼────┤│ 63 │陳進興 │5排14號 │冰箱、攤位桌子、電子磅秤、日光燈組及燈泡2 組、│ ││ │ │ │方形桶、圓桶、內外塑膠袋、粗鹽、瓢子、蛤及蜆分│ ││ │ │ │類工具、蛤、蜆、蚵、薑、辣椒、九層塔 │ │├──┼────┼─────┼───────────────────────┼────┤│ 64 │陳黃玉鳳│9排16號 │電動鐵捲門、拉門、鐵樓梯、鐵窗、設備工具 (電風│ ││ │ │ │扇、燈管、鐵櫃)、 雜糧貨物 (米粉、冬粉、糖、鹽│ ││ │ │ │等) │ │├──┼────┼─────┼───────────────────────┼────┤│ 65 │陳裕日 │8排8號 │鐵製攤架、鐵製風扇、工作燈、燈管 │ ││ │ │9排9號 │ │ │├──┼────┼─────┼───────────────────────┼────┤│ 66 │陳錫坐 │9排7號 │冰箱、鐵櫃、推車 │ │├──┼────┼─────┼───────────────────────┼────┤│ 67 │程日順 │5排6號 │攤位展示櫃、水錶、電錶、電燈 │撤回告訴│├──┼────┼─────┼───────────────────────┼────┤│ 68 │黃稜茱 │8排3號 │裝潢 │ │├──┼────┼─────┼───────────────────────┼────┤│ 69 │葉金鎊 │5排13號 │冰箱、攤架、切肉機、絞肉機、切肉刀、牛肉180 斤│ ││ │ │ │、醬包、魯包、塑膠袋、鐵鉤 │ │├──┼────┼─────┼───────────────────────┼────┤│ 70 │董清萬 │7排11號 │大型冰箱、殺魚刀一套、白鐵殺魚台、電子磅、圓秤│ ││ │ │ │、水桶、零錢、結冰用水盤白鐵、塑膠袋、雜物 │ │├──┼────┼─────┼───────────────────────┼────┤│ 71 │劉婉玲 │5排19號 │鐵箱、K 金項鍊、墜子、耳環、日本保養品、化妝品│ ││ │ │ │、紫寶車藥品、專櫃服飾 │ │├──┼────┼─────┼───────────────────────┼────┤│ 72 │蔣春惠 │6排17號 │冰箱、盒子、鐵盤、電風扇、鐵盤子、菜刀、菜板、│ ││ │ │6排18號 │電子秤、鐵桶、桌子、全雞、鵝肉、油雞腿、丸子、│ ││ │ │ │小菜、醬料、瓦斯桶、沙拉脫、電燈、袋子、展示銷│ ││ │ │ │售攤櫃、三面鐵門 │ │├──┼────┼─────┼───────────────────────┼────┤│ 73 │蔣財發 │4排2號 │自動鐵捲門、鐵架、裝潢 │ │├──┼────┼─────┼───────────────────────┼────┤│ 74 │蔣財榮 │4排3號 │自動鐵捲門、鐵架、吊扇 │ │├──┼────┼─────┼───────────────────────┼────┤│ 75 │鄭清忠 │5排6號 │打麵機、缸爐、麵粉、白板、芝麻、吸管、黃豆、牛│ ││ │ │ │皮袋、烤箱、脫水機、鐵捲門、電燈、糖、櫃子、植│ ││ │ │ │物油、沙拉油、冰箱、脫漿機、磨豆機、工作台、桌│ ││ │ │ │子、杯子、芝麻粉、雜物、椅子、保溫桶、鐵桶、塑│ ││ │ │ │膠桶、瓦斯、快速爐、杯蓋、餐盒 │ │├──┼────┼─────┼───────────────────────┼────┤│ 76 │鄭進隆 │8排10號 │貸櫃冰箱、自動鐵捲門、電子磅秤、攤位桌子及鐵架│ ││ │ │8排11號 │、高級菸酒、商品、五穀雜糧、飲料、餅乾、罐頭、│ ││ │ │ │南北雜貨 │ │├──┼────┼─────┼───────────────────────┼────┤│ 77 │蕭福元 │4排14號 │冷凍櫃、遮雨棚、電子秤、磅秤、刀具、磨刀石、砧│ ││ │ │ │、水錶、電錶、生財器具 │ │├──┼────┼─────┼───────────────────────┼────┤│ 78 │謝汶融 │6排6號 │桌椅、冰箱、電扇、鍋子器具及煮麵檯、瓦斯爐、快│撤回告訴││ │ │6排7號 │速爐、冼菜台、素料、特製鐵櫃、招牌、免洗餐具、│ ││ │ │6排8號 │裝潢 │ │├──┼────┼─────┼───────────────────────┼────┤│ 79 │簡益 │5排7號 │8 尺不鏽鋼攤位、電風扇2 台、冰箱、電子秤2 台、│ ││ │ │ │刀子、大湯勺、塑膠袋、椅子、電茶壺、花生粉、糖│ ││ │ │ │、香油、醬油、沙拉脫、衛生紙、木箱子、鳳梨刀、│ ││ │ │ │電燈、電線、不鏽鋼臉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