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世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聲減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昌所犯附表編號1、2、3、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5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世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示編號4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頁、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劉嶽承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