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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家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家志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劉家志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王復生法 官 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淑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