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946號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美雪選任辯護人 謝心味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金益選任辯護人 曹馨方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宗啟
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上 八 人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蒼卿
楊明玲陳 梅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麗雲選任辯護人 黃斐旻 律師
陳啟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05號),提起上訴暨移送併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黃美雪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莊金益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宗啟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添志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王銘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石阿蘭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吉郎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黃麗華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李鴻章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莊淑芬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林蒼卿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明玲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陳梅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廖麗雲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及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鴻章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民國97年1 月20日執行完畢。廖麗雲曾於98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1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經本院花蓮分院以99年上訴字第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及其他年籍不詳成年人,均明知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樣品,於繳納費用後,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製造;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偽藥,而竟共同基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等犯意聯絡,由莊金益出資;黃美雪以慈濟「莊師姐」自稱,分擔把脈、觀色、觸診及泡製鹿茸藥酒;楊宗啟則自稱「莊師姐之弟」與自稱「莊師姐姪子」之楊添志負責載送藥酒及收取款項。王銘興、石阿蘭(自稱「阿麗」、「臺中大里王太太」)、楊吉郎(自稱「陳先生」)、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自稱「李太太」)、林蒼卿、楊明玲(自稱「臺北林太太」)、陳梅(自稱「陳小姐」、「陳太太」)、廖麗雲(自稱「李太太」)及其他年籍不詳成年人等外場人員以兩人以上為1 組,假扮夫妻、兄妹等親屬,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所載之手法,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由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蒼卿、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及其他年籍不詳成年人帶領前往宜蘭縣○○鄉○○○路○○○巷○○ 號、宜蘭縣○○鎮○○路○○號5樓或宜蘭縣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號
7 樓,由黃美雪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把脈、觀色、觸診,並佯稱服用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可治癒病症云云,更取出紐西蘭進口紅鹿鹿茸冒稱臺灣野生鹿茸,宣稱極難取得,王銘興等外場人員更在場配合蠱惑稱道鹿茸品質極佳、極有幸始有機會獲此鹿茸、自己已購買數次、藥方極具療效云云,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為求所患疾病能治癒而陷於錯誤,以附表一所示價格,購買由黃美雪浸泡製造含人參、甘草、菟絲
子、桂枝、枸杞子、黨參、地黃、杜仲、麥門冬、桑枝、丁公藤、桂皮、山藥、雞血藤、川芎、西洋參、大葉骨碎補、白朮、大棗、茯苓、鹿茸(每兩新臺幣〈下同〉2000元計價)、黃耆、白芍、懷牛膝等之鹿茸藥酒而製造偽藥;楊宗啟、楊添志協助倒酒等。而後再由楊宗啟或楊添志載送藥酒並收取款項。所得款項由分擔招攬行為之外場人員分得每兩鹿茸900 元;楊宗啟及楊添志依路程遠近,載送一組成交客戶可得1000元至2000元,並另由黃美雪及莊金益固定共同給與每人每月3 萬元薪資。其餘所得款額則由黃美雪與莊金益均分。嗣經警於99年1月19 日,持原審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南投縣魚池鄉通文巷17弄1號、南投縣○○鎮○○路○段○○○○號搜索,扣得黃美雪所有、供實行如上行為使用之客戶名冊、中藥16大包、中藥26 小包、草藥28大包、國外紅鹿鹿茸8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7公斤、藥酒3 大桶、藥酒2小桶、20公升裝米酒28桶、中藥裁刀1組及中國服女套裝1套。
三、案經陳金純、盧陳秀純、林寶猜、李張雲、蘇讚鴻、許碧子、林賴阿吉、鐘素卿、陳碧玉、吳簡含少、李賜福、鄭萬枝、劉菊江、林劉彩雲、周陳綉鳳、陳張阿絨、陳碧芳、林黃素麗、李烏淵、游碧蓮、張南進、蔡益俊、郭簡阿青、游李秀英、楊芳誼、李素華、章楊美蝦、邱陳碧梅、朱明得、蔡秀旻、雷吉富、林惠玉、張秀鳳、林阿色、陳美里、曾林牡丹、廖坤喜、莊春波、黃梅英、陳美鳳、尤素娥、吳李秀鳳、林陳阿綿、郭林秀琴、方阿笑、蔡京燁、林暖、李寶彩、陳黃月惠、呂梅子、吳寶珠、謝阿惜、林陳招治、張瓊如、蔡邱景、林阿緞及黃吳阿棉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意旨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也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外,原則上不認其具有證據能力。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已得透過審判程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意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具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自得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甚至其不符部分如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證據,也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507號、95 年臺上字第25 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及陳梅等已經法院傳喚到庭經檢辯雙方交互詰問,證人黃美雪等於警詢之陳述與審理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依上述意旨,證人黃美雪等於警詢之證述,顯然已構成具有可信之特別情狀而具有證據能力。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證人黃美雪等於偵查中之陳述,對於上訴人即被告廖麗雲被訴之犯罪事實,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各該陳述乃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而為陳述,且經審核其作成陳述之外部情狀,並無受脅迫或其他不正取供等顯不可信之情況,證人黃美雪等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扣案被告黃美雪所有之客戶名冊,為被告黃美雪對於歷次50餘次犯行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屬於行為過程中不間斷、有規律之記載。大部分紀錄完成於犯行終了前後,且用為各招攬業務外場被告請款的依據,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參酌該等紀錄文書並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第3款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證人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陳金純、盧陳秀純、林寶猜、李張雲、蘇讚鴻、許碧子、林賴阿吉、鐘素卿、陳碧玉、吳簡含少、李賜福、鄭萬枝、劉菊江、林劉彩雲、周陳綉鳳、陳張阿絨、陳碧芳、林黃素麗、李烏淵、游碧蓮、張南進、蔡益俊、郭簡阿青、游李秀英、楊芳誼、李素華、章楊美蝦、邱陳碧梅、朱明得、蔡秀旻、雷吉富、林惠玉、張秀鳳、林阿色、陳美里、曾林牡丹、廖坤喜、莊春波、黃梅英、陳美鳳、尤素娥、吳李秀鳳、林陳阿綿、郭林秀琴、方阿笑、蔡京燁、林暖、李寶彩、陳黃月惠、呂梅子、吳寶珠、謝阿惜、林陳招治、張瓊如、蔡邱景、林阿緞及黃吳阿棉於警詢、偵查之證述,經原審及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有該證詞,而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原審及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除被告廖麗雲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及陳梅之警偵筆錄無證據能力外,詳如上述),審酌該證人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在非自由意志情況下所為之陳述,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2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四、其餘憑以認定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及廖麗雲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除被告廖麗雲否認犯行及被告黃美雪坦承事實經過,但否認所為違反醫師法、藥事法及詐欺罪外,其餘被告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及陳梅對於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被告莊淑芬於最後審理期日未到庭;然於準備程序及之前審理期日均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以及證人尤素娥、朱明得、吳李秀鳳、李賜福、林阿色、吳寶珠、呂梅子、林惠玉、林暖、林賴阿吉、張秀鳳、許碧子、吳簡含少、陳碧玉、楊芳誼、蔡秀旻、蔡邱景、蔡益俊、鄭萬枝、方阿笑、李烏淵、李素華、周陳綉鳳、林陳招治、林黃素麗、林劉彩雲、邱陳碧梅、張南進、張瓊如、莊春波、郭簡阿青、陳美鳳、陳碧芳、曾林牡丹、游李秀英、游碧蓮(更名為游芮瑩)、黃梅英、雷吉富、劉菊江、李張雲、江俊育、林寶猜、郭游秀琴、陳金純、陳美里、陳張阿絨、陳黃月惠、章楊美蝦、廖坤喜、蔡京燁、盧陳秀純、謝阿惜、蘇讚鴻、鍾素卿、李寶彩、李姵儀、林阿緞、林陳阿綿以及黃吳阿綿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聽譯文、藥酒服用方式字條(藥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法務部調查局99年2 月2日調科00000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檢驗室檢驗報告及宜蘭縣政府衛生局99年3 月19日衛藥0000000000號函、告訴人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提款單、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9年9月24日衛中會醫字第0990015158號函、100年1 月
7 日衛中會醫字第0990019944號函、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9月16日FDA研字第0990043599號函暨檢驗報告、以及黃美雪所有之客戶名冊、中藥16大包、中藥26小包、草藥28大包、國外紅鹿鹿茸8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7公斤、藥酒3大桶、藥酒2 小桶、20公升裝米酒28桶、中藥裁刀1組及中國服女套裝1 套等物扣案為憑。足認被告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依醫師法第28條、第11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⑴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⑵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⑶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⑷臨時施行急救之情形外,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經查,被告黃美雪、廖麗雲就被告黃美雪不具醫師執照之事實,均不爭執(見原審卷三第88頁),被告黃美雪不得執行醫療業務,自可認定。而被告黃美雪為取信於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而由被告廖麗雲等各兩人以上為1 組,假扮夫妻、兄妹等親屬,自98年7 月間起,在宜蘭縣醫院、寺廟、超市及傳統市場等地,向前往醫院看診或路旁久病行走不便之老年病患或家屬探詢病症後,訛稱:親友過往也有相同症狀,服用「莊師姐」即被告黃美雪之藥方因而恢復、痊癒為由,訛騙被害人往找被告黃美雪,由被告黃美雪為被害人把脈、觀色、觸診等事實,已經證實如前所述。而被告廖麗雲於偵查中也坦承:「(妳如何行騙被害人犯罪手法?過程請詳述。)我當時(98年9 月份左右)曾去聖母醫院,然後跟客人說我家人(媽媽)腳退化,就把客人帶到黃美雪那說是做好事能幫人『治療』」等語(見偵439號卷四第275頁)。因此,被告黃美雪確已實行為被害人把脈、觀色或觸診等醫療行為,而被告廖麗雲也確知其事,可以認定。
