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袁明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袁明韻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連續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 所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 款之非法吸用麻醉藥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