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余智維指定辯護人 萬建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家暴強盜殺人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余智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智維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強盜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2日執行羈押,至100年8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張江澤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