(三)被告等售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鹿茸藥酒屬偽藥:
1、藥事法規定之藥品指「原料藥」及「製劑」,該法第6 條定有明文。且依該法第39條第4 項規定訂定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條第4款規定,「原料藥(藥品有效成分):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依藥事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又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為該法所稱之偽藥。依該法第39條第1 項規定,所謂核准,即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於繳納費用後,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製造。因此,未將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於繳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之原料藥及製劑,即屬偽藥。另依藥事法第15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雖可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及「中藥之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但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所訂定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則無論藥品販賣業者或藥事人員,需取得醫師開立之處方箋,始得為病患調配或調製藥物。
2、經查:(1)扣案「中藥包、草藥包及藥酒檢體」,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有該局99年3月5日警刑偵三字第0991102908號函可憑(見偵439號卷四第189至194 頁);又上述送驗之檢體如經查明是供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者,應以藥品管理,並究其來源,如未經核准製造,核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 款之偽藥,也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1月7 日衛中會藥字第09900119944號函可證(見原審卷三第130 頁)。(2)被告黃美雪等販賣上述藥酒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並未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也未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其等以鹿茸酒與中藥混合製造之藥品,自非合法製造之原料藥或製劑。被告黃美雪辯稱:「係囑咐客戶用食補之方式,待中藥材融入鹿茸後,再以燉煮之方式加以食用,此一食補方式於民間所在多有,則其使用合法中藥材及鹿茸泡製成酒,應屬於保健酒之範疇,並違反藥事法之情事」云云,無可採信。又被告黃美雪為被害人看診,已如前述,而其於看診後即浸泡調製上述藥品交付使用,其中扣案之服用方法記載(偵439 卷一第47、13 5頁、卷二第23、74、91 、107頁、卷三第80、
131、16 4、216、230、290、324頁、卷四第 21、36、7
4 頁),均載有「第一次療程」、「第二次療程」等文字,顯然被告黃美雪以診斷、治療之方式將鹿茸與中藥材混合米酒浸泡交予被害人服用。則被告黃美雪既不具醫師資格,被害人也均未經合法醫師看診、開立處方箋,則上述藥品之調製即非屬合法之調劑行為,該藥品確為藥事法所定之偽藥,可以認定。
(四)被告黃美雪又辯稱:「被告以低價之紅鹿茸冒充高價野生鹿茸,僅是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之民事問題,不構成詐欺取財罪。縱認被告有以低價之紅鹿茸冒充高價野生鹿茸及以把脈、觀色、觸診等方式為銷售鹿茸藥酒,也僅僅為取信被害人所為誇大效果之銷售手法,為詐欺取財之犯罪手段,不能再論為施行醫療業務之醫療行為,充其量僅是構成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查,被告等基於不法所有的意圖,以低價之紅鹿茸謊充高價野生鹿茸,顯然以與事實不符之資訊傳達予被害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知而陷於誤認,進而給付顯不相當的金額予被告等而受有損害,符合詐欺取財之不法構成要件;至於被告等另涉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無礙於本案罪行之認定。被告等所為如符合不完全給付或瑕疵擔保等民事責任,告訴人等另得請求民事賠償,核屬當然。而詐欺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財產安全;醫師法則禁止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行為,在於保障國民之生命及健康,二者間並不具有保護法益同一性,並非法條競合關係,詐欺犯行也不當然涵攝擅為醫療行為之罪質。被告黃美雪辯稱:「把脈、觀色、觸診等方式為銷售鹿茸藥酒,僅為詐欺取財之犯罪手段,不能再論為施行醫療業務之醫療行為」云云,不能採信。
(五)被告廖麗雲則辯稱:「醫師法第28條處罰對象為『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屬於己手犯之範疇,故如無親手執行醫療業務者,並無違反該罪之可能,被告並未為任何醫療業務行為,自不該當醫師法第28條之構成要件。被告對於被告黃美雪製造偽藥之犯行,既不知悉,也未參與,僅係推銷鹿茸以收取佣金,顯不該當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或參與製造偽藥、亦或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之犯行」云云。惟查:
1、己手犯指行為人必須親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始能成立犯罪。如血親相姦罪、重婚罪或偽證罪;而「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之罪,固以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如不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與具合法醫師資格者共同犯該罪,自非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
262 號判決參照。意即「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不必以行為人親自實施為限,仍可假借他人之行為構成犯罪,被告辯稱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之罪為己手犯,被告等不可能共同觸犯云云,無可採信。辯護人為被告廖麗雲辯護節錄最高100年度台上字第2936 號,關於偽證罪之判決,顯有誤會。
2、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著有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廖麗雲於偵查中坦承:「(妳如何行騙被害人犯罪手法?過程請詳述。)我當時(98年9 月份左右)曾去聖母醫院,然後跟客人說我家人(媽媽)腳退化,就把客人帶到黃美雪那說是做好事能幫人『治療』」等語(見偵439卷四第275頁),參酌證人即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及陳梅供述之情節,及被害人之證述內容,足證被告廖麗雲明知被告黃美雪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仍誆騙被害人等往找黃美雪,由被告黃美雪對被害人實行把脈,並謊稱所售之鹿茸藥酒對被害人之病情具有療效,而出售偽藥鹿茸藥酒予被害人等事實,可以認定。足證被告黃美雪製造偽藥並販售之行為,屬於被告廖麗雲及其他被告等共犯詐欺取財犯行之部分行為。被告廖麗雲與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及陳梅均應就所參與附表一所示製造偽藥並販售及詐欺犯行共同擔負刑。被告廖麗雲辯稱未製造偽藥、販賣偽藥云云,均不可採信。
(六)綜上,事證明確,被告黃美雪等14人犯行均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黃美雪、莊金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李鴻章、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楊宗啟、楊添志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醫師法第28 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使間接之聯絡者,也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然乙、丙彼此間並無直接之聯絡,無礙於其等均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莊金益為出資之人;被告黃美雪參與歷次犯行;被告楊宗啟、楊添志則受有各次犯行所得之利益且領取固定薪資,故被告莊金益、黃美雪、楊宗啟及楊添志就各次犯行均應負責。至於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及其餘年籍不詳成年人等外場人員,因彼此間各自招攬被害人,就附表一所示其等各自參與之犯行與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及楊添志,因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多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以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或不法內涵。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或散佈等行為概念(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美雪等14人以非法執行醫療之方式,於醫療過程藉機販賣自製之偽藥以詐欺財物,就渠等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及販賣偽藥及詐欺取財之行為觀察,符合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概念,被告黃美雪等14人就附表一所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製造販賣偽藥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各均屬集合犯之一行為,僅成立一罪。
(四)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指其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當然吸收而言。而「製造偽藥與販賣偽藥之各犯罪行為,分屬數個獨立行為,並無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如行為人製造偽藥,並加以販賣,應依(舊)刑法第55條牽連犯關係,就較重之製造偽藥罪處斷」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第5580號、77年台上字第5939號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所謂「同一行為」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規定之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如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美雪等14人就附表一所示行為,均以詐取被害人財物為目的,渠等主觀上意欲詐騙被害人財物,而犯該罪所實行之方法行為,另又觸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製造偽藥罪及販賣偽藥罪,上述行為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予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故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概念,認此等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故被告黃美雪等14人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製造偽藥罪、販賣偽藥罪、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罪論以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偽藥罪處斷。檢察官及辯護人認為販賣偽藥之輕度行為應吸收於重度之製造行為云云,容有誤會。
(五)被告李鴻章曾經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刑罰。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事項: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為被告等科刑判決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及陳梅已於本院坦承犯行,並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黃美雪及廖麗雲固均否認犯行,但也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本案量刑考量之事實已有變更。2、被告廖麗雲並未參與附表一編號
2 (被害人李寶彩)之犯行(詳後述),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應有誤會。3、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李鴻章及莊淑芬另犯附表一編號56(即併案被害人黃吳阿綿部分)犯行,原審未及審酌。4、被告李鴻章曾經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本罪,原判決漏未論以累犯。被告黃美雪、廖麗雲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行,雖均無理由;而其餘被告上訴均認罪請求更為量處較輕之刑、檢察官上訴意旨請求就附表一編號56部分併為裁判,為有理由,基於如上所述,原判決自應予以撤銷改判。
(二)科刑審酌事項:爰審酌被告黃美雪等為圖謀求不法利益,吹噓鹿茸藥酒之療效,高價販售療效不明之偽藥以詐騙財物,不僅破壞法秩序,使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且可能使被害人因誤信而延誤就醫,對被害人之身體健康具有潛在危險;惟除被告黃美雪、廖麗雲外,其餘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並均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黃美雪及廖麗雲雖否認犯行,但也均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另衡量被告等參與本案犯行之角色、程度、行為次數、詐騙被害人之人數、所得金額,及其他以鹿茸酒混充偽藥違反藥事法之相類案件所處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關於緩刑:
