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訴字第 2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日紅選任辯護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許家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蔣漢儒選任辯護人 凌見臣律師

顏光嵐律師陳秋萍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2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3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王日紅、蔣漢儒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日紅自民國94年4 月6 日起至96年10月7 日止,係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野公司,94年

4 月6 日起至96年1 月24日間,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96年1 月25日起至今,址設臺北縣○○鎮○○路○○○巷○○弄34之1號)之負責人,被告蔣漢儒自96年10月8日起至97年12月12日止,係綠野公司負責人,王日紅亦係綠野公司之主辦會計,2人亦係男女朋友,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於94年

4 月6日綠野公司設立起,明知該公司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竟僅記入500萬元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之欄位中;於96年2月1日竟變更記入600萬元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欄位中;於96年10月8日該公司資本額已達3,500萬元,然仍僅記入700萬元之不實事項於該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之欄位中,致使該管公務員誤認綠野公司實收資本額係600萬元、700萬元,而核准設立,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上,據以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對公司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等所為,均涉有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法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任何有利之證據;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指控被告涉犯偽造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王日紅、蔣漢儒及告訴人郭芃之供述、證人即綠野公司股東李榮南、證人即帳務處理人員黃碧欄之證述,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綠野公司登記卷2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99年1月28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0990010651號函所附綠野公司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影本1份、綠野馬術-VIP96年12月2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式)、綠野馬術中心年度回顧2009內附財務報告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日紅、蔣漢儒固均不否認於前揭時間綠野公司(包括前身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資本額欄位中,分別記入登載資本額為500 萬元、600 萬元、700 萬元,並提出於主管機關登記之事實,但堅決否認偽造文書及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並辯稱略以:

㈠綠野公司與綠野馬場係2不同概念與個體。綠野馬場與后里

馬場齊名,係被告蔣漢儒於85年11月11日自前手彭惟珂手中頂下經營,86年5 月間被告蔣漢儒等7 人設立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著手將馬術事業制度化,用以經營馬場、馬術比賽、馬匹買賣相關業務,而綠野公司前身綠野馬術有限公司係被告王日紅、蔣漢儒於94年4 月間,為再建構國內第一個私人馬術俱樂部,由全體使用馬場之會員同時兼任股東,進而達到自己消費自己獲利的永續經營目標,而以中華公司之資金500 萬元轉投資申請設立之子公司,礙於當時法令並無1 人公司之規定,故乃以中華公司全體7名股東為綠野公司登記股東,股權比例亦調整為相同。是以,在被告蔣漢儒以中華公司名義與馬場會員簽定「超值終身會員意向書」,約定出讓綠野公司股權及綠野馬場會員權之前,綠野公司及綠野馬場,就均屬中華公司所有。

㈡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其內容所列資產包括綠野公司、綠

野馬場之場地設備、馬廄設備、承租土地、商譽資產均係中華公司所擁有並預計提供會員使用之財產,與綠野公司資產負債表,二者誠屬不同。蓋綠野公司資產負債表係綠野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其係依照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製作而成;而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係為使中華公司所招收綠野馬術俱樂部之超值終身會員明瞭其得享受之權利,才特別製作而成,當時製作該表時,為了展現該財產清冊之正式性,另一方面為了方便起見,乃以相關會計系統軟體直接在該系統裡已列之會計科目其項目欄位中,分別填入估算之財產價值,且該會計軟體於輸入金額後,其輸出列印之畫面即直接呈現「資產負債表(帳戶式)、資料截止日」等字樣。也因此一時方便,造成告訴人之誤解。

㈢司法焉有權力得以決定人民設立公司應登記若干資本額?被

告2 人於94年間以現金新台幣500 萬元設立登記綠野馬術有限公司、95年間現金增資為600 萬元、96年間再以現金增資為700 萬元,根本和綠野馬場價值3,000 萬元或3,500 萬元無關,被告絕未登載不實等語。

五、經查:㈠綠野馬場原由案外人彭惟珂經營,於85年11月11日由被告蔣

漢儒出資200 萬元承受接手經營,有雙方於85年11月11日簽立之綠野馬術俱樂部權利轉讓協議在卷可佐。86年5 月間被告二人與案外人郭玉貞、林懋民、廖聚源、李榮南、吳孟玲共七人集資1,850 萬元成立中華公司,嗣94年4 月間,上開七人再以現金500 萬元成立綠野馬術有限公司,有中華公司設立登記資料、94年3 月26日中華公司股東名簿、94年4 月

