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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上重更(三)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7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鶴齡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鶴齡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鶴齡前經本院認為犯家庭暴力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0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