1、被告楊添志、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及陳梅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王銘興雖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已經執行完畢,5 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多為維持家庭生計而誤觸法網,並終能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害,有調解書、和解書可證,參酌被告等以鹿茸與中藥材混合米酒浸泡之偽藥交予被害人服用,其傷害人體之性質或程度終非劣質化學製劑之惡害所可比擬,犯罪情節尚非罪大惡極,被告楊宗啟、楊添志、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及王銘興經上述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均無再犯之虞,因認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宣告緩刑如主文。
2、被告黃美雪、莊金益及楊宗啟於本案經搜索之後,另於99年10月8 日再以相同手法違反藥事法,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0年9月14日以100年度醫訴字第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8 月,均上訴於本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被告廖麗雲於95年間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本院花蓮分院判處罪刑,並宣告緩刑5年,於99年3月4 日確定,有本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可憑,因認不宜宣告緩刑。
3、被告李鴻章於本案構成累犯,已如前述,不符合緩刑要件,不得宣告緩刑。
(四)關於沒收:扣案中藥裁刀1 組,屬於供製造偽藥之器材,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藥事法第8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於被告黃美雪等14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扣案中藥16大包、中藥26小包、草藥28 大包、國外紅鹿鹿茸8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7公斤、藥酒3 大桶、藥酒2小桶及20公升裝米酒28桶等物,已據被告黃美雪供稱:上述物品,均屬其在宜蘭販賣鹿茸藥酒所剩而帶回南投存放等語(見原審卷五第345頁),足認是被告黃美雪等14 人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黃美雪等14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麗華有於98年10月22日,與被告莊淑芬、楊吉雄在宜蘭醫院附近公車處搭訕被害人游李秀英,獲悉被害人游李秀英因腳痛至院復健後,假稱服用藥酒即可痊癒,被告楊吉郎駕車搭載被告莊淑芬、黃麗華及被害人游李秀英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 號7 樓,被告黃麗華並與被告莊淑芬及楊吉雄假稱過往曾拿取被告黃美雪藥材與公婆父母服用,均有極佳療效,今日欲再拿取云云,而與被告黃美雪為被害人游李秀英把脈及觸診脊椎,表示脊椎有問題、日後會失明,服用鹿茸藥酒即可痊癒,並出示鹿茸稱由深山取得,被告黃麗華與被告莊淑芬、楊吉雄即與被告黃美雪配合演出稱該鹿茸現已漲價為每兩6000元,但被告楊吉郎、莊淑芬係等候已久且係預定,應依以往每兩2000元價格出售,亦請被告黃美雪以每兩2000元價格出售予被害人游李秀英,被害人游李秀英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誤信鹿茸療效及被告黃美雪醫術,以3 萬65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被告楊添志搭載被害人游李秀英及偽藥酒返家,並收取36,500元。而認被告黃麗華此部分與被告黃美雪、莊金益、莊淑芬、楊吉雄、楊宗啟、楊添志共同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及藥事法第82條第
1 項之罪嫌云云。經查:
(一)附表一編號38,被告莊淑芬及楊吉雄均於審理中證稱:98年10月22日當天被告黃麗華因身體不舒服,故未與其二人一同前往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8、37頁),已證述被告黃麗華當日上午未與渠等一同外出招攬客人之事實。
(二)證人即被害人游李秀英證稱:「(妳是何時購買今日交給員警的藥酒?)98年10月22日上午10點多在宜蘭醫院附近等公車處,一個年約4 、50歲的女子過來向我搭訕,詢問我怎麼了,我說因摔倒腳很痛來復健,她說吃了藥酒腳會好,邀我一起前往,自稱該女子之先生開車來載我,我及該女子前往大樓的6 或7 樓處,一個自稱慈濟的師姊在場,載我過去的女子則叫她老師,載我過去的男女就說之前有拿過自稱慈濟的師姊的藥給父母及公婆吃都很好,說今日還要再拿,自稱慈濟的師姊幫我把脈及摸我脊椎處,說我以後會失明、脊椎有問題,說吃了藥酒就會好,自稱慈濟的師姊有拿出鹿茸給我看,說鹿茸是深山取得的,帶我過去的男女與自稱慈濟的師姊還有當場說該鹿茸已經漲價了,現在1 兩要6000元,帶我過去的男女就表示他們之前就預訂了,不應漲價,應維持1 兩2000元,也請自稱慈濟的師姊賣我1 兩2000元,本來自稱慈濟的師姊叫我買10萬元,我說沒有這麼多錢,自稱慈濟的師姊切好鹿茸泡好之後,就告訴我總價3萬6500 元,自稱慈濟的師姊將鹿茸拿進去浸泡,泡好之後自稱是師姊的姪子就抱出一甕酒給我,順便載我回去,我就拿了家裡的現金3萬6500 給自稱是師姊的姪子」等語(見偵439卷二第279至280 頁),就搭訕之人為「一個年約4、50 歲的女子」,且帶其至被告黃美雪處者為「男女」,足證搭訕及帶被害人游李秀英前往被告黃美雪處者女子僅有1人。
(三)再依被告黃美雪所製作之招攬客人之外場人員、出售鹿茸兩數及客人聯繫電話之紀錄所載(見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599 頁),就附表一編號38記載為「10/22A16農君657653劉阿姨」。又被告黃美雪證稱:「該次係被告楊吉郎與莊淑芬一起做的,上述記錄之『農君』指楊吉郎及莊淑芬,其均稱『莊淑芬』為『莊淑君』」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頁)。從而,足認被害人游李秀英所指之女子,應為被告莊淑芬,至被告黃麗華應未參與該次犯行。此外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黃麗華曾與被告黃美雪、莊金益、莊淑芬、楊吉雄、楊宗啟及楊添志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38之犯行。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麗華此部分犯行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屬於基於單一行為決意之集合犯,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廖麗雲因參與附表一編號2 之犯行,而認被告黃麗華此部分與被告黃美雪、莊金益、陳梅、楊宗啟、楊添志與不詳年籍男子共同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及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罪嫌云云。經查:
(一)證人即被害人李寶彩固證稱:「(妳有無於98年7 月31日向一位『莊師姐』購買鹿茸藥酒?)有的,當時我原來是在冬山那邊採竹筍,大概是快中午的時候,確實時間我忘記了,有2 個女人過來要向我買竹筍」,「我認得是被告陳梅,我當時沒有意識到我被騙了,所以沒有注意另一名女子為何人,我記得該人身高比被告陳梅高一點,她的年紀與被告陳梅差不多,身材則是比被告陳梅瘦一點,其他特徵我記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4、175頁),惟此僅能證明向證人李寶彩搭訕者除被告陳梅外,尚有另一名女子,至於此另名女子是否即為被告廖麗雲,自需進一步調查。
(二)被告陳梅證稱:「(是否於98年7 月30日上午販售鹿茸藥酒給李寶彩?)是的,我當時是與不認識的人搭配,我是與1個老太太、1名男子3 人1組,我不知道該2人的真實名字」等語,與證人李寶彩證稱:「她的年紀與被告陳梅差不多」等情,明顯不同。再參酌證人李寶彩於99年2月4日警詢中即已證稱:「(警方提供6 人照片給你指認,你是否能確認出在竹筍園遊說你入莊師姐據點之2 名女子為何人,是第幾排、第幾名、編號幾?)其中一個為第2排第2名編號E(為石阿蘭),另一個我認不出來。」(見偵439卷三第375頁),並就是否見過被告廖麗雲,則證稱:「(妳是否遇見或見過在庭的被告廖麗雲?)沒有很深的印象,不能冤枉他們」等語(見原審卷三169 頁),證人李寶彩於記憶較為鮮明之警詢時指認「石阿蘭」為搭訕渠之女子之一,又於審判中指認「陳梅」為搭訕之女子之一,對被告廖麗雲則係「沒有很深的印象,不能冤枉他們」云云,被告廖麗雲是否參與附表一編號2 犯行,確屬不能認定。
(三)扣案被告黃美雪製作之招攬客人外場人員、出售鹿茸兩數及客人聯繫電話紀錄(見警卷第599頁),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固記載「8/3A32梅0000000000;B75雲00 00000000李」,被告黃美雪也證稱:「『梅』就是陳梅,『雲』就是廖麗雲、『A』是第一趟、『B』是第二趟,之後之數字是購買鹿茸的兩數,電話號碼是客人的電話號碼,被告廖麗雲、陳梅是個人分開做,有時候兩個人也會一起做」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2 頁),然被告黃美雪於本院證稱:「警卷三第598頁扣案名冊第2行記載:8月3日『B75雲0000000000 』,那是陳梅的客人李寶彩,號碼是李寶彩的手機號碼,我這邊寫錯了,這個是陳梅的客人,但我寫成『雲』,李寶彩是陳梅的客人,不是廖麗雲的客人。廖麗雲從未接觸過李寶彩。製作上開名冊時,沒有事先和廖麗雲對帳。李寶彩這個不是,我記錯了。廖麗雲沒有參與李寶彩的部分」等語(見本院卷26頁反面至27、29頁反面),被告陳梅也證稱:「(98年7 月31日你是否和廖麗雲一起搭檔向李寶彩推銷鹿茸?)不是,因為那個女孩子很胖。(你和誰搭檔,是否是1名男子和1名女子?)是,該名女子很胖,她的外號叫作『排骨』,我跟他們搭檔,不是跟廖麗雲搭檔。(你有無和綽號排骨之女子一起推銷鹿茸?)有過1 次。(是推銷給誰?)是李寶彩,和廖麗雲無關」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3頁反至34頁反),均明確證述被告廖麗雲未參與販賣鹿茸藥酒予被害人李寶彩之事實;參酌黃美雪製作扣案名冊時並無事先和被告廖麗雲對帳,實不能排除該名冊因黃美雪誤繕且未予核對而生錯誤之可能。
(四)綜上,公訴意旨所指事證,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心證。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廖麗雲曾與被告黃美雪、莊金益、陳梅、楊宗啟、楊添志與不詳年籍男子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2 犯行,因公訴意旨認被告廖麗雲此部分犯行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出於單一行為決意,為集合犯,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被告莊淑芬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審理期日到庭,不待其陳述直接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8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38 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 │時間 │被害人 │販售金額│犯罪手法 ││ │ │ │ │(新臺幣)│ │├──┼─────┼──────┼────┼────┼─────────────┤│1 │莊美雪 │98年7月23日 │周陳綉鳳│100,000 │石阿蘭在博愛醫院見周陳綉鳳││ │莊金益 │上午 │ │元 │行動不便上前搭訕,告知欲前││ │石阿蘭 │ │ │ │往拿取即有療效藥物,邀約一││ │王銘興 │ │ │ │同前往,王銘興駕車搭載不詳││ │楊宗啟 │ │ │ │女子及周陳綉鳳前往宜蘭縣羅││ │楊添志 │ │ ○ ○○鎮○○路○○號5樓,黃美雪 ││ │ │ │ │ │取出鹿茸表示係為王銘興與石││ │ │ │ │ │阿蘭所預訂,黃美雪為周陳秀││ │ │ │ │ │鳳把脈表示病況嚴重,若服用││ │ │ │ │ │藥材即可痊癒,表示若尋獲野││ │ │ │ │ │生鹿茸再前往購買藥材,王銘││ │ │ │ │ │興及石阿蘭見狀搭訕:等候多││ │ │ │ │ │時始等得該野生鹿茸,周陳綉││ │ │ │ │ │秀鳳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 │ │ │ │ │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 │ │ │ │ │藥酒療效,以100,000元購買 ││ │ │ │ │ │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 │ │ │ │ │偽藥。 │├──┼─────┼──────┼────┼────┼─────────────┤│2 │黃美雪 │98年7月31日 │李寶彩 │154,300 │陳梅與廖麗雲在宜蘭縣員山鄉││ │莊金益 │上午 │ │元 │深洲路74巷29號旁竹筍園搭訕││ │陳梅 │ │ │ │李寶彩,表示以往無法行走經││ │不詳男子 │ │ │ │一名醫術高明之慈濟師姐診療││ │楊宗啟 │ │ │ │後痊癒,李寶彩之腰痛腳疼若││ │楊添志 │ │ │ │經該慈濟師姐診療亦可痊癒,││ │ │ │ │ │今日預定再度前往拿藥邀約李││ │ │ │ │ │寶彩前往,不詳男子駕車引導││ │ │ │ │ │李寶彩前往宜蘭縣羅東鎮天祥││ │ │ │ │ │路45號5樓,黃美雪觀診李寶 ││ │ │ │ │ │彩臉色後表示骨頭、肝臟及心││ │ │ │ │ │臟均有問題,服用泡製之鹿茸││ │ │ │ │ │藥酒即可改善,陳梅及廖麗雲││ │ │ │ │ │表示欲購買鹿茸,黃美雪旋即││ │ │ │ │ │取出鹿茸稱為臺灣野生種,極││ │ │ │ │ │為珍貴,李寶彩因一連串說詞││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54,││ │ │ │ │ │3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 ││ │ │ │ │ │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 │ │ │ │ │載送藥酒返家,李寶彩並於98││ │ │ │ │ │年8月3日將款項親自交付與黃││ │ │ │ │ │美雪。 │├──┼─────┼──────┼────┼────┼─────────────┤│3 │黃美雪 │98年8月6日上│章楊美蝦│64,500元│廖麗雲在宜蘭縣宜蘭市南館市││ │莊金益 │午 │ │ │場搭訕章楊美蝦詢問病症,表││ │廖麗雲 │ │ │ │示其母親症狀與章楊美蝦相同││ │不詳男子 │ │ │ │,服用慈濟師姐之藥方後即可││ │楊宗啟 │ │ │ │痊癒,該慈濟師姐不輕易為他││ │楊添志 │ │ │ │人看診,可為章楊美蝦聯繫詢││ │ │ │ │ │問,後自稱廖麗雲先生之男子││ │ │ │ │ │駕車搭載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 │ │ │ │ │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 ││ │ │ │ │ │章楊美蝦把脈、觸診脊椎,表││ │ │ │ │ │示心臟、腎臟功能不佳,服用││ │ │ │ │ │其泡製之鹿茸藥酒即可痊癒,││ │ │ │ │ │經章楊美蝦表示患有肝癌不能││ │ │ │ │ │飲酒,黃美雪竟告知以燉煮服││ │ │ │ │ │用無礙,並取出鹿茸稱為臺灣││ │ │ │ │ │野生,無處可購極為珍貴,廖││ │ │ │ │ │麗雲及該男子見狀答腔表示欲││ │ │ │ │ │再購買、之前已購20餘萬等,││ │ │ │ │ │章楊美蝦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64,500元購││ │ │ │ │ │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之偽藥酒,由楊宗啟搭載章楊││ │ │ │ │ │美蝦及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 │ │。 │├──┼─────┼──────┼────┼────┼─────────────┤│4 │黃美雪 │98年8月11日 │林暖 │207,000 │陳梅在宜蘭醫院搭訕林暖,表││ │莊金益 │下午 │ │元 │示結識過往為中醫師之醫術高││ │陳梅 │ │ │ │明之慈濟師姐,其母親服用該││ │不詳男子 │ │ │ │慈濟師姐藥方後即可行走,今││ │楊宗啟 │ │ │ │日預計前往拿藥邀約前往,自││ │楊添志 │ │ │ │稱陳梅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搭││ │ │ │ │ │載林暖前往宜蘭縣羅東鎮天祥││ │ │ │ │ │路45號5樓,黃美雪為林暖觀 ││ │ │ │ │ │診後表示其肝臟不佳,服用野││ │ │ │ │ │生鹿茸始具療效,黃美雪旋即││ │ │ │ │ │取出鹿茸稱為臺灣野生、極為││ │ │ │ │ │珍貴,林暖因一連串說詞及作││ │ │ │ │ │為而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 │ │ │ │ │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207,00││ │ │ │ │ │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宗啟搭││ │ │ │ │ │載林暖及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 │ │。 │├──┼─────┼──────┼────┼────┼─────────────┤│5 │黃美雪 │98年8月11日 │蔡邱景 │53,000元│石阿蘭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蔡││ │莊金益 │上午 │ │ │邱景詢問病症,獲悉蔡邱景患││ │石阿蘭 │ │ │ │有糖尿病問題後,表示其婆婆││ │王銘興 │ │ │ │過往亦有相同病症,服用黃美││ │楊宗啟 │ │ │ │雪藥方後即痊癒,今日預定再││ │楊添志 │ │ │ │度前往拿藥邀約前往,王銘興││ │ │ │ │ │駕車搭載蔡邱景前往宜蘭縣羅││ │ │ │ ○ ○○鎮○○路○○號5樓,黃美雪 ││ │ │ │ │ │拿出藥酒表示為石阿蘭、王銘││ │ │ │ │ │興所預定,黃美雪為蔡邱景觀││ │ │ │ │ │看面相後,表示身體極不佳,││ │ │ │ │ │需服用祖傳藥方與鹿茸泡製之││ │ │ │ │ │藥酒即可痊癒,蔡邱景因一連││ │ │ │ │ │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 │ │ │ │ │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以53,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 │ │ │ │ │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 │ │ │ │ │添志搭載蔡邱景及偽藥酒返家││ │ │ │ │ │。 │├──┼─────┼──────┼────┼────┼─────────────┤│6 │黃美雪 │98年8月12日 │林阿色 │50,000元│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林││ │莊金益 │上午 │ │ │阿色,表示其婆婆皮膚病症服││ │廖麗雲 │ │ │ │用鹿茸藥酒即痊癒,邀約林阿││ │不詳男子 │ │ │ │色前往,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 │楊宗啟 │ │ │ │詳男子搭載前往宜蘭縣羅東鎮││ │楊添志 │ │ │ │天祥路45號5樓,黃美雪為林 ││ │ │ │ │ │阿色把脈、觸診脊椎後表示肺││ │ │ │ │ │癌並未轉移,服用鹿茸藥酒即││ │ │ │ │ │會痊癒,黃美雪進而取出鹿茸││ │ │ │ │ │稱品質極佳,林阿色因一連串││ │ │ │ │ │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 │ │ │ │ │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 │ │ │ │ │50,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 │ │ │ │ │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添││ │ │ │ │ │志搭載林阿色及偽藥酒返家及││ │ │ │ │ │收取款項。 │├──┼─────┼──────┼────┼────┼─────────────┤│ 7 │黃美雪 │98年8月12日 │郭簡阿青│174,500 │陳梅在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莊金益 │上午 │ │元 │搭訕郭簡阿青詢問有何疾病,││ │陳梅 │ │ │ │經郭簡阿青告知腰痛後,即假││ │不詳男子 │ │ │ │稱其夫婿自高處跌落,服用黃││ │楊宗啟 │ │ │ │美雪藥方後即痊癒,今日欲再││ │楊添志 │ │ │ │度前往拿藥邀約前往,自稱陳││ │ │ │ │ │梅夫婿之男子駕車搭載陳梅及││ │ │ │ │ │郭簡阿青前往宜蘭縣羅東鎮天││ │ │ │ │ │祥路45號5樓,陳梅及自稱陳 ││ │ │ │ │ │梅夫婿之男子請黃美雪為郭簡││ │ │ │ │ │阿青診治,黃美雪為郭簡阿青││ │ │ │ │ │把脈後表示肝臟不好、脊椎壓││ │ │ │ │ │縮,服用祖傳藥材及鹿茸泡製││ │ │ │ │ │藥酒即可痊癒,陳梅旋即表示││ │ │ │ │ │今日所預定之鹿茸可以分一部││ │ │ │ │ │分給郭簡阿青,黃美雪即拿出││ │ │ │ │ │鹿茸表示為極難尋覓之野生鹿││ │ │ │ │ │茸,郭簡阿青因一連串說詞及││ │ │ │ │ │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之││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以174,50││ │ │ │ │ │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酒泡製之藥酒,由楊宗啟之人││ │ │ │ │ │載送藥酒及郭簡阿青返家並收││ │ │ │ │ │取部分款項。 │├──┼─────┼──────┼────┼────┼─────────────┤│ 8 │黃美雪 │98年8月13日 │陳美鳳 │60,500元│不詳女子及石阿蘭在羅東博愛││ │莊金益 │ │ │ │醫院搭訕陳美鳳,自稱「阿梅││ │不詳女子 │ │ │ │」之不詳女子表示以往半身不││ │石阿蘭 │ │ │ │遂乘坐輪椅,服用黃美雪藥酒││ │王銘興 │ │ │ │後迄今無庸坐輪椅,今日預定││ │楊宗啟 │ │ │ │前往拿取藥酒,邀約陳美鳳前││ │楊添志 │ │ │ │往,由王銘興駕車搭載石阿蘭││ │ │ │ │ │及自稱「阿梅」女子引導陳美││ │ │ │ │ │鳳前往宜蘭縣○○鎮○○路45││ │ │ │ │ │號5樓,三人一進門即假稱詢 ││ │ │ │ │ │問預定藥酒是否備妥,並請黃││ │ │ │ │ │美雪為陳美鳳看診,黃美雪為││ │ │ │ │ │陳美鳳把脈後稱有高血壓、心││ │ │ │ │ │臟不佳,黃美雪旋即取出鹿茸││ │ │ │ │ │表示為野生,現已禁採,引導││ │ │ │ │ │陳美鳳前往之三人見狀答腔表││ │ │ │ │ │示已以20餘萬元購妥母親欲服││ │ │ │ │ │用之藥酒,陳美鳳因一連串說││ │ │ │ │ │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 │ │ │ │ │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 ││ │ │ │ │ │60,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 │ │ │ │ │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宗││ │ │ │ │ │啟載送偽藥酒返回陳美鳳住處││ │ │ │ │ │。 │├──┼─────┼──────┼────┼────┼─────────────┤│9 │黃美雪 │98年8月14日 │蔡京燁 │105,000 │陳梅在羅東博愛醫院搭訕蔡京││ │莊金益 │上午 │ │元 │燁及其母親、阿姨,獲悉病症││ │陳梅 │ │ │ │後,陳梅表示其婆婆過往亦有││ │不詳男子 │ │ │ │相同病症,經服用慈濟師姐藥││ │楊宗啟 │ │ │ │方後痊癒,邀約一同前往,自││ │楊添志 │ │ │ │稱陳梅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引││ │ │ │ │ │導前往宜蘭縣○○鎮○○路45││ │ │ │ │ │號5樓,黃美雪為蔡京燁、其 ││ │ │ │ │ │母親及阿姨把脈後表示蔡京燁││ │ │ │ │ │氣血失調,黃美雪進而取出鹿││ │ │ │ │ │茸稱為臺灣野生,陳梅及不詳││ │ │ │ │ │男子見狀答腔過往曾經購買,││ │ │ │ │ │蔡京燁及其母親因一連串說詞││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05,││ │ │ │ │ │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 ││ │ │ │ │ │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10 │黃美雪 │98年8月20日 │尤素娥 │295,500 │石阿蘭在宜蘭縣羅東鎮喜互惠││ │莊金益 │下午 │ │元 │搭訕尤素娥詢問病症,表示其││ │石阿蘭 │ │ │ │婆婆過往因中風癱瘓,服用今││ │王銘興 │ │ │ │日預定莊師姐之藥方後,其婆││ │楊宗啟 │ │ │ │婆僅需以小柺杖即可行走,預││ │楊添志 │ │ │ │訂今日前往莊師姐處拿取野生││ │ │ │ │ │鹿茸邀約前往,王銘興駕車搭││ │ │ │ │ │載前往宜蘭縣○○鄉○○○路││ │ │ │ │ │211巷12號,黃美雪為尤素娥 ││ │ │ │ │ │把脈後表示腎臟不佳服用鹿茸││ │ │ │ │ │藥酒可痊癒,黃美雪並取出鹿││ │ │ │ │ │茸表示為山上野生,王銘興、││ │ │ │ │ │石阿蘭答腔表示可撥出部分預││ │ │ │ │ │定之鹿茸與尤素娥,尤素娥因││ │ │ │ │ │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效,以295,500元購買鹿茸、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由楊添志載送偽藥酒返家,││ │ │ │ │ │於98年9月21日提領款項交付 ││ │ │ │ │ │與楊添志。 │├──┼─────┼──────┼────┼────┼─────────────┤│11 │黃美雪 │98年8月23日 │蔡秀旻 │36,000元│廖麗雲在宜蘭縣羅東鎮金富士││ │莊金益 │下午 │ │ │超級市場搭訕蔡秀旻,表示結││ │廖麗雲 │ │ │ │識醫術極佳之慈濟師姐,其母││ │不詳男子 │ │ │ │親服用慈濟師姐藥方後,疾病││ │楊宗啟 │ │ │ │痊癒,今日預定再度前往邀約││ │楊添志 │ │ │ │蔡秀旻,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 │ │ │ │ │詳男子駕車帶領前往宜蘭縣冬││ │ │ │ ○ ○○鄉○○○路,黃美雪為蔡秀││ │ │ │ │ │旻把脈稱罹患腎臟、腳力退化││ │ │ │ │ │等病症,服用其之鹿茸藥酒即││ │ │ │ │ │可痊癒,黃美雪旋即出示鹿茸││ │ │ │ │ │稱為臺灣放山野生種,尋覓極││ │ │ │ │ │久始取得,廖麗雲及不詳男子││ │ │ │ │ │旋即答腔其母親服用黃美雪之││ │ │ │ │ │藥方後恢復極佳,蔡秀旻因一││ │ │ │ │ │連串之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效,以36,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由楊添志載送偽藥酒返家,於││ │ │ │ │ │98 年8月24日再度前往收取款││ │ │ │ │ │項。 │├──┼─────┼──────┼────┼────┼─────────────┤│12 │黃美雪 │98年8月25日 │鄭萬枝 │300,000 │廖麗雲在博愛醫院乘車處搭訕││ │莊金益 │上午 │ │元 │鄭萬枝及其配偶,表示知悉服││ │廖麗雲 │ │ │ │用後即可治療無法行走之藥材││ │不詳男子 │ │ │ │,其母親過往服用後即可行走││ │楊宗啟 │ │ │ │,今日欲再度前往拿取藥材,││ │楊添志 │ │ │ │邀約一同前往,不詳男子駕車││ │ │ │ │ │搭載廖麗雲及鄭萬枝夫妻前往││ │ │ │ │ │宜蘭縣○○鄉○○○路○○○巷1││ │ │ │ │ │2號,黃美雪向鄭萬枝表示服 ││ │ │ │ │ │用鹿茸藥酒後,鄭萬枝配偶即││ │ │ │ │ │可再度行走,並摸觸鄭萬枝脊││ │ │ │ │ │椎後表示患有骨刺,服用鹿茸││ │ │ │ │ │藥酒亦可治癒,鄭萬枝因一連││ │ │ │ │ │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 │ │ │ │ │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以300,000元購買鹿茸、藥材 ││ │ │ │ │ │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 │ │ │ │ │楊添志搭載鄭萬枝夫妻及偽藥││ │ │ │ │ │酒返家。 │├──┼─────┼──────┼────┼────┼─────────────┤│13 │黃美雪 │98年8月25日 │莊春波 │35,000元│兩名不詳男子在宜蘭縣羅東鎮││ │莊金益 │下午 │ │ │公園搭訕莊春波詢問病症,告││ │不詳男子 │ │ │ │知其父親過往因服用黃美雪之││ │不詳男子 │ │ │ │藥方而痊癒,邀約前往黃美雪││ │楊宗啟 │ │ │ │處,兩名不詳男子駕車搭載莊││ │楊添志 │ │ │ │春波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一││ │ │ │ │ │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莊春 ││ │ │ │ │ │波把脈後表示心臟不佳,服用││ │ │ │ │ │其藥方可痊癒,黃美雪旋即取││ │ │ │ │ │出鹿茸表示為原住民獵取,兩││ │ │ │ │ │名不詳男子見狀答腔等候該鹿││ │ │ │ │ │茸極久,因款項不足可撥出部││ │ │ │ │ │分鹿茸由莊春波承購,莊春波││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療效,以35,000元購買鹿茸、││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14 │黃美雪 │98年8月31日 │林惠玉 │295,500 │石阿蘭在聖母醫院搭訕林惠玉││ │莊金益 │上午 │ │元 │,表示其婆婆患有中風及糖尿││ │石阿蘭 │ │ │ │病,服用慈濟師姐藥方即痊癒││ │王銘興 │ │ │ │,另自稱石阿蘭小姑之不詳女││ │不詳女子 │ │ │ │子隨同表示慈濟師姐藥方極佳││ │楊宗啟 │ │ │ │,王銘興駕車搭載石阿蘭、不││ │楊添志 │ │ │ │詳女子引導林惠玉前往,黃美││ │ │ │ │ │雪為林惠玉把脈並回答林惠玉││ │ │ │ │ │提出之醫學問題後,旋即取出││ │ │ │ │ │鹿茸表示為石阿蘭所預定、由││ │ │ │ │ │原住民捕獵等,林惠玉因一連││ │ │ │ │ │串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誤││ │ │ │ │ │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以295,5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由楊宗啟載送藥酒返家並收取││ │ │ │ │ │款項。 │├──┼─────┼──────┼────┼────┼─────────────┤│15 │黃美雪 │98年9月1日上│邱陳碧梅│124,500 │陳梅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邱陳││ │莊金益 │午11時許 │ │元 │碧梅及雷吉富,告知結識醫術││ │陳梅 │ │ │ │高明之慈濟師姐,其公公服用││ │不詳男子 │ │ │ │該慈濟師姐藥方後,所罹患之││ │楊宗啟 │ │ │ │攝護腺及脊椎病症均痊癒,今││ │楊添志 │ │ │ │日再度預定前往並邀約邱陳碧││ │ │ │ │ │梅及雷吉富,不詳男子駕車搭││ │ │ │ │ │載邱陳碧梅及雷富吉前往宜蘭││ │ │ │ │ │縣○○鄉○○○路○○○巷○○號 ││ │ │ │ │ │,黃美雪為邱陳碧梅把脈、觸││ │ │ │ │ │診脊椎,告知脊椎病症及服用││ │ │ │ │ │鹿茸藥酒即可痊癒後,取出鹿││ │ │ │ │ │茸表示為臺灣深山野生、數量││ │ │ │ │ │極少,陳梅及不詳男子隨即答││ │ │ │ │ │腔表示該鹿茸品質極佳,亦有││ │ │ │ │ │購買,黃美雪取出小罈藥酒表││ │ │ │ │ │示係陳梅預定,邱陳碧梅因一││ │ │ │ │ │連串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效,以124,500元購買鹿茸、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由楊添志搭載邱陳碧梅及雷││ │ │ │ │ │吉富返家,並收取款項。 │├──┼─────┼──────┼────┼────┼─────────────┤│16 │黃美雪 │98年9月1日上│雷吉富 │64,400元│陳梅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邱陳││ │莊金益 │午11時許 │ │ │碧梅及雷吉富,告知結識醫術││ │陳梅 │ │ │ │高明之慈濟師姐,其公公服用││ │不詳男子 │ │ │ │該慈濟師姐藥方後,所罹患之││ │楊宗啟 │ │ │ │攝護腺及脊椎病症均痊癒,今││ │楊添志 │ │ │ │日再度預定前往並邀約邱陳碧││ │ │ │ │ │梅及雷吉富,不詳男子駕車搭││ │ │ │ │ │載邱陳碧梅及雷富吉前往宜蘭││ │ │ │ │ │縣○○鄉○○○路○○○巷○○號 ││ │ │ │ │ │,黃美雪為雷吉富把脈、觀看││ │ │ │ │ │面相,告知攝護腺及肝臟均有││ │ │ │ │ │問題,服用鹿茸藥酒即可痊癒││ │ │ │ │ │後,取出鹿茸表示為臺灣深山││ │ │ │ │ │野生、數量極少,陳梅及不詳││ │ │ │ │ │男子隨即答腔表示該鹿茸品質││ │ │ │ │ │極佳,可將所預定數量一部分││ │ │ │ │ │轉與雷吉富,雷吉富因一連串││ │ │ │ │ │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誤信││ │ │ │ │ │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以64,4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 │ │ │ │ │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 │ │ │ │ │添志搭載邱陳碧梅及雷吉富返││ │ │ │ │ │家,並收取款項。 │├──┼─────┼──────┼────┼────┼─────────────┤│17 │黃美雪 │98年9月7日上│方阿笑 │150,000 │廖麗雲在羅東博愛醫院搭訕方││ │莊金益 │午 │ │元 │阿笑及其配偶,經方阿笑告知││ │廖麗雲 │ │ │ │其配偶心臟疾病後,廖麗雲表││ │不詳男子 │ │ │ │示其母親過往心臟不好,服用││ │楊宗啟 │ │ │ │黃美雪之藥方即可痊癒,預定││ │楊添志 │ │ │ │今日再度前往邀約方阿笑,自││ │ │ │ │ │稱廖麗雲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 │ │ │ │ │搭載方阿笑及其配偶前往宜蘭││ │ │ │ │ │縣○○鄉○○○路○○○巷○○號 ││ │ │ │ │ │,黃美雪為方阿笑及其配偶把││ │ │ │ │ │脈後表示方阿笑腳部水腫、方││ │ │ │ │ │阿笑配偶心臟不佳,服用泡製││ │ │ │ │ │之鹿茸藥酒即可痊癒,黃美雪││ │ │ │ │ │隨即取出鹿茸,廖麗雲及不詳││ │ │ │ │ │男子見狀答腔今日係前來拿取││ │ │ │ │ │預定之藥酒,方阿笑因一連串││ │ │ │ │ │之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 │ │ │ │ │黃美雪之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以150,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18 │黃美雪 │98年9月8日上│楊芳誼 │124,500 │陳梅在榮民醫院宜蘭分院搭訕││ │莊金益 │午10時許 │ │元 │楊芳誼,告知結識醫術高明之││ │陳梅 │ │ │ │退休中醫師即莊師姐,其母親││ │不詳男子 │ │ │ │服用莊師姐之藥方療效極佳,││ │楊宗啟 │ │ │ │今日預定前往拿藥,邀約前往││ │楊添志 │ │ │ │,自稱陳梅先生之不詳男子駕││ │ │ │ │ │車搭載楊芳誼、楊芳誼之配偶││ │ │ │ │ │及陳梅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 │ │ │ │ │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楊 ││ │ │ │ │ │芳誼把脈後表示:眼睛視力不││ │ │ │ │ │佳、有糖尿病及坐骨神經等病││ │ │ │ │ │症,需服用其藥方藥酒始得痊││ │ │ │ │ │癒,黃美雪進而取出鹿茸表示││ │ │ │ │ │為野生,並取出小罈藥酒假稱││ │ │ │ │ │係陳梅所預定,楊芳誼因一連││ │ │ │ │ │串說詞及作為,誤信黃美雪醫││ │ │ │ │ │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24,50││ │ │ │ │ │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搭││ │ │ │ │ │載楊芳誼、其配偶及偽藥酒返││ │ │ │ │ │家並收取款項。 │├──┼─────┼──────┼────┼────┼─────────────┤│19 │黃美雪 │98年9月8日 │蘇讚鴻 │未遂 │不詳女子在博愛醫院旁超商搭││ │莊金益 │ │ │ │訕蘇讚鴻,告以有退休老師之││ │林蒼卿 │ │ │ │藥方可治癒骨刺疾病,一同邀││ │不詳女子 │ │ │ │約前往,林蒼卿駕車搭載不詳││ │楊宗啟 │ │ │ │女子及蘇讚鴻一同前往宜蘭縣││ │楊添志 │ │ │ ○○○鄉○○○路○○○巷○○號, ││ │ │ │ │ │黃美雪為蘇讚鴻把脈診療,取││ │ │ │ │ │出鹿茸告以為野生鹿茸,若蘇││ │ │ │ │ │讚鴻早日服用即無須接受手術││ │ │ │ │ │,該鹿茸價格為28,000元,蘇││ │ │ │ │ │讚鴻見狀起疑未購買。 │├──┼─────┼──────┼────┼────┼─────────────┤│20 │黃美雪 │98年9月8日下│黃梅英 │50,000元│石阿蘭在宜蘭縣羅東鎮喜互惠││ │莊金益 │午 │ │ │搭訕黃梅英,經黃梅英詢問何││ │石阿蘭 │ │ │ │以至宜蘭後,表示其婆婆服用││ │王銘興 │ │ │ │莊師姐之藥方極具療效,預訂││ │楊宗啟 │ │ │ │今日前往莊師姐處拿藥邀約前││ │楊添志 │ │ │ │往,王銘興駕車引導前往,黃││ │ │ │ │ │美雪為黃梅英把脈後表示貧血││ │ │ │ │ │、脊椎移位,服用祖傳藥方及││ │ │ │ │ │鹿茸藥酒可痊癒,黃美雪並取││ │ │ │ │ │出鹿茸表示為山上野生,王銘││ │ │ │ │ │興、石阿蘭答腔表示可撥出部││ │ │ │ │ │分預定之鹿茸與黃梅英,黃梅││ │ │ │ │ │英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 │ │ │ │ │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 │ │ │ │ │酒療效,以50,000元購買鹿茸││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 │ │ │ │ │酒,由楊添志載送藥酒返家,││ │ │ │ │ │於98年9月21日提領款項交付 ││ │ │ │ │ │與楊添志。 │├──┼─────┼──────┼────┼────┼─────────────┤│21 │黃美雪 │98年9月9日下│蔡益俊 │299,500 │廖麗雲在宜蘭縣宜蘭市喜互惠││ │莊金益 │午 │ │元 │文化店搭訕蔡益俊及其配偶,││ │廖麗雲 │98年9月10日 │ │ │詢問何以行走不便,假稱其母││ │不詳男子 │上午 │ │ │親服用黃美雪之藥材後獲得改││ │楊宗啟 │ │ │ │善,其明日預定再度前往拿取││ │楊添志 │ │ │ │藥材邀約前往,蔡益俊與其配││ │ │ │ │ │偶與廖麗雲及自稱廖麗雲夫婿││ │ │ │ │ │之男子相約翌日上午在宜蘭大││ │ │ │ │ │學等候,廖麗雲及自稱廖麗雲││ │ │ │ │ │夫婿之男子搭載蔡益俊及其配││ │ │ │ │ │偶前往宜蘭縣○○鄉○○○路││ │ │ │ │ │211號12號,廖麗雲假稱蔡益 ││ │ │ │ │ │俊為其親戚,黃美雪為蔡益俊││ │ │ │ │ │把脈後表示腎臟不佳、血壓高││ │ │ │ │ │,並出示鹿茸稱此為極難取得││ │ │ │ │ │之野生鹿茸,廖麗雲趁勢答腔││ │ │ │ │ │欲再購買,蔡益俊及其配偶因││ │ │ │ │ │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效而同意購買,楊添志協助泡││ │ │ │ │ │製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之偽││ │ │ │ │ │藥酒,由楊添志搭載蔡益俊夫││ │ │ │ │ │妻返家並收取299,500元。 │├──┼─────┼──────┼────┼────┼─────────────┤│22 │黃美雪 │98年9月10日 │陳張阿絨│60,000元│兩名不詳女子在宜蘭市臺灣銀││ │莊金益 │上午 │ │(事後退│行附近市場搭訕陳張阿絨,告││ │不詳女子 │ │ │還) │知今日欲前往拿藥邀約前往,││ │不詳女子 │ │ │ │不詳男子搭載該兩不詳女子、││ │不詳男子 │ │ │ │陳張阿絨及陳張阿絨友人前往││ │楊宗啟 │ │ │ │,黃美雪為陳張阿絨把脈表示││ │楊添志 │ │ │ │:體虛,需服用鹿茸藥酒即可││ │ │ │ │ │體健,黃美雪進而出示鹿茸稱││ │ │ │ │ │此為野生鹿茸,野生鹿茸始具││ │ │ │ │ │效果,僅可由其處購得,陳張││ │ │ │ │ │阿絨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而││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60,000元購││ │ │ │ │ │買,由不詳男子搭載陳張阿絨││ │ │ │ │ │及泡製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 │ │ │ │ │之偽藥酒返家,並收取60,000││ │ │ │ │ │元,數日後,陳張阿絨經親人││ │ │ │ │ │責罵而退還並取回60,000元。│├──┼─────┼──────┼────┼────┼─────────────┤│23 │黃美雪 │98年9月12日 │郭游秀琴│70,000元│石阿蘭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郭││ │莊金益 │上午 │ │ │游秀琴詢問病症,獲悉郭游秀││ │石阿蘭 │ │ │ │琴有腳部退化、筋骨酸痛問題││ │王銘興 │ │ │ │後表示其母親過往亦有相同病││ │楊宗啟 │ │ │ │症,服用黃美雪藥方後即可便││ │楊添志 │ │ │ │捷行走,今日預定再度前往拿││ │ │ │ │ │藥邀約前往,王銘興駕車搭載││ │ │ │ │ │郭游秀琴及石阿蘭前往宜蘭縣││ │ │ │ │ ○○○鄉○○○路○○○巷○○號, ││ │ │ │ │ │黃美雪為郭游秀琴觀看面相後││ │ │ │ │ │,表示眼睛不好、腳退化嚴重││ │ │ │ │ │,需服用其開立之藥方即可痊││ │ │ │ │ │癒,黃美雪進而取出鹿茸稱為││ │ │ │ │ │野生,石阿蘭、王銘興見狀答││ │ │ │ │ │腔表示該鹿茸極佳,過往亦曾││ │ │ │ │ │購買,郭游秀琴因一連串說詞││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70,0││ │ │ │ │ │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載││ │ │ │ │ │送藥酒並收取款項。 │├──┼─────┼──────┼────┼────┼─────────────┤│24 │黃美雪 │98年9月14日 │朱明得 │16餘萬元│不詳女子在博愛醫院搭訕朱明││ │莊金益 │上午 │ │ │得,詢問病症後,表示其公公││ │林蒼卿 │ │ │ │或先生有心臟疾病服用慈濟師││ │不詳女子 │ │ │ │姐的藥方即痊癒,該慈濟師姐││ │楊宗啟 │ │ │ │醫術高明,今日預定前往看診││ │楊添志 │ │ │ │及拿藥,邀約朱明得前往,自││ │ │ │ │ │稱該女子先生之林蒼卿開車引││ │ │ │ │ │導前往至宜蘭縣冬山鄉九分一││ │ │ │ │ │路,黃美雪為朱明得把脈,表││ │ │ │ │ │示心臟功能不佳,服用其提供││ │ │ │ │ │之鹿茸藥酒即可痊癒,黃美雪││ │ │ │ │ │並出示鹿茸稱為臺灣深山野生││ │ │ │ │ │,數量極微,並取出小罈藥酒││ │ │ │ │ │表示係林蒼卿及不詳女子所預││ │ │ │ │ │定,林蒼卿及不詳女子答腔表││ │ │ │ │ │示等候該鹿茸已久,藥材亦均││ │ │ │ │ │為高山,極為珍貴,朱明得因││ │ │ │ │ │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 │ │ │ │ │誤,誤信黃美雪之醫術及鹿茸││ │ │ │ │ │藥酒療效,同意以16萬餘元購││ │ │ │ │ │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之偽藥酒,由楊添志載送藥酒││ │ │ │ │ │返家並收取款項。 │├──┼─────┼──────┼────┼────┼─────────────┤│25 │黃美雪 │98年9月14日 │吳李秀鳳│105,500 │廖麗雲○○○鎮○○○路喜互││ │莊金益 │下午 │ │元 │惠超市搭訕吳李秀鳳,表示其││ │廖麗雲 │ │ │ │母親過往坐骨神經疼痛,服用││ │不詳男子 │ │ │ │黃美雪之藥方即不用接受手術││ │楊添志 │ │ │ │,預定今日再度前往邀約吳李││ │楊宗啟 │ │ │ │秀鳳,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詳││ │ │ │ │ │男子駕車搭載吳李秀鳳前往宜││ │ │ │ │ │蘭縣○○鄉○○○路○○○巷12 ││ │ │ │ │ │號,黃美雪為吳李秀鳳觸診脊││ │ │ │ │ │椎後表示吳李秀鳳脊椎兩處受││ │ │ │ │ │傷,服用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 │ │ │ │ │藥酒即可痊癒,黃美雪隨即取││ │ │ │ │ │出鹿茸稱為野生,廖麗雲及不││ │ │ │ │ │詳男子見狀答腔其等候時久始││ │ │ │ │ │候得野生鹿茸,吳李秀鳳因一││ │ │ │ │ │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之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療效,以105,500元購買鹿茸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 │ │ │ │ │酒,翌日由楊添志載送藥酒至││ │ │ │ │ │吳李秀鳳處並收取款項。 │├──┼─────┼──────┼────┼────┼─────────────┤│26 │黃美雪 │98年9月15日 │曾林牡丹│100,000 │廖麗雲在宜蘭縣○○鎮○○路││ │莊金益 │中午 │ │元 │喜互惠超市搭訕曾林牡丹詢問││ │廖麗雲 │ │ │ │病症後,表示其婆婆過往亦有││ │不詳男子 │ │ │ │相同病症,服用慈濟師姐開立││ │楊宗啟 │ │ │ │之藥方痊癒,邀約曾林牡丹前││ │楊添志 │ │ │ │往,曾林牡丹及其配偶隨同廖││ │ │ │ │ │麗雲及自稱為廖麗雲先生之不││ │ │ │ │ │詳男子前往,黃美雪為曾林牡││ │ │ │ │ │丹把脈後告知左腳不便,需服││ │ │ │ │ │用鹿茸、藥材泡製之藥酒,黃││ │ │ │ │ │美雪並取出鹿茸稱為野生,廖││ │ │ │ │ │麗雲及不詳男子見狀旋即答腔││ │ │ │ │ │該鹿茸極佳、黃美雪藥方極具││ │ │ │ │ │療效,曾林牡丹因一連串說詞││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00,││ │ │ │ │ │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 ││ │ │ │ │ │米酒泡製之偽藥酒,楊添志載││ │ │ │ │ │送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27 │黃美雪 │98年9月16日 │張秀鳳 │25,000元│不詳女子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 │莊金益 │上午 │ │ │張秀鳳表示其先生將前往慈濟││ │不詳女子 │ │ │ │師姐處拿取坐骨神經藥物,因││ │不詳男子 │ │ │ │其親戚過往服用療效極佳,邀││ │楊宗啟 │ │ │ │約張秀鳳前往,自稱該女子先││ │楊添志 │ │ │ │生之不詳男子駕車搭載前往宜││ │ │ │ │ │蘭縣○○鄉○○○路○○○巷12 ││ │ │ │ │ │號,黃美雪為張秀鳳把脈、觸││ │ │ │ │ │診脊椎、觀看面相,表示肝臟││ │ │ │ │ │、心臟及脊椎均有病症,黃美││ │ │ │ │ │雪旋即取出鹿茸稱為野生、服││ │ │ │ │ │用其之鹿茸藥酒即可痊癒,張││ │ │ │ │ │秀鳳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 │ │ │ │ │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藥││ │ │ │ │ │材療效而以25,000元購買鹿茸││ │ │ │ │ │及藥材,由楊添志載送鹿茸及││ │ │ │ │ │藥材返家,並收取款項。 │├──┼─────┼──────┼────┼────┼─────────────┤│28 │黃美雪 │98年9月21日 │張瓊如 │100,000 │廖麗雲在宜蘭縣羅東鎮喜互惠││ │莊金益 │下午 │ │元 │超市搭訕張瓊如,告知將前往││ │廖麗雲 │ │ │ │接受醫術高明師姐之診治邀約││ │不詳男子 │ │ │ │前往,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詳││ │楊宗啟 │ │ │ │男子駕車搭載張瓊如及廖麗雲││ │楊添志 │ │ │ │至宜蘭縣○○鄉○○○路211 ││ │ │ │ │ │巷12號,由黃美雪為張瓊如把││ │ │ │ │ │脈後表示體質虛弱需服用其祖││ │ │ │ │ │傳藥方泡製鹿茸藥酒即可痊癒││ │ │ │ │ │,並旋即取出鹿茸稱為野生,││ │ │ │ │ │張瓊如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 │ │ │ │ │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 │ │ │ │ │茸藥酒療效,以100,000 元購││ │ │ │ │ │買藥材、鹿茸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之偽藥酒,由楊添志搭載張瓊││ │ │ │ │ │如及偽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29 │黃美雪 │98年9月24日 │呂梅子 │100,000 │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呂││ │莊金益 │上午 │ │元 │梅子詢問病症,獲悉呂梅子骨││ │廖麗雲 │ │ │ │質疏鬆後,表示其母親過往亦││ │不詳男子 │ │ │ │有相同病症,服用黃美雪之藥││ │楊宗啟 │ │ │ │方後痊癒,今日預定前往拿藥││ │楊添志 │ │ │ │,邀約呂梅子一同前往,自稱││ │ │ │ │ │廖麗雲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搭││ │ │ │ │ │載呂梅子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 │ │ │ │ │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 ││ │ │ │ │ │呂梅子把脈後表示身體極多毛││ │ │ │ │ │病,服用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 │ │ │ │ │藥酒即可痊癒,黃美雪隨即取││ │ │ │ │ │出鹿茸稱為野生,極其珍貴,││ │ │ │ │ │廖麗雲及不詳男子見狀答腔亦││ │ │ │ │ │要購買、以往也購得許多,呂││ │ │ │ │ │梅子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 │ │ │ │ │於錯誤,誤信黃美雪之醫術及││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100,000元 ││ │ │ │ │ │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 │ │ │ │ │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搭載呂││ │ │ │ │ │梅子及偽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 │ │。 │├──┼─────┼──────┼────┼────┼─────────────┤│30 │黃美雪 │98年9月26日 │李烏淵 │68,000元│廖麗雲在聖母醫院搭訕李烏淵││ │莊金益 │上午 │ │ │詢問有何病症,獲悉李烏淵骨││ │廖麗雲 │ │ │ │頭酸痛後假稱其母親亦有相同││ │不詳男子 │ │ │ │病症,服用中藥即痊癒,今日││ │楊宗啟 │ │ │ │欲前往向該醫術高明慈濟師姐││ │楊添志 │ │ │ │拿藥邀約一同前往,自稱廖麗││ │ │ │ │ │雲之先生之男子駕車搭載李烏││ │ │ │ │ │淵前往,廖麗雲為取李烏淵信││ │ │ │ │ │任造成黃美雪醫術高明及不輕││ │ │ │ │ │易看診假象,更向李烏淵表示││ │ │ │ │ │要李烏淵假扮不詳女子親戚,││ │ │ │ │ │黃美雪為李烏淵觸診脊椎後表││ │ │ │ │ │示脊椎症狀嚴重,服用其開立││ │ │ │ │ │之藥方即可痊癒,並出示鹿茸││ │ │ │ │ │稱需購買10幾20萬服用始有療││ │ │ │ │ │效,李烏淵因一連串說詞及作││ │ │ │ │ │為,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 │ │ │ │ │酒療效,以68,000元購買鹿茸││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 │ │ │ │ │酒,由楊宗啟搭載李烏淵及偽││ │ │ │ │ │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31 │黃美雪 │98年9月28日 │吳寶珠 │50,000元│不詳女子在羅東博愛醫院搭訕││ │莊金益 │上午 │ │ │吳寶珠詢問病症,獲悉吳寶珠││ │林蒼卿 │ │ │ │患有糖尿病後表示其婆婆亦有││ │不詳女子 │ │ │ │相同症狀,結識一位醫術高明││ │楊宗啟 │ │ │ │師姐,今日預定再度前往邀約││ │楊添志 │ │ │ │吳寶珠,自稱該女子先生之林││ │ │ │ │ │蒼卿駕車搭載前往宜蘭縣羅東││ │ │ ○ ○ ○鎮○○路○○號5樓,黃美雪為 ││ │ │ │ │ │吳寶珠把脈後表示肩頸僵硬,││ │ │ │ │ │服用祖傳藥方即可解除該症狀││ │ │ │ │ │,黃美雪取出鹿茸表示為埔里││ │ │ │ │ │原住民獵取,林蒼卿及不詳女││ │ │ │ │ │子亦收取黃美雪交付之言為其││ │ │ │ │ │等所預定之藥酒,吳寶珠因一││ │ │ │ │ │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 │ │ │ │ │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以50,000元購買鹿茸、藥材││ │ │ │ │ │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32 │黃美雪 │98年9月28日 │謝阿惜 │299,500 │不詳女子在羅東博愛醫院搭訕││ │莊金益 │下午 │ │元 │謝阿惜詢問病症,表示結識醫││ │不詳男子 │ │ │ │術高明之慈濟師姐,日常行善││ │不詳女子 │ │ │ │救世,今日預定前往邀約謝阿││ │楊宗啟 │ │ │ │惜,自稱該女子先生之不詳男││ │楊添志 │ │ │ │子駕車搭載前往宜蘭縣冬山鄉││ │ │ │ │ │九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 ││ │ │ │ │ │為謝阿惜把脈,表示身體虛弱││ │ │ │ │ │需服用鹿茸藥酒,黃美雪旋即││ │ │ │ │ │取出鹿茸稱為野生,不詳男女││ │ │ │ │ │見狀答腔表示可將預定之鹿茸││ │ │ │ │ │撥售部分與謝阿惜,謝阿惜因││ │ │ │ │ │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療效,以299,500元購買鹿茸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 │ │ │ │ │酒。 │├──┼─────┼──────┼────┼────┼─────────────┤│33 │黃美雪 │98年9月29日 │林陳阿綿│45,000元│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林││ │莊金益 │上午 │ │ │陳阿綿詢問病症,廖麗雲表示││ │廖麗雲 │ │ │ │其母親過往與林陳阿綿有相同││ │不詳男子 │ │ │ │症狀,服用黃美雪之藥方即可││ │楊宗啟 │ │ │ │痊癒,預定今日再度前往邀約││ │楊添志 │ │ │ │李陳阿綿,自稱廖麗雲先生之││ │ │ │ │ │不詳男子駕車引導林陳阿綿前││ │ │ │ │ │往宜蘭縣○○鄉○○○路211 ││ │ │ │ │ │巷12號,黃美雪為林陳阿綿把││ │ │ │ │ │脈、觸診脊椎後表示林陳阿綿││ │ │ │ │ │脊椎、心臟及筋骨不佳,服用││ │ │ │ │ │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可││ │ │ │ │ │痊癒,黃美雪隨即取出鹿茸稱││ │ │ │ │ │為野生,廖麗雲及不詳男子見││ │ │ │ │ │狀答腔早已預定鹿茸,林陳阿││ │ │ │ │ │綿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於││ │ │ │ │ │錯誤,誤信黃美雪之醫術及鹿││ │ │ │ │ │茸藥酒療效,以45,000元購買││ │ │ │ │ │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 │ │ │ │ │偽藥酒。 │├──┼─────┼──────┼────┼────┼─────────────┤│34 │黃美雪 │98年9月29日 │林陳招治│36,500元│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林││ │莊金益 │上午 │ │ │陳招治詢問病症,獲悉林陳招││ │廖麗雲 │ │ │ │治心臟疾病後,表示其母親過││ │不詳男子 │ │ │ │往亦有相同病症,服用黃美雪││ │楊宗啟 │ │ │ │之藥方後痊癒,今日預定前往││ │楊添志 │ │ │ │拿藥,邀約林陳招治一同前往││ │ │ │ │ │,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詳男子││ │ │ │ │ │駕車搭載林陳招治前往宜蘭縣││ │ │ │ │ ○○○鄉○○○路○○○巷○○號, ││ │ │ │ │ │黃美雪為林陳招治把脈後表示││ │ │ │ │ │心臟、腎臟、脊椎均不佳,服││ │ │ │ │ │用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 │ │ │ │ │可痊癒,黃美雪隨即取出鹿茸││ │ │ │ │ │稱為野生,極其珍貴,廖麗雲││ │ │ │ │ │及不詳男子答腔要黃美雪取出││ │ │ │ │ │預定之藥酒,林陳招治因一連││ │ │ │ │ │串之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 │ │ │ │ │信黃美雪之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效,以36,5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由楊添志載送林陳招治及藥酒││ │ │ │ │ │返家並收取款項。 │├──┼─────┼──────┼────┼────┼─────────────┤│35 │黃美雪 │98年9月30日 │陳美里 │50,000元│陳梅及廖麗雲在宜蘭縣三星鄉││ │莊金益 │下午 │ │(未遂)│雙賢村路旁搭訕陳美里,獲悉││ │陳梅 │ │ │ │陳美里病症後,表示結識一名││ │廖麗雲 │ │ │ │可為人把脈之師姐,免費為人││ │不詳男子 │ │ │ │開立藥方,邀約陳美里一同前││ │楊宗啟 │ │ │ │往診療,不詳男子駕車搭載陳││ │楊添志 │ │ │ │美里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一││ │ │ │ │ │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陳美 ││ │ │ │ │ │里把脈後,表示骨頭受傷、血││ │ │ │ │ │壓高,服用祖傳藥方即可痊癒││ │ │ │ │ │,黃美雪旋即取出鹿茸表示為││ │ │ │ │ │野生、極為難得,陳梅、廖麗││ │ │ │ │ │雲及不詳男子見狀答腔要黃美││ │ │ │ │ │雪往後為其保留鹿茸,陳美里││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療效,同意以50,000元購買鹿││ │ │ │ │ │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 │ │ │ │ │藥酒,由楊添志搭載陳美里及││ │ │ │ │ │偽藥酒返家,經陳美里兒子拒││ │ │ │ │ │絕而未遂。 │├──┼─────┼──────┼────┼────┼─────────────┤│36 │黃美雪 │98年10月1日 │陳黃月惠│100,000 │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陳││ │莊金益 │上午 │ │元(事後│黃月惠,表示結識一位退休之││ │廖麗雲 │ │ │退還80,0│醫術高明之慈濟師姐,其母親││ │不詳男子 │ │ │00元) │服用黃美雪之藥方後身體強健││ │楊宗啟 │ │ │ │邀約陳黃月惠一同前往,自稱││ │楊添志 │ │ │ │廖麗雲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引││ │ │ │ │ │導陳黃月惠前往宜蘭縣冬山鄉││ │ │ │ │ │九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 ││ │ │ │ │ │為陳黃月惠把脈、觀診及觸診││ │ │ │ │ │脊椎後表示身體極多毛病,服││ │ │ │ │ │用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 │ │ │ │ │可痊癒,黃美雪隨即取出鹿茸││ │ │ │ │ │稱為野生,極其珍貴,廖麗雲││ │ │ │ │ │及不詳男子見狀答腔該鹿茸較││ │ │ │ │ │之前向黃美雪所購者更佳,陳││ │ │ │ │ │黃月惠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100,000元 ││ │ │ │ │ │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 │ │ │ │ │製之偽藥酒。