6 日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尋,觀上開二家公司股東名字完全相同,再依證人李榮南供證伊是中華公司原始股東,後來是要加入馬術的人有增加,才開立綠野馬術公司讓他們加入,伊成為綠野馬術公司股東沒有另外繳錢(見他字2482號卷第229 頁),證人即中華公司會計陳明娟供證:「(綠野馬術有限公司成立時是否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有股權的子公司?)股東結構一樣。」(見原審卷第126 頁),足見綠野公司係於94年間由中華公司所出資設立,為招募具有股東資格之終身會員而設之子公司,其與被告蔣漢儒於85年間受讓綠野馬場及設施,屬本不相干之兩事,不能因其後中華公司招募超值終身會員允諾提供馬場設備、土地權利及綠野公司股權,即謂馬場設施及土地權利亦為綠野公司之資產。

㈡公訴人雖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郭芃供述明確;另由

被告二人偵查中之供述,可證綠野公司實收資本額為3,000萬及3,500 萬元,然僅以不實之600 萬元及700 萬元登記為綠野公司資本額,及證人李榮南偵查中亦證述綠野公司目前實收資本額係3500萬元等情。惟查告訴人郭芃係於95年11月

6 日加入中華公司所有之綠野公司之超值終身會員,有其簽立之超值終身會員意向書在卷可稽,則其於95年11月6 日始加入會員,又焉能知曉在此之前即已成立之綠野公司各該股東繳納之股款若干?是否未如實繳納?實收資本額多少?已有疑義。又本件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王日紅固曾供稱:「(問:一開始就有3,000 萬元,那為何登記成700 萬元?)3,000 萬元的時候是登記600 萬元,後來3500萬元的時候才登記700 萬元。」、被告蔣漢儒亦供稱:「資本額一開始本來是3,000 萬元,可是有一些資產沒辦法取得憑證,所以才會有這樣的差別。我們也不希望有內、外帳的情形。也是希望公司能夠合法正常的經營,所以才會去設立公司登記,才會有內、外帳的問題。」證人李榮南亦證稱伊是中華公司原始股東,變為綠野公司股東沒有另外繳錢,有看過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帳冊的資本有3,500萬元,因之前花那們多錢,為何登記實收資本額有700萬元,伊不清楚等情(均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482號偵查卷第230頁、370頁)。然按「資產」不等於「資本」,所謂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例如現金)、長期投資(例如股票)、固定資產(例如土地)、無形資產(例如商譽),而資本係指公司股東之出資額即股本,公司經過營業活動後,資產會增減,所以資本與資產不同。被告二人上開所指「一開始」,究指何時?該3,000萬、3,500萬元又是何人出資的股本,遍核全卷均無證據證明,況依證人李榮南所述,其成為綠野公司股東並未繳納股款,則那來公司資本額數千萬?再徵之被告及證人上揭陳述意旨「有一些資產沒辦法取得憑證」「不希望有內外帳」,「因之前花那麼多錢」等語之全篇文義觀之,其等應係將資產誤為資本,彰彰明甚,從而其等所謂一開始資本額有3,000萬,後來3,500萬元云云,堪認係其等因不諳會計原則,而將綠野馬術俱樂部超值會員(VIP)所得享受之資產誤植為綠野公司資本額。

㈢綠野馬術有限公司係由中華公司出資現金500 萬元而成立,

業如前述,是故綠野馬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之資本乃登記為

500 萬元,嗣綠野馬術有限公司分別於95年6 月間,以現金增資100 萬元而變更資本額為600 萬元,95年7 月5 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後,96年10月間,再以現金增資100 萬元而變更資本為700 萬元,有綠野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銀行存摺、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存於綠野公司登記案卷內),及臺灣土地銀行淡水分行98年10月22日淡存字第0980000233號函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聯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人員黃碧欄供證:我們事務所有替馬術公司作資本簽證、稅務簽證、有關稅務報告書、稅務簽證裡面有查核資產負債表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可知綠野公司股東繳納股款,確實際繳納未發回股東,實際資本額業經會計師查核屬實,且與登記資本額相符並無不一致之情。準此,既然綠野馬術有限公司94年度之公司設立登記時實收資本額為500 萬元;於該年度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中,其資產項目登載為500 萬元;95年度之公司變更登記時股東再繳納10

0 萬元,資本額成為600 萬元;於該年度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中,其資產項目登載為600 萬元;96年度之公司變更登記時股東再繳納100 萬元,資本額成為700 萬元,於該年度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中,其資產項目登載為700 萬元,即綠野公司實際資本額與資產負債表內資產額欄位中登記之資本額悉相符合,無登載不實之情形。

