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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抗字第 5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521號抗 告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文財 已歿被 告 賴彩美被 告 林煌欽被 告 林鴻銘被 告 林淑貞被 告 黃敏芬被 告 林嘉卿被 告 張阿淑被 告 陳諺偉上列抗告人因延長禁止處分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所為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被告林文財(已歿)、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林淑貞、黃敏芬、林嘉卿、張阿淑、陳諺偉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檢察官前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聲請核發禁止處分命令,嗣茲因原禁止處分期限即將屆滿,而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林淑貞、黃敏芬、林嘉卿、陳諺偉等人經數次傳訊未到,且被害人數眾多,未能於短期間內偵結,為防止被告繼續利用各該存款帳戶洗錢,再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聲請就附表編號㈠至㈧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禁止處分命令期間延長6 個月。惟查,檢察官認上開指定期間有繼續延長之必要,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至遲應於民國100年5月3日期間屆滿前5日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然檢察官卻於100 年5月2日始向原審法院提出此項聲請,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文孝99他1007字第06710號函及其上原審收文章在卷可稽,已逾上開法定期間甚明,乃裁定駁回其聲請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法院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命令被告就其銀行帳戶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旨在防止被告繼續利用該帳戶洗錢,一經限制即有效果,本質上不需毫無間斷。況實務上就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所定5 日期間,多解為猶豫期間,違反此一時限所為之聲請固有瑕疵,若法院認有保全之必要而仍為准許延長羈押之裁定者,該延押裁定,仍不認為無效,故檢察官於限制處分屆滿前所為之延長聲請,縱使不足期間屆滿前5 日,若有類如本件為限制處分需要之情形,仍得為准許延長之裁定,爰請撤銷原裁定,更為准許之諭知云云。

三、按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11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6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而上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5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但延長期間不得逾6個月,並以延長1次為限,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規定「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5日聲請」,目的乃為使法院在前次指定期間屆滿前有合理時間審酌案件是否合乎延長禁止處分之要件及其必要性,以兼顧洗錢所牽涉者多為重大犯罪,情節複雜,更常涉及國際間之司法互助,偵辦時程較之一般犯罪更長、及對被告個人財產所有權之合理尊重。而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從收案、分案、審理調查卷案以為判斷,及若經宣示之作業程序(按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非當庭所為之裁定,應於該裁定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時始發生效力)、制作裁定並送達裁定正本等,自均應給予適當時間以為處理。

四、經查:原審於99年11月4日依檢察官之聲請,核發禁止處分命令,裁定如附表編號㈠至㈧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均自99年11月4日起至100年5月3日止,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相關處分,有原審99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存卷可稽。是檢察官如認上開指定期間有繼續延長之必要,依法至遲應於100年5月3日期間屆滿前5日向原審聲請裁定,惟檢察官於100年5月2日始向原審提出此項聲請,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檢文孝99他1007字第06710號函及其上原審收文章在卷可稽,距期間屆滿顯僅存1日餘,而參酌本案因被告等人屢傳未到,辯護人已稱被告住居所不明,且案情繁複,致偵辦時程較之一般犯罪更長,檢察官據此聲請延長上開指定期間,此有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足見本件法院須有相當合理之審查及送達期間始得竟其功,則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至期間屆滿僅剩1日,聲請人聲請資料多達10宗,原審顯無可能於1日內完成閱卷、製作裁定並合法送達予當事人使裁定於期間屆滿前生效。是以本件聲請人原聲請禁止處分之期間,既不可能於使原禁止處分之效力延續,而原禁止處分之效力於期間屆滿後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無可為「延長」之處分存在。從而,檢察官違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所定5日期間之規定,以僅剩1日之時間聲請難認妥適,是原審以其聲請不合法駁回,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附表:

㈠林文財之銀行存款帳戶:

1.林文財設在彰化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2.林文財設在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林文財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4.林文財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5.林文財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外匯存款帳戶。

6.林文財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7.林文財設在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㈡賴彩美之銀行存款帳戶:

1.賴彩美設在彰化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2.賴彩美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3.賴彩美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4.賴彩美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

5.賴彩美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㈢林煌欽之銀行存款帳戶:

1.林煌欽設在彰化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2.林煌欽設在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林煌欽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4.林煌欽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5.林煌欽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6.林煌欽設在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㈣林鴻銘之銀行存款帳戶:

1.林鴻銘設在彰化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存款帳戶

2.林鴻銘設在板信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00存款帳戶。

3.林鴻銘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4.林鴻銘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5.林鴻銘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㈤黃敏芬之銀行存款帳戶:

1.黃敏芬設在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2.黃敏芬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黃敏芬設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4.黃敏芬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外匯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

5.黃敏芬設在第一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㈥林嘉卿之銀行存款帳戶:

1.林嘉卿設在板信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2.林嘉卿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林嘉卿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㈦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款帳戶:

1.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國泰世華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2.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第一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4.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玉山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

5.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㈧鼎鴻建設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款帳戶: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設在臺灣銀行羅東分行之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

裁判案由:延長禁止處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