數日後陳黃月惠││ │ │ │ │ │欲退還藥酒,黃美雪更稱需覓││ │ │ │ │ │得買主轉賣,嗣以覓得買主惟││ │ │ │ │ │無法全額轉賣為由僅退還80,0││ │ │ │ │ │00元。 │├──┼─────┼──────┼────┼────┼─────────────┤│37 │黃美雪 │98年10月22日│張南進 │50,000元│黃麗華、楊吉郎及莊淑芬在博││ │莊金益 │ │ │ │愛醫院搭訕張南進,黃麗華假││ │黃麗華 │ │ │ │稱其夫婿以往肺部均呈現白色││ │楊吉郎 │ │ │ │,服用鹿茸即痊癒,今日預定││ │莊淑芬 │ │ │ │前往拿要,邀約一同前往,張││ │楊宗啟 │ │ │ │南進因此與楊吉郎、黃麗華及││ │楊添志 │ │ │ │莊淑芬一同前往宜蘭縣冬山鄉││ │ │ │ │ │九分一路211巷12號,楊吉郎 ││ │ │ │ │ │等三人先向黃美雪表示張南進││ │ │ │ │ │患有肺氣腫,黃美雪為張南進││ │ │ │ │ │把脈後表示患有許多疾病,並││ │ │ │ │ │以醫學名詞造成張南進混淆,││ │ │ │ │ │楊宗啟取出鹿茸,黃美雪緊接││ │ │ │ │ │表示該鹿茸係南投原住民至山││ │ │ │ │ │區獵取之野生鹿茸,服用鹿茸││ │ │ │ │ │後疾病即可痊癒,黃麗華答腔││ │ │ │ │ │表示該鹿茸品質極佳,張南進││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療效,以60,000元購買鹿茸、││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由楊宗啟搭載張南進返家並││ │ │ │ │ │收取款項,因張南進僅有50,0││ │ │ │ │ │00元,經電話聯繫後,黃美雪││ │ │ │ │ │同意收取50,000元即可。 │├──┼─────┼──────┼────┼────┼─────────────┤│38 │黃美雪 │98年10月22日│游李秀英│36,500元│莊淑芬在宜蘭醫院附近公車處││ │莊金益 │上午 │ │ │搭訕游李秀英,獲悉游李秀英││ │莊淑芬 │ │ │ │因腳痛至院復健後,假稱服用││ │楊吉郎 │ │ │ │藥酒即可痊癒,楊吉郎駕車搭││ │楊宗啟 │ │ │ │載莊淑芬及游李秀英前往宜蘭││ │楊添志 │ │ │ │縣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 ││ │ │ │ │ │號7樓,莊淑芬等二人假稱過 ││ │ │ │ │ │往曾拿取黃美雪藥材與公婆父││ │ │ │ │ │母服用,均有極佳療效,今日││ │ │ │ │ │欲再拿取,黃美雪為游李秀英││ │ │ │ │ │把脈及觸診脊椎,表示脊椎有││ │ │ │ │ │問題、日後會失明,服用鹿茸││ │ │ │ │ │藥酒即可痊癒,並出示鹿茸稱││ │ │ │ │ │由深山取得,莊淑芬等二人即││ │ │ │ │ │與黃美雪配合演出稱該鹿茸現││ │ │ │ │ │已漲價為每兩6,000元,但楊 ││ │ │ │ │ │吉郎、莊淑芬係等候已久且係││ │ │ │ │ │預定,應依以往每兩2,000元 ││ │ │ │ │ │價格出售,亦請黃美雪以每兩││ │ │ │ │ │2,000元價格出售予游李秀英 ││ │ │ │ │ │,游李秀英因一連串說詞及作││ │ │ │ │ │為誤信鹿茸療效及黃美雪醫術││ │ │ │ │ │,以36,500元購買鹿茸、藥材││ │ │ │ │ │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 │ │ │ │ │楊添志搭載游李秀英及偽藥酒││ │ │ │ │ │返家,並收取36,500元。 │├──┼─────┼──────┼────┼────┼─────────────┤│39 │黃美雪 │98年10月23日│李素華 │40,500元│黃麗華在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 │莊金益 │上午 │ │ │院搭訕李素華詢問李素華之男││ │楊吉郎 │ │ │ │友是否中風而行走不便,表示││ │黃麗華 │ │ │ │其公公因服用鹿茸藥酒而痊癒││ │楊宗啟 │ │ │ │,今日欲再度前往拿藥及看病││ │楊添志 │ │ │ │,邀約一同前往,楊吉郎駕車││ │ │ │ │ │搭載李素華、李素華男友及黃││ │ │ │ │ │麗華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一││ │ │ │ │ │路211巷12號,楊吉郎、黃麗 ││ │ │ │ │ │華表示黃美雪常至大陸義診及││ │ │ │ │ │其等當日為拿取已預定之藥酒││ │ │ │ │ │而前往,假造黃美雪醫術高明││ │ │ │ │ │假象,黃美雪為李素華及李素││ │ │ │ │ │華男友把脈及觸診脊椎處,表││ │ │ │ │ │示兩人骨頭不好,服用鹿茸即││ │ │ │ │ │可治癒,並拿出鹿茸表示為野││ │ │ │ │ │生、極難取得,楊吉郎、黃麗││ │ │ │ │ │華假稱已向黃美雪購買數十萬││ │ │ │ │ │元鹿茸藥酒,李素華因一連串││ │ │ │ │ │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 │ │ │ │ │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 │ │ │ │ │40,5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 │ │ │ │ │釀米酒浸泡之偽藥酒,由楊宗││ │ │ │ │ │啟、楊添志載李素華及其男友││ │ │ │ │ │返家。 │├──┼─────┼──────┼────┼────┼─────────────┤│40 │黃美雪 │98年10月29日│陳碧玉 │195,000 │黃麗華於98年10月28日晚間在││ │莊金益 │上午10時許。│ │元。 │宜蘭縣宜蘭市○○路喜互惠超││ │楊吉郎 │ │ │ │市見陳碧玉行動不便上前搭訕││ │黃麗華 │ │ │ │,假稱:其婆婆過往行動不便││ │楊宗啟 │ │ │ │因服用黃美雪開立之藥方後行││ │楊添志 │ │ │ │動便捷,邀約陳碧玉前往就醫││ │ │ │ │ │,陳碧玉與黃麗華、楊吉郎相││ │ │ │ │ │約翌日前往,黃麗華、楊吉郎││ │ │ │ │ │於98年10月29日上午8、9時許││ │ │ │ │ │搭載陳碧玉前往,抵達該處後││ │ │ │ │ │,黃麗華、楊吉郎即假稱其母││ │ │ │ │ │親先前服用黃美雪開立泡製之││ │ │ │ │ │鹿茸藥酒後行動便捷、黃美雪││ │ │ │ │ │使用係高山野生鹿茸及祖傳藥││ │ │ │ │ │方,成效驚人等,黃美雪即為││ │ │ │ │ │陳碧玉把脈、看診後稱其脊椎││ │ │ │ │ │不好,服用鹿茸藥酒可以治療││ │ │ │ │ │,陳碧玉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195,000元 ││ │ │ │ │ │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 │ │ │ │ │製之偽藥酒,由楊宗啟搭載陳││ │ │ │ │ │碧玉及藥酒返家,並收取195,││ │ │ │ │ │000元。 │├──┼─────┼──────┼────┼────┼─────────────┤│41 │黃美雪 │98年11月3日 │林寶猜 │104,500 │黃麗華在綠九市場附近醫院搭││ │莊金益 │ │ │元(事後│訕林寶猜,告以其婆婆服用某││ │楊吉郎 │ │ │退還) │一帖藥物後走路即不會駝背,││ │黃麗華 │ │ │ │今日欲再度前往購買,邀約一││ │楊宗啟 │ │ │ │同前往,楊吉郎駕車搭載黃麗││ │楊添志 │ │ │ │華及林寶猜一同前往宜蘭縣冬││ │ │ │ ○ ○○鄉○○○路○○○巷○○號,黃 ││ │ │ │ │ │美雪先取出泡製藥酒交付與楊││ │ │ │ │ │吉郎,黃美雪為林寶猜把脈診││ │ │ │ │ │療告以心臟、脊椎不佳、高血││ │ │ │ │ │壓,服用該帖中藥泡製之藥酒││ │ │ │ │ │即可痊癒,林寶猜因一連串說││ │ │ │ │ │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 │ │ │ │ │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0││ │ │ │ │ │4,5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 ││ │ │ │ │ │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42 │黃美雪 │98年11月9日 │林劉彩雲│160,000 │莊淑芬在聖母醫院搭訕林劉彩││ │莊金益 │上午 │ │元 │雲稱西醫藥物無助林劉彩雲疾││ │莊淑芬 │ │ │ │病,今日欲前往尋訪有極佳療││ │李鴻章 │ │ │ │效藥物之師姐處,邀約一同前││ │楊宗啟 │ │ │ │往,李鴻章駕車搭載莊淑芬及││ │楊添志 │ │ │ │林劉彩雲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 │ │ │ │ │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觸 ││ │ │ │ │ │摸林劉彩雲脊椎後表示脊椎有││ │ │ │ │ │問提,並拿出鹿茸一支,莊淑││ │ │ │ │ │芬旋即表示服用鹿茸即可痊癒││ │ │ │ │ │並作態購買一小罐,林劉彩雲││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 │ │ │ │ │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 │ │ │ │ │酒療效,以160,000元購買鹿 ││ │ │ │ │ │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 │ │ │ │ │藥酒。 │├──┼─────┼──────┼────┼────┼─────────────┤│43 │黃美雪 │98年11月11日│游碧蓮 │60,000元│石阿蘭在四結福德廟搭訕游碧││ │莊金益 │下午 │ │ │蓮詢問何事哭泣,表示其婆婆││ │石阿蘭 │ │ │ │服用鹿茸藥酒療效極佳、為其││ │王銘興 │ │ │ │婆婆診治之莊師姐不輕易為人││ │楊宗啟 │ │ │ │診療,邀約游碧蓮一同前往,││ │楊添志 │ │ │ │王銘興駕車搭載石阿蘭、游碧││ │ │ │ │ │蓮前往宜蘭縣○○鄉○○○路││ │ │ │ │ │211巷12號,黃美雪為游碧蓮 ││ │ │ │ │ │把脈及觸摸脊椎後表示脊椎曾││ │ │ │ │ │受傷,拿出鹿茸稱係原住民所││ │ │ │ │ │獵取之野生品種效果極佳,服││ │ │ │ │ │用鹿茸藥酒即可痊癒,游碧蓮││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療效,以60,000元購買鹿茸、││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由楊宗啟搭載游碧蓮及藥酒││ │ │ │ │ │返家,並收取60,000元。 │├──┼─────┼──────┼────┼────┼─────────────┤│44 │黃美雪 │98年11月13或│陳金純 │20,000元│黃麗華在博愛醫院搭訕陳金純││ │莊金益 │14日 │ │ │告以其婆婆服用鹿茸藥酒後行││ │黃麗華 │ │ │ │走便捷,今日欲再度前往拿取││ │楊吉郎 │ │ │ │藥酒,邀約一同前往宜蘭縣羅││ │楊宗啟 │ │ ○ ○○鎮○○路○○號5樓,楊吉郎 ││ │楊添志 │ │ │ │駕車搭載黃麗華、陳金純前往││ │ │ │ │ │,黃麗華向黃美雪假稱欲拿取││ │ │ │ │ │約定好之鹿茸,黃美雪為陳金││ │ │ │ │ │純把脈診療告以需服用鹿茸藥││ │ │ │ │ │酒始會痊癒,陳金純因此陷於││ │ │ │ │ │錯誤以20,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由楊宗啟載送偽藥酒與陳金純││ │ │ │ │ │。 │├──┼─────┼──────┼────┼────┼─────────────┤│45 │黃美雪 │98年11月16日│劉菊江 │299,500 │黃麗華在員山醫院宜蘭門診部││ │莊金益 │上午 │ │元 │門搭訕劉菊江詢問何以就醫,││ │楊吉郎 │ │ │ │劉菊江回應因血壓高及膝蓋退││ │黃麗華 │ │ │ │化後,黃麗華表示其婆婆服用││ │楊宗啟 │ │ │ │慈濟師姐之藥酒後即痊癒,今││ │楊添志 │ │ │ │日欲再度前往拿取,邀約一同││ │ │ │ │ │前往宜蘭縣○○鄉○○○路21││ │ │ │ │ │1巷12號,楊吉郎駕車搭載黃 ││ │ │ │ │ │麗華、劉菊江前往,黃美雪見││ │ │ │ │ │其等到場假稱詢問楊吉郎、黃││ │ │ │ │ │麗華關於其婆婆痊癒狀況後,││ │ │ │ │ │黃美雪為劉菊江把脈,表示因││ │ │ │ │ │更年期未調理以致染疾,以祖││ │ │ │ │ │傳藥方搭配鹿茸泡酒食用即可││ │ │ │ │ │痊癒,黃美雪進而拿出鹿茸表││ │ │ │ │ │示係由原住民在山上獵取、取││ │ │ │ │ │得不易等,楊吉郎、黃麗華見││ │ │ │ │ │狀答腔表示該鹿茸確實極佳,││ │ │ │ │ │劉菊江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 │ │ │ │ │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 │ │ │ │ │茸藥酒療效,以299,500元購 ││ │ │ │ │ │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之偽藥酒,由楊宗啟搭載劉菊││ │ │ │ │ │江及偽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46 │黃美雪 │98年11月20日│林賴阿吉│50,000元│莊淑芬在聖母醫院搭訕林賴阿││ │莊金益 │ │ │ │吉假稱其疾病受今日前往就診││ │莊淑芬 │ │ │ │之師姐成功治癒,邀約一同前││ │李鴻章 │ │ │ │往,李鴻章搭載莊淑芬及林賴││ │楊宗啟 │ │ │ │阿吉一同前往,黃美雪為林賴││ │楊添志 │ │ │ │阿吉把脈診療,告知脊椎種大││ │ │ │ │ │、有瘤,服用鹿茸、中藥泡製││ │ │ │ │ │之藥酒即會痊癒,林賴阿吉因││ │ │ │ │ │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效,以50,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47 │黃美雪 │98年11月24日│吳簡含少│14,000元│黃麗華在陽明醫院外見吳簡含││ │莊金益 │上午 │ │ │少行走不便搭訕詢問,聽聞吳││ │黃麗華 │ │ │ │簡含少表示腳部發炎及退化,││ │楊吉郎 │ │ │ │醫師告知需開刀後,黃麗華表││ │楊宗啟 │ │ │ │示莊小姐有極佳療效藥物邀約││ │楊添志 │ │ │ │一同前往,楊吉郎駕車搭載黃││ │ │ │ │ │麗華及吳簡含少前往宜蘭縣冬││ │ │ │ ○ ○○鄉○○○路○○○巷○○號,楊 ││ │ │ │ │ │吉郎亦表示其母親服用鹿茸藥││ │ │ │ │ │酒後行動便捷,楊吉郎向黃美││ │ │ │ │ │雪表示請其為吳簡含少檢視診││ │ │ │ │ │療,黃美雪為吳簡含少把脈後││ │ │ │ │ │表示:心、肝及脊椎均不佳,││ │ │ │ │ │服用藥酒後即可痊癒,並拿出││ │ │ │ │ │一支鹿茸表示該鹿茸極佳、極││ │ │ │ │ │適宜泡製藥酒,楊吉郎見狀答││ │ │ │ │ │腔請黃美雪勿漲價出售予吳簡││ │ │ │ │ │含少,吳簡含少因一連串說詞││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而同意購││ │ │ │ │ │買,黃美雪進入泡製鹿茸、藥││ │ │ │ │ │材及私釀米酒之偽藥酒完畢表││ │ │ │ │ │示需價6萬多元,楊添志搭載 ││ │ │ │ │ │吳簡含少及鹿茸藥酒返家後,││ │ │ │ │ │因吳簡含少僅有1萬餘元,經 ││ │ │ │ │ │過通話後,黃美雪同意以14,0││ │ │ │ │ │00元出售該甕偽藥酒。 │├──┼─────┼──────┼────┼────┼─────────────┤│48 │黃美雪 │98年11月25日│廖坤喜 │300,000 │石阿蘭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廖││ │莊金益 │下午 │ │元(事後│坤喜配偶,表示結識醫術高明││ │石阿蘭 │ │ │退還200,│醫師,其親戚過往因肺部疾病││ │王銘興 │ │ │000元) │前往診療即痊癒邀約前往,王││ │楊宗啟 │ │ │ │銘興駕車搭載廖坤喜及其配偶││ │楊添志 │ │ │ │前往宜蘭縣○○鄉○○○路21││ │ │ │ │ │1巷12號,黃美雪為廖坤喜配 ││ │ │ │ │ │偶把脈,表示肺部及心臟不佳││ │ │ │ │ │,需服用其開立之藥方即可痊││ │ │ │ │ │癒,黃美雪進而取出鹿茸稱品││ │ │ │ │ │質極佳,石阿蘭、王銘興見狀││ │ │ │ │ │答腔表示該鹿茸極佳,極難獲││ │ │ │ │ │得,其等今日亦欲再購買,廖││ │ │ │ │ │坤喜及其配偶因一連串說詞及││ │ │ │ │ │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 │ │ │ │ │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300,00││ │ │ │ │ │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酒泡製之偽藥酒。 │├──┼─────┼──────┼────┼────┼─────────────┤│49 │黃美雪 │98年11月30日│盧陳秀純│未遂 │不詳女子在綠九市場搭訕盧陳││ │莊金益 │上午。 │ │ │秀純,告知其婆婆服用羅東祖││ │不詳女子 │ │ │ │傳藥方後即有成效,邀約一同││ │不詳男子 │ │ │ │前往,另不詳男子與該女子載││ │楊宗啟 │ │ │ │其一同前往,黃美雪取出一對││ │楊添志 │ │ │ │鹿茸,該男子旋即表示該鹿茸││ │ │ │ │ │為極佳野生鹿茸,黃美雪為盧││ │ │ │ │ │陳秀純把脈看診表示脊椎不佳││ │ │ │ │ │,其藥材有極佳療效,該男子││ │ │ │ │ │詢問願否購買,盧陳秀純因此││ │ │ │ │ │陷於錯誤撥打電話與其夫婿詢││ │ │ │ │ │問購買事宜,經其夫婿表示為││ │ │ │ │ │詐騙後而未購買。 │├──┼─────┼──────┼────┼────┼─────────────┤│50 │黃美雪 │98年11月某日│許碧子 │24,000元│不詳女子在聖母醫院搭訕許碧││ │莊金益 │ │ │ │子告知其婆婆服用其今日欲去││ │不詳女子 │ │ │ │拿取之藥物後,糖尿病及痊癒││ │不詳男子 │ │ │ │,邀約一同前往,不詳男子搭││ │楊宗啟 │ │ │ │載不詳女子及許碧子一同前往││ │楊添志 │ │ │ │,黃美雪為許碧子把脈診療,││ │ │ │ │ │告知許碧子糖尿病、高血壓,││ │ │ │ │ │服用以鹿茸、中藥泡製之藥酒││ │ │ │ │ │即會痊癒,許碧子因此陷於錯││ │ │ │ │ │誤,以24,000元購買切好的鹿││ │ │ │ │ │茸及中藥。 │├──┼─────┼──────┼────┼────┼─────────────┤│51 │黃美雪 │98年12月16日│林黃素麗│36,500元│莊淑芬在宜蘭醫院搭訕林黃素││ │莊金益 │上午 │ │ │麗,詢問是否行走不便,假稱││ │莊淑芬 │ │ │ │其母親先前無法下跪,服用藥││ │李鴻章 │ │ │ │酒後即可順利下跪,今日預定││ │楊宗啟 │ │ │ │再度前往拿取藥,邀約一同前││ │楊添志 │ │ │ │往,李鴻章搭載莊淑芬及林黃││ │ │ │ │ │素麗一同前往宜蘭縣宜蘭市東││ │ │ │ │ │港路校舍巷46之9號7樓,莊淑││ │ │ │ │ │芬假稱要拿取預定之4、5萬元││ │ │ │ │ │之藥酒,黃美雪觸診林黃素麗││ │ │ │ │ │脊椎,表示脊椎不佳,服用其││ │ │ │ │ │藥酒後即可行走而不需開刀,││ │ │ │ │ │並出示鹿茸稱該鹿茸極佳,服││ │ │ │ │ │用該鹿茸浸泡之藥酒後,林黃││ │ │ │ │ │素麗即可行走便捷,需價56,0││ │ │ │ │ │00元,林黃素麗因一連串說詞││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 │ │ │ │ │惟因無足夠款項,莊淑芬見狀││ │ │ │ │ │答腔請黃美雪降價計算,繼續││ │ │ │ │ │騙取林黃素麗之信任,黃美雪││ │ │ │ │ │同意以36,000元出售,隔日下││ │ │ │ │ │午黃美雪獲悉林黃素麗已備妥││ │ │ │ │ │款項,由楊添志於98年12月18││ │ │ │ │ │日下午2點許載送鹿茸、藥材 ││ │ │ │ │ │及私釀米酒浸泡之偽藥酒至林││ │ │ │ │ │黃素麗住處,並收取36,500元││ │ │ │ │ │。 │├──┼─────┼──────┼────┼────┼─────────────┤│52 │黃美雪 │98年12月19日│鍾素卿 │50,000元│石阿蘭在聖母醫院搭訕鍾素卿││ │莊金益 │上午 │ │ │告以其母親服用中藥後原患有││ │石阿蘭 │ │ │ │糖尿病之病體痊癒,可四處旅││ │王銘興 │ │ │ │遊,今日欲前往拿取相約之中││ │楊宗啟 │ │ │ │藥,王銘興駕車搭載石阿蘭、││ │楊添志 │ │ │ │鍾素卿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 │ │ │ │ │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鍾 ││ │ │ │ │ │素卿把脈診療,石阿蘭表示黃││ │ │ │ │ │美雪有一帖泡用米酒後對於糖││ │ │ │ │ │尿病及脊椎問題療效極佳之中││ │ │ │ │ │藥,黃美雪更拿出鹿茸表示為││ │ │ │ │ │極佳的野生鹿茸,王銘興表示││ │ │ │ │ │該鹿茸品質極佳,鍾素卿因一││ │ │ │ │ │連串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效,以50,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由││ │ │ │ │ │楊宗啟於98年12月22日上午載││ │ │ │ │ │送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之藥酒與鍾素卿。 │├──┼─────┼──────┼────┼────┼─────────────┤│53 │黃美雪 │98年12月22日│李賜福 │100,000 │林蒼卿在員山榮民醫院宜蘭門││ │莊金益 │上午 │ │元 │診處搭訕李賜福詢問有何疾病││ │林蒼卿 │ │ │ │,經李賜福告知係腳部及骨頭││ │楊明玲 │ │ │ │問題後,林蒼卿旋即表示有一││ │楊宗啟 │ │ │ │位慈濟師姐有草藥可為人診治││ │楊添志 │ │ │ │,由林蒼卿及楊明玲導引李賜││ │ │ │ │ │福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校││ │ │ │ │ │舍巷46之9號7樓,黃美雪帶領││ │ │ │ │ │上樓後為李賜福把脈表示骨頭││ │ │ │ │ │不好,需服用鹿茸藥酒始能好││ │ │ │ │ │,該鹿茸為極難得之野生鹿茸││ │ │ │ │ │,李賜福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100,000元 ││ │ │ │ │ │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 │ │ │ │ │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載藥酒││ │ │ │ │ │返家並收取100,000元。 │├──┼─────┼──────┼────┼────┼─────────────┤│54 │黃美雪 │98年12月24日│李張雲 │未遂 │石阿蘭在宜蘭醫院搭訕李張雲││ │莊金益 │上午 │ │ │,告以欲該其前往就診治療行││ │王銘興 │ │ │ │走不便之問題,王銘興駕車搭││ │石阿蘭 │ │ │ │載石阿蘭及李張雲前往宜蘭縣││ │楊宗啟 │ │ │ │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號 ││ │楊添志 │ │ │ │7樓,黃美雪旋即拿出藥酒, ││ │ │ │ │ │王銘興見狀表示已等候多時,││ │ │ │ │ │黃美雪為李張雲把脈、摸骨診││ │ │ │ │ │療,表示脊椎不佳,黃美雪表││ │ │ │ │ │示藥材及鹿茸均為野生,服用││ │ │ │ │ │其交付之藥材即會痊癒,開價││ │ │ │ │ │64,000元,李張雲陷於錯誤,││ │ │ │ │ │因李姵儀來電阻止而未遂。 │├──┼─────┼──────┼────┼────┼─────────────┤│55 │黃美雪 │99年1月1日上│陳碧芳 │36,000元│楊明玲及林蒼卿在聖母醫院搭││ │莊金益 │午 │林阿緞 │ │訕陳碧芳及林阿緞,獲悉因陳││ │林蒼卿 │ │ │ │碧芳脊椎酸痛就診後,表示服││ │楊明玲 │ │ │ │用中藥始有療效,均係服用中││ │楊宗啟 │ │ │ │藥獲得痊癒邀約前往,林蒼卿││ │楊添志 │ │ │ │搭載楊明玲及陳碧芳、林阿緞││ │ │ │ │ │前往宜蘭縣○○鄉○○○路21││ │ │ │ │ │1巷12號,黃美雪為陳碧芳把 ││ │ │ │ │ │脈、為林阿緞觸診脊椎,表示││ │ │ │ │ │兩人脊椎均已損壞,服用鹿茸││ │ │ │ │ │藥酒即可痊癒,林蒼卿、楊明││ │ │ │ │ │玲亦佯裝購買一罐藥酒欲攜回││ │ │ │ │ │與其父母食用及稱該藥酒極具││ │ │ │ │ │療效,黃美雪進而出示鹿茸表││ │ │ │ │ │示極難購得、該鹿茸藥酒極具││ │ │ │ │ │療效,陳碧芳、林阿緞因一連││ │ │ │ │ │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 │ │ │ │ │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以36,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 │ │ │ │ │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 │ │ │ │ │添志搭載陳碧芳、林阿緞及偽││ │ │ │ │ │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56 │黃美雪 │98年12月2日 │黃吳阿綿│49,000元│由莊淑芬在宜蘭縣羅東鎮聖母││ │莊金益 │上午 │ │ │醫院搭訕黃吳阿綿,向黃吳阿││ │楊宗啟 │ │ │ │綿表示其母親也跟黃吳阿綿相││ │楊添志 │ │ │ │同的疾病,後來到慈濟之「莊││ │李鴻章 │ │ │ │師姐」處,經過「莊師姐」的││ │莊淑芬 │ │ │ │診治過後,現在已經康復,並││ │ │ │ │ │邀約黃吳阿綿至宜蘭縣冬山鄉││ │ │ │ │ │九分1 路211 巷12號,再由李││ │ │ │ │ │鴻章開車載莊淑芬、黃吳阿綿││ │ │ │ │ │前往,由黃美雪佯裝成慈濟之││ │ │ │ │ │「莊師姐」為黃吳阿綿看診,││ │ │ │ │ │向黃吳阿綿稱伊右邊的肩膀有││ │ │ │ │ │問題,只要服用伊泡製之鹿茸││ │ │ │ │ │藥酒後即可痊癒云云,並由莊││ │ │ │ │ │淑芬,李鴻章2 人在旁勸誘,││ │ │ │ │ │致使黃吳阿綿陷於錯誤,以49││ │ │ │ │ │,000元之價格向黃美雪購買鹿││ │ │ │ │ │茸藥酒,由楊宗啟或楊添志其││ │ │ │ │ │中一人將鹿茸藥酒載送至黃吳││ │ │ │ │ │阿綿住處。 │└──┴─────┴──────┴────┴────┴─────────────┘附表二:
┌────────────────────────────┐│檢體名稱:編號8-1-a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塑膠包裝,外貼有〝中藥材A〞字樣的標籤,內含 ││ 多種藥材飲片 ││鑑 別 檢出當歸、西洋參、白芍、麥門冬、人參、桂枝、││ 杜仲、黃耆、黨參、枸杞子、懷牛膝、味牛膝、玉││ 竹、菟絲子、白朮、地黃、炙甘草、茯苓、山藥、││ 川芎、桂皮等藥材 │├────────────────────────────┤│檢體名稱:編號8-1-b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塑膠包裝,外貼有〝中藥材B〞字樣的標籤,內含 ││ 多種藥材飲片 ││鑑 別 檢出桑枝、大葉骨碎補、丁公藤、雞血藤等藥材 │├────────────────────────────┤│檢體名稱:編號8-1-c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塑膠包裝,外無標籤,內含多種藥材飲片 ││鑑 別 檢出當歸、西洋參、白芍、麥門冬、人參、桂枝、││ 杜仲、黃耆、黨參、枸杞子、懷牛膝、味牛膝、玉││ 竹、菟絲子、白朮、地黃、炙甘草、茯苓、山藥、││ 川芎、桂皮等藥材 │├────────────────────────────┤│檢體名稱:編號8-1-d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塑膠包裝,外無標籤,內含多種藥材飲片 ││鑑 別 檢出桑枝、大葉骨碎補、丁公藤、雞血藤等藥材 │├────────────────────────────┤│檢體名稱:編號8-2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林賴阿吉〞字樣的標││ 籤,內含多種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鑑 別 檢出人參、山藥、丁公藤、當歸、雞血藤、川芎、││ 玉竹、白芍、大葉骨碎補、香加皮、黨參、鹿茸、││ 麥門冬、杜仲、桂枝、茯苓、味牛膝、大棗、地黃││ 、菟絲子、枸杞子、白朮、桑枝、桂皮、懷牛膝、││ 西洋參等藥材 │├────────────────────────────┤│檢體名稱:編號8-3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2〞字樣的標籤,內含多種 ││ 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鑑 別 檢出人參、當歸、雞血藤、枸杞子、白朮、鹿茸、││ 桑枝、桂枝、杜仲、茯苓、菟絲子、味牛膝、黃耆││ 、桂皮、山藥、地黃、丁公藤、大葉骨碎補、麥門││ 冬、白芍、懷牛膝、大棗、黨參及川芎 │├────────────────────────────┤│檢體名稱:編號8-4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許碧子〞字樣的標籤││ ,內含多種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鑑 別 檢出人參、甘草、菟絲子、桂枝、枸杞子、黨參、││ 地黃、杜仲、麥門冬、桑枝、丁公藤、桂皮、山藥││ 、雞血藤、川芎、西洋參、大葉骨碎補、白朮、大││ 棗、茯苓、鹿茸、黃耆、白芍、懷牛膝等藥材 │├────────────────────────────┤│檢體名稱:編號8-5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塑膠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鄭萬枝〞字樣的標籤││ ,內未含藥材之褐色液 │├────────────────────────────┤│檢體名稱:編號8-6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塑膠瓶裝,瓶外貼有〝嫌疑人〞字樣的標籤,內含││ 鹿茸藥材飲片之紅褐色液 ││鑑 別 檢出鹿茸藥材 │├────────────────────────────┤│檢體名稱:編號8-7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鍾素卿〞字樣的標籤││ ,內含多種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鑑 別 檢出杜仲、人參、鹿茸、雞血藤、茯苓、大棗、黃││ 耆、丁公藤、大葉骨碎補、枸杞子、川芎、黨參、││ 菟絲子、桂枝、山藥、桑枝、麥門冬、桂皮、味牛││ 膝、玉竹等藥材 │├────────────────────────────┤│檢體名稱:編號8-8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陳碧玉〞字樣的標籤││ ,內含多種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鑑 別 檢出人參、鹿茸、玉竹、桂皮、杜仲、桂枝、川芎││ 、菟絲子、味牛膝、茯苓、桑枝、黨參、大棗、地││ 黃、黃耆、大葉骨碎補、山藥、雞血藤、麥門冬、││ 枸杞子、黨參、白芍、丁公藤、白朮、甘草、懷牛││ 膝等藥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