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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減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祥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聲減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祥麟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祥麟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所列各該罪,經表列各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各編號所列各罪之犯罪時間,雖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惟僅附表編號2 所列之罪,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依同條例第3 條之規定雖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之規定,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茲就附表編號2 所列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並與附表編號1 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05