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林吉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治療(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吉男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吉男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確定;嗣於99年1 月27日解送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茲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經100年3月3日召開第1次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可予以結案停止執行,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0年3月4日北監總籍字第1002300990 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妨害性自主罪收容人100年第1次輔導評估會議記錄、100年第1次輔導評估會議結果名冊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本院審核檢察官所提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 1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