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逸峰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0年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逸峰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盧逸峰因證券交易法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 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 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其中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並無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徐蘭萍法 官 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家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附表

受刑人盧逸峰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證券交易法 │ 證券交易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緩刑4年(嗣│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 │經裁定撤銷緩刑) │月 │├───────┼────────────┼─────────────┤│ 犯 罪 日 期 │83年8月初 │83年10月5日至84年2月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83年偵字第 │臺北地檢85年度偵字第8968、││年度及案號 │21286、22204號 │8976、9311、11996、14146號│├──┬────┼────────────┼─────────────┤│最後│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事實├────┼────────────┼─────────────┤│審 │案 號 │94年度重上更㈣字第66號 │98年度金上重更㈥字第157號 ││ ├────┼────────────┼─────────────┤│ │判決日期│96年3月29日 │99年7月15日 │├──┼────┼────────────┼─────────────┤│確定│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判決├────┼────────────┼─────────────┤│ │案 號 │96年度台上字第5717號 │99台上字第8266號 ││ ├────┼────────────┼─────────────┤│ │判決確定│96年10月25日 │99年12月31日 ││ │日期 │ │ │├──┴────┼────────────┼─────────────┤│所犯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已減刑)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後徒期、拘│有期徒刑3月 │ ││役或罰金金額 │ │ │├───────┼────────────┼─────────────┤│ 備 註 │臺北地院100年度撤緩字第 │ ││ │11 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