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嚴偉華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其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嚴偉華(簡稱聲請人)自民國89年3月3日至97年5 月21日,受有羈押3002日,此羈押期間扣除偵查中之1月餘,當然屬「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第13條規定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99年5月19日公布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惟上開規定僅限於「仍在法院訴訟繫屬中」之案件,始有其適用,對已經判刑確定之案件,不得提出酌減其刑之聲請,此有99年9月21日最高法院99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㈥字第84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於97年
5 月22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刑期自同日起算(羈押期間自89年3月3日起至97年5 月21日止,共300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11、12頁)。是聲請人所犯前開案件,業已於97年5 月22日判決確定並入監服刑,非屬刑事妥速審判法99年5 月19日公布施行後「仍在法院訴訟繫屬中」之案件。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宜寧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