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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抗字第 11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141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尤薇雅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尤薇雅(下稱抗告人)被訴侵占等案件,現由原審以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理中等情,業經原審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現承審上開案件之法官陳雯珊,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合先敘明。至抗告人所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係稱:陳雯珊明知事實真相與伊之全然無辜受害,並扭曲事實、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伊、替所有犯罪者脫罪等等,伊更已對陳雯珊提出告訴云云,但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佐之,是抗告人認承審法官陳雯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無非出於其自己主觀之判斷,未能對前揭案件提出任何客觀之原因,則難認承審法官有偏頗、不能公平審理之虞。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承審法官陳雯珊與抗告人有何故舊恩怨等客觀上足認有偏頗之虞之情事,揆諸上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洵非正當,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康股劉煌基、吳佳樺、黃愛真明知事實真相,亦明知原審法院陳雯珊之惡劣囂張等等心態、行徑、違法事跡,亦明知聲請狀內已清楚載明理由,蓄意惡意執意未調閱與查核所有相關資料、證據,以及未調閱抗告人告訴陳雯珊之訴狀、勘驗開庭錄音光碟等等,並蓄意惡意自行捏造與事實不符之情勢以包庇袒護原審法院陳雯珊、扭曲事實、替其脫罪、枉法裁決等等,眾所皆知,更是清楚明白的一目了然,台灣不法迫害無辜受害的我以替所有犯罪者脫罪云云。

三、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若僅以空言攻訐,私意揣測,或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式不滿,均不得據為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又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或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審法官是否為公平之裁判,足以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乃謂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79年台抗字第318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雖指稱原審法院未調取相關資料云云,惟原審已調閱抗告人於原審以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審理中之案件(見原審卷第6頁),且查核原審100年度易字第1852號案件承審法官陳雯珊就此系爭案件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再觀之抗告人卷附之刑事告訴狀、刑事補充理由狀,其認為承審法官陳雯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無非係以:要求書記官電詢抗告人地址、告知開庭日期、恐嚇威脅抗告人到庭,若不到庭及通緝;於準備程序中,恐嚇威脅、要求抗告人提供正確地址,否則即以違反法院組織法處理;要求抗告人在未經允許情況下不准發言,蓄意讓蒞庭之檢察官逕自插話、隨意發言、攪亂開庭云云為由,然要求被告到庭、提供正確之通訊地址、告知開庭期日均係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及發見真實之需要而不可或缺之訴訟行為;而准否發言、發言之順序,係為維持法庭秩序、有效發見真實,及審判程序遲滯而賦予審判長(本件承審法官)於程序進行之訴訟指揮權限。揆諸上開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

149 號、19年抗字第285號、79年台抗字第318號等判例意旨,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而抗告人所舉提承審法官陳雯珊執行職務有偏頗之事由,均屬為訴訟指揮職權範圍內事項,不得以此對抗告人之有利與否,認為法官將有不公平之裁判,即謂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是抗告人所執前述抗告理由,純屬主觀上對於法院訴訟指揮之臆斷,尚難認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承審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有產生懷疑之可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要件不符。原審據以駁回其聲請,核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且對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再事爭執,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淨卿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