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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療停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療停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林茂森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治療(100 年度執聲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茂森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林茂森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月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確定,於99年9月28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期中已具成效,認可停止其繼續強制治療,並檢具治療評估會議紀錄影本可參,乃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經臺北監獄召開治療評估會議議決認定已具成效,可以停止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0年8月12 日北監教字第1002500714號函暨檢附之100年8月5日第8次治療評估會議紀錄影本(含會議結果名冊)等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白光華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