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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宋隆華上列受刑人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隆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宋隆華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