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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德榮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德榮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3所載,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廖德榮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附表所列之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以真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