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志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聲減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志雄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如附表編號1、2所列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陳恒寬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