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療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劉正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治療(100 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正偉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劉正偉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及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確定,於99年6月29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期中已具成效,認可停止其繼續強制治療,並檢具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可參。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林俊華經臺北監獄召開第3次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定已具成效,可以停止執行,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0年6月17日北監總籍字第1002302744號函暨檢附之執行指揮書、100年6月17日第3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含會議結果名冊)等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