㈣雖95年間中華公司以其所有之綠野公司對外招收終身會員,

每位會員收取200 萬元,有超值終身會員意向書在卷可稽,公司因此取得千萬元以上之收入。惟該意向書開宗明義即標示「茲同意參加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綠野馬術俱樂部(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超值終身會員」,已明白說明綠野公司係屬於中華公司所有,再徵之上開意向書內容記載除約定綠野公司招收15名終身會員,委託中華公司負責經營外,更約定加入會員之權利共有8 款,其中最重要的第4、5 、6 款為會員可擁有俱樂部之一切硬體設施(不含馬匹)、土地承租權及未來承購或轉售利潤分配權、綠野公司股東。易言之,中華公司出售數個名額的綠野馬術俱樂部終身會員,並使其享有使用馬場設施、享有國有地承租承購權,以及取得綠野公司股權,綠野馬場全部設備,及國有地之承租承購權,非綠野公司之財產。則與中華公司簽署上開意向書之會員,包括告訴人郭芃,均應清楚知悉其所購買的「超值終身會員」權利有數項,加入綠野公司成為股東,僅是其中一項權利。再依證人施昭興證稱:「(2 百萬元蔣漢儒有無跟你說是要加入綠野馬術股東的股款?)沒有。當時是加入終身會員的錢,只是承諾是加入股東,當初說要開俱樂部,但蔣漢儒說要開設很麻煩,所以改用股東的名義登記,沒有說登記股數及股款,我也沒有問,當時說是免寄養調教費,所以我們才相信他。」「(你的權利就是如意向書所寫?)是,我的認定就是這樣」(見他字第2482號卷第234 頁、本院審理筆錄);證人舒逸雲證稱:「(你有無簽過超值會員意向書?)有,那2百萬元是加入會員的錢。」「(200萬元是加入會員的錢還是股款?)我不清楚,當初的考量是原先加入中華馬術每年都有賺錢,也有分到錢,後來蔣漢儒告訴我有這個方案,我覺得投資報酬也不錯,當時可能有講到會分到股數,可是我不記得了」(見他字第2482號卷第303、304頁);證人郭芃證稱:「(照你剛才所述,200萬元同時購買股權及在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訓練上課的費用?)是的。」證人即中華公司會計陳明娟於原審供證:「新加入股東的股權那裏來的?是否增資而來的?)就是把剛成立的原來七人持有的股份平均轉給30個股東」(見原審卷第57頁)。更加顯示各會員所加入之會費200萬元並非股款,祇是可以加入享有綠野公司股東之權利,至於股權多少,於簽立意向書時並未記明股份,據此益明,終身會員並非綠野馬術公司之「原始股東」,亦非「增資發行之股東」,故與公司之資本無涉,從而無須變更綠野公司之資本登紀,洵無疑義。

㈤公訴人雖提出綠野馬術VIP96年12月21日資產負債表(帳戶

式)綠野馬術中心年度回顧2009內附財務報告(即包括VIP資產負債表),證明綠野公司其實資本額係3,000 萬元及3,

500 萬元之事實,惟姑不論該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帳戶式)已經明示係綠野馬術-VIP(註:VIP,Very ImportantPerson,中文翻譯為貴賓),而非指綠野公司,且徵之卷存上該資產負債表負債及資本科目,固確記明資本總額3,500萬元,所附資產負債表明細亦記明資本3,000 萬元,然本院核對其相對資產科目,亦臚列包括銀行帳戶中綠野公司資本額700 萬元及其他盈餘,暫收款計7,867,930 元;固定資產有運輸設備、馬廄設備、場地設備、周邊設備、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土地權利及商譽價值等等,依證人陳明娟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是否知悉你任職期間所盤點的綠野馬場硬體設備所有權為何人所有?為何會表列於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本來那些資產都是屬於中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我沒有將該硬體設備表列在綠野馬術股份定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證人即聯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人員黃碧欄供證:「(提示98年度他字第2482號第35l頁,聯華會計師事務所綠野馬術VIP資產負債表,是否你們會計師事務所製作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上面所列的資本額3,500萬元,資料如何來的?)就是前手交接給我的,前手就是王日紅交接給我的。」「(你們製作這份資產負債表時,有無查核?)我們沒有查核。」「(這份資產負債表與陳韋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本查核就不符,有何意見?)一個綠野馬術股份有限公司,一個綠野馬術VIP ,這是完全不一樣的。」可知該綠野馬術-VIP之資產負債表所列,除包括綠野公司現金資產外,還有場址設施、土地權利、商譽價值在內,資產龐大,為此在相對科目記入資本額為3,500萬元,以求會計項目之平衡,此既未經會計師查核即提供予各終身會員,當屬便宜製作,僅供參考,非屬商業會計法之會計憑證或帳冊,尤非指綠野公司有資本額3,500 萬元,自不能以上開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產負債表資為不利被告之證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於綠野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時,依經查核實收之資本額500 萬、600 萬、700 萬記入資產負債表內資本額欄位中,並申請登記核無不實,檢察官上開所舉證據,尚不能使本院產生被告有犯罪之確信,既有合理懷疑存在,依首揭說明,即應為被告等無罪諭知。原審未為詳究,遽論處被告罪刑,殊有未洽,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應認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二人無罪,庶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法 官 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王日紅、蔣漢儒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