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7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壽延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9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2043、20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依上訴人即被告洪壽延於偵查中與原審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代理人王曼如、李念祖、侯順堂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洪嘉玲、陳建輝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述,以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港分行國際信用卡遺失/ 被竊異常交易處理記錄表影本、信用卡簽帳單影本、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14幀等為據,認定被告確有竊盜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二、三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均係基於單一盜刷信用卡消費之決意,為達成各該犯行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者,被告上開如附表一編號4與編號5、附表一編號10與編號11至
14 、附表二編號2與編號3、附表二編號8與編號9、10、附表二編號32與33、34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係分別持同一被害人之信用卡盜刷,且盜刷之時間密接,受侵害之特約商店亦相同,屬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至被告除上開屬接續犯以外之其他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間,時間並非密接,特約商店亦非相同,顯非接續行為,此等犯行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且查被告前因: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 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84年3 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裁定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 年10月14日、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高雄分院86年度上訴字第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㈢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易緝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易字第23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上數罪接續執行,於90年10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裁定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3年9月6日、㈤犯贓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3號裁定,就前揭㈢部分裁定減為期徒刑3月,與㈡部分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上開㈣部分經裁定減為期徒刑4月;上開㈠部分,經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1年6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上開㈤、㈥部分,經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經與前述殘刑3年9月6日接續執行後,於97年1月1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前開各罪,原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昔有多項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其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途謀求生計,反竊取被害人所有之信用卡後持以盜刷財物,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有害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且迄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惟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竊盜罪量處有期徒刑5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宣告如附表所示偽造之「Candy」、「ElvisJen」署押均沒收。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已敘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之理由,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本件偽造文書案件,與另案(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17號判決)偽造文書案件,係相同之犯行,皆為累犯,其犯後亦均坦承犯行,二者所判刑度卻係天壤之別,請酌情給予適當之刑罰等語。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情事,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判決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相關一切情狀,就量刑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可言。且個案案情間本有差異,尚難援引被告所犯之前案作為本案認定量刑之依據。從而,被告之上訴理由,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是揆諸前揭規定暨說明,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四、原判決對被告所處之上開罪刑及所定之執行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之規定,均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原判決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及被告均得另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文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竊盜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宜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附表一:被告洪壽延冒用「洪嘉玲」名義盜刷洪嘉玲合作金庫銀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覽┌──┬──────┬─────────┬─────┬───────┬──────┐│編號│時 間│ 地 點 │消費金額 │ 所犯罪名及 │簽帳單上應 ││ │ │ │(新台幣)│ 所處之刑 │沒收之署押 │├──┼──────┼─────────┼─────┼───────┼──────┤│1 │98年12月30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9時15分 │99號「台灣中油蘆洲│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 │98年12月30日│新北市○○區○○路│ 8,221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23時03分 │182 號「大潤發景平│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店」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3 │98年12月31日│新北市○○區○○路│ 2,854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21時18分 │69號「台灣中油永和│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永利路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4 │99年1 月1 日│桃園縣○○鄉○○路│ 484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0時2分 │3 段167 號「台亞林│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口第二交流處南站加│ │犯,處有期徒刑│ ││ │ │油站」 │ │肆月。 │ ││ │ │ │ │ │ │├──┼──────┼─────────┼─────┼───────┼──────┤│5 │99年1 月1 日│桃園縣○○鄉○○路│ 1,500元 │同上(與編號4 │偽造「Candy ││ │10時7分 │3 段167 號「台亞林│ │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 ││ │ │口第二交流處南站加│ │係) │ ││ │ │油站」 │ │ │ │├──┼──────┼─────────┼─────┼───────┼──────┤│6 │99年1 月2 日│新北市○○區○○路│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3時53分 │69號「中油永和永利│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路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7 │99年1 月3 日│新北市○○區○○路│ 6,99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22時47分 │2 段235 號地下1 樓│(起訴書誤│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家樂福中和站」 │載為6900元│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 │ │ │ │ │ │├──┼──────┼─────────┼─────┼───────┼──────┤│8 │99年1 月4 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 時1 分 │3 段283 號「連城加│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油站有限公司」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9 │99年1 月4 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5時58 分 │69號「台灣中油永和│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永利路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10 │99年1 月4 日│新北市○○區○○路│ 299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20時59分 │2 段295 號地下1 樓│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家樂福中和店」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11 │99年1 月4 日│新北市○○區○○路│ 299元 │同上(與編號10│偽造「Candy ││ │21時00分 │2 段295 號地下1 樓│ │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 ││ │ │「家樂福中和店」 │ │係。 │ │├──┼──────┼─────────┼─────┼───────┼──────┤│12 │99年1 月4 日│新北市○○區○○路│ 299元 │同上(與編號10│偽造「Candy ││ │21時01分 │2 段295 號地下1 樓│ │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 ││ │ │「家樂福中和店」 │ │係。 │ │├──┼──────┼─────────┼─────┼───────┼──────┤│13 │99年1 月4 日│新北市○○區○○路│ 299元 │同上(與編號10│偽造「Candy ││ │21時01分 │2 段295 號地下1 樓│ │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 ││ │ │「家樂福中和店」 │ │係。 │ │├──┼──────┼─────────┼─────┼───────┼──────┤│14 │99年1 月4 日│新北市○○區○○路│ 299元 │同上(與編號10│偽造「Candy ││ │21時02分 │2 段295 號地下1 樓│ │部分屬接續犯關│」之署押1枚 ││ │ │「家樂福中和店」 │ │係。 │ │├──┼──────┼─────────┼─────┼───────┼──────┤│15 │99年1 月5 日│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4時06分 │路305 號台北加油站│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合盟有限公司」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16 │99年1 月9 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時45分 │1 段76號「中華石油│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成泰加油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17 │99年1 月11日│新北市○○區○○路│ 3,602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5時46分 │1 段41號「頂好超市│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三重三店」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18 │99年1 月11日│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6時58分 │路417 號「全國加油│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站蘆洲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19 │99年1 月11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21時54分 │629 號「四十張加油│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0 │99年1 月12日│桃園縣龜山鄉文化1 │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5時15分 │路33號「中油林口工│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三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1 │99年1 月12日│新竹縣關西鎮上山屯│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22時28分 │14之10號「中油關西│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服務區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2 │99年1 月14日│新北市○○區○○路│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4時47分 │177 號「高加加油站│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3 │99年1 月17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6時43分 │3 段49號「國園加油│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4 │99年1 月18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4時15分 │629 號「四十張加油│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5 │99年1 月19日│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4時59分 │路417 號「全國加油│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站蘆洲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6 │99年1 月19日│新北市○○區○○路│ 1,037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6時50分 │4 段27號「小北百貨│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三重店」 │ │,處有期徒刑肆│ ││ │ │ │ │月。 │ │├──┼──────┼─────────┼─────┼───────┼──────┤│27 │99年1 月19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21時09分 │1 段1 號「中油重陽│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路站」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8 │99年1 月19日│新北市○○區○○街│ 7,999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22時01分 │340 號1 之3 樓「燦│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坤3C南勢角店」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29 │99年1 月20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5時6分 │177 號「高加加油站│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30 │99年1 月20日│新北市○○區○○路│ 1,012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Candy ││ │10時52分 │4 段27號「小北百貨│ │造私文書罪,累│」之署押1枚 ││ │ │三重店」 │ │犯,處有期徒刑│ ││ │ │ │ │肆月。 │ │├──┴──────┴─────────┼─────┴───────┴──────┤│合計 │ 45,694元(起訴書誤載為45,744元) │└───────────────────┴────────────────────┘附表二:被告洪壽延冒用「陳建輝」名義盜刷陳建輝上海商銀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覽┌──┬──────┬─────────┬─────┬───────┬──────┐│編號│時 間│ 地 點 │消費金額 │ 所犯罪名及 │簽帳單上應 ││ │ │ │(新台幣)│ 所處之刑 │沒收之署押 │├──┼──────┼─────────┼─────┼───────┼──────┤│1 │98年11月30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0時30分 │69號「台灣中油永和│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永利路站」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 │98年11月30日│新北市○○區○○街│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0時51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3 │98年11月30日│新北市○○區○○街│ 257元 │同上(與編號2 │偽造「Elvis ││ │0時53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部分屬接續犯關│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係)。 │1枚 │├──┼──────┼─────────┼─────┼───────┼──────┤│4 │98年11月30日│新北市○○區○○街│ 3,318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8時11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5 │98年12月2 日│新北市○○區○○街│ 2,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7時27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6 │98年12月2 日│新北市○○區○○街│ 2,08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20 時19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7 │98年12月4 日│新北市○○區○○街│ 1,165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0時14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8 │98年12月4 日│新北市○○區○○街│ 492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5時20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9 │98年12月4 日│新北市○○區○○街│ 492元 │同上(與編號8 │偽造「Elvis ││ │15時21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部分屬接續犯關│Jen 」之署押││ │ │有店」 │ │係)。 │1枚 ││ │ │ │ │ │ │├──┼──────┼─────────┼─────┼───────┼──────┤│10 │98年12月4 日│新北市○○區○○街│ 492元 │同上(與編號8 │偽造「Elvis ││ │15時22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部分屬接續犯關│Jen 」之署押││ │ │有店」 │ │係)。 │1枚 │├──┼──────┼─────────┼─────┼───────┼──────┤│11 │98年12月5 日│屏東縣○○鄉○○路│ 1,725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9時00分 │15之2 號「桂豐加油│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站」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12 │98年12月6 日│新北市○○區○○街│ 2,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5時53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13 │98年12月6 日│新北市○○區○○街│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9時30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14 │98年12月6 日│新北市○○區○○街│ 1,099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20時46分 │4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享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15 │98年12月7 日│新北市○○區○○路│ 1,38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3時27分 │1 段39號「琦雅體育│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用品有限公司」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16 │98年12月7 日│新北市○○區○○街│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5時06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17 │98年12月7 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22時00分 │830 號「全國加油站│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國揚站」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18 │98年12月7 日│新北市○○區○○街│ 1,606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23時54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19 │98年12月9 日│新北市○○區○○路│ 6,676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2時40分 │182 號「大潤發景平│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0 │98年12月11日│新北市○○區○○街│ 1,565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4時27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1 │98年12月12日│新北市○○區○○街│ 1,05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7時26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2 │98年12月12日│新北市○○區○○街│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6時33分 │427 號1 樓「OK超商│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中和景新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3 │98年12月13日│新北市○○區○○街│ 1,361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3時56分 │117 號「OK超商中和│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秀峰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4 │98年12月13日│新北市○○區○○街│ 1,002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22時46分 │9 號「OK超商永和民│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5 │98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街│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0時16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6 │98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路│ 1,015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8時50分 │45號1 樓「OK超商永│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和永利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7 │98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街│ 1,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7時41分 │427 號1 樓「OK超商│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中和景新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8 │98年12月15日│新北市○○區○○路│ 1,625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9時09分 │45號1 樓「OK超商永│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和永利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9 │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0時23分 │3 段283 號「連城加│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油站有限公司」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30 │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街│ 2,0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8時28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31 │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街│ 155元 │同上(與編號30│偽造「Elvis ││ │8時29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部分屬接續犯關│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係)。 │1枚 │├──┼──────┼─────────┼─────┼───────┼──────┤│32 │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1時12分 │2 段298 號「OK超商│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永和博愛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33 │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同上(與編號32│偽造「Elvis ││ │11時12分 │2 段298 號「OK超商│ │部分屬接續犯關│Jen 」之署押││ │ │永和博愛店」 │ │係)。 │1枚 │├──┼──────┼─────────┼─────┼───────┼──────┤│34 │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 1,000元 │同上(與編號32│偽造「Elvis ││ │11時13分 │2 段298 號「OK超商│ │部分屬接續犯關│Jen 」之署押││ │ │永和博愛店」 │ │係)。 │1枚 │├──┼──────┼─────────┼─────┼───────┼──────┤│35 │98年12月16日│新北市○○區○○路│ 6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5時46分 │470 號「中油新店中│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正路站」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36 │98年12月18日│新北市○○區○○路│ 89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6時47分 │96號「華中橋加油站│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37 │98年12月18日│新北市○○區○○街│ 1,048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5時21分 │170 號「OK超商土城│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延吉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合計 │ 47,093元 │└───────────────────┴────────────────────┘附表三:被告洪壽延冒用「陳建輝」名義盜刷陳建輝中國信託銀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一覽┌──┬──────┬─────────┬─────┬───────┬──────┐│編號│時 間│ 地 點 │消費金額 │ 所犯罪名及 │簽帳單上應 ││ │ │ │(新台幣)│ 所處之刑 │沒收之署押 │├──┼──────┼─────────┼─────┼───────┼──────┤│1 │98年12月20日│新北市○○區○○路│ 292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5時7分 │1 段76號「中油成泰│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站」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2 │98年12月22日│新北市蘆洲區中正一│ 499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22時13分 │路297 號「燦坤3C蘆│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洲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3 │98年12月22日│新北市○○區○○街│ 1,985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23時47分 │5 號「小北百貨中山│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店」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4 │98年12月26日│新北市○○區○○路│ 500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22時12分 │260 號「中油中和站│ │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 │ │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 │肆月。 │ │├──┼──────┼─────────┼─────┼───────┼──────┤│5 │98年12月27日│新北市○○區○○路│ 10,888元 │洪壽延犯行使偽│偽造「Elvis ││ │14時18分 │3 段200 號「燦坤3C│(起訴書誤│造私文書罪,累│Jen 」之署押││ │ │土城金城店」 │載為10,880│犯,處有期徒刑│1枚 ││ │ │ │元) │肆月。 │ │├──┴──────┴─────────┼─────┴───────┴──────┤│合計 │ 14,1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