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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湘茹原名王乙喬、.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湘茹所犯附表編號 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所載,與附表編號 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王湘茹因於91年10月15日起至92年10月 7日間犯連續偽造文書罪、86年 2月間某日起至87年 1月 2日間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2所列於判決時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 1項第 3款、第 8條第 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