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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交抗字第 10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 年度交抗字第1054號抗 告 人即受處分人 張淑真上列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裁定(100 年度交聲字第12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張淑真所有之EJ-3906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於民國89年間已辦理停駛,97 年7月3 日報廢,嗣因系爭汽車未懸掛車牌,停置臺北市○○○路○ 段○○巷○ 弄○○號前,且車況正常,未達廢棄標準,經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邀集所轄松山區清潔隊、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松山分局、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東榮里辦公處等單位於99年11月29日間共同會勘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執勤警員依會勘結果,以異議人有「停車方式不依規定」之違規行為,於99年12月16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9 款逕行製單舉發。抗告人到案陳述意見後,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仍認抗告人有前揭行為,於100 年4 月25日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EY988485 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700元。抗告人聲明異議雖以:系爭汽車早於97年7月3日向監理站辦妥報廢手續,並拋棄占有,而為無主廢物,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抗告人並非系爭汽車所有人,不應為受罰對象云云。然原審調查結果,仍認為抗告人確有「停車方式不依規定」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裁處抗告人罰鍰700元,並無違誤,而裁定駁回異議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⑴系爭汽車已於89年間辦理停駛,並於97年辦妥報廢程序,距今已經10年未使用,已無擋風玻璃、輪胎無氣、車身髒污,外觀上應屬廢棄車輛,有卷附處分機關拍攝之照片可證(見原審卷第11、12頁)。⑵抗告人向監理處申請辦妥報廢手續,係向監理處為汽車已不堪行駛之意思表示,監理處又未有反對表示,應認系爭汽車已因報廢成為廢物,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車輛或汽車」,不應以「停車方式不依規定」裁罰抗告人。原裁定未查明系爭報廢汽車是否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之可行駛之「汽車或車輛」,僅依行政機關共同會勘認系爭汽車未達廢棄車標準,遽以該車尚可行駛,而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罰為合法,有理由不備之違誤,爰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原審依卷附採證照片影本以觀,認系爭汽車之全車車體結構完整,復非事故車或解體車,外觀上非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且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人員共同會勘結果,均認未達廢棄物程度,就此行政機關本諸專業形成之事實認定,復查無明顯瑕疵或濫權判斷之情,屬行政判斷餘地,司法機關原則上應予尊重,因認原處分機關所為裁罰,並無違誤,而駁回異議,固非無見。

四、然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亦同此旨。是本件抗告人應否負上開行政罰責,首應審究者,乃抗告人就「停車方式不依規定」一事,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經查:⑴抗告人到案陳述意見時,曾主張系爭汽車已於97年7月3日報廢,當時車輛因路面維修,由里長以堆高機移置舉發地點等語甚詳,此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交通違規陳述書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6頁),則抗告人原停放系爭車輛之地點為何?系爭汽車之原停放狀態是否有「停車方式不依規定」之違規情形?均屬未明,自無從判斷抗告人是否有本件裁罰所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故意或過失。系爭汽車業經抗告人於89年10月2日申辦停駛登記,於97年7月3日完成報廢登記,並辦理退稅及繳回號牌等情,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7頁),是抗告人是否有以書面放棄系爭汽車,而屬「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所定廢棄車輛,非無研求餘地。原審未查明上情,復未就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爭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 條之1所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是否即無從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裁罰」一事,論究明白,即遽認抗告人有「停車不依規定」之違規行為,裁定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聲明,自難昭折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發回原法院,究明抗告人是否有「停車不依規定」之故意或過失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適用範圍,另為適法裁定。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郭家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