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上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志深
周玉雪陳右育陳又慈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李柏彬律師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迪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許建竣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100 年度交上訴字第153 號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上訴人許建峻100 年度交訴字第11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並達成訴訟上和解後,聲請撤銷和解並繼續審判(100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 號),經判決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貽男法 官 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麗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