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連傳壽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連傳壽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四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連傳壽因於88年底某日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四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
二、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韻雅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