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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宗峰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宗峰所犯附表編號2至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4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王宗峰因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至4之犯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